老年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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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法院涉老案例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新浪财经· 2026-02-13 08:47
案件概述与判决结果 - 2025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公布年度法治进程案件,张家口法院审理的一起支持老年人护理依赖费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入选十大提名案件 [1] - 案件涉及张某驾车与87岁行人聂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负全责,聂某因此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并需部分护理依赖,起诉要求赔偿补充护理费14万余元 [2] -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聂某护理费14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核心司法争议与判决原则 - 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为:聂某年事已高,自身生活能力本就不如常人,事故伤情可能与原有状况共同导致,应通过交通事故参与度鉴定来减轻赔偿责任 [2] -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判决原则: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个人体质与体能差异不构成区分责任的因素 [2] - 法院认定,减轻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存在过错,但受害人年老体弱既非故意也非过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成为减免侵权责任或影响护理费赔偿的因素 [2] 案件意义与示范价值 - 该案明确否定了“年老体弱需自担损害”或“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逻辑,坚决摒弃以交通事故参与度鉴定变相削减老年人应得赔偿的做法 [3] - 案件确立了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而中断,公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成为减免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3] - 判决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确保公民不因年龄增长、体质衰弱而使合法权益“打折”,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质践行 [3] - 该案的裁判要旨高度契合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与保障民生的时代要求,具有突出的示范价值,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3]
在相关规定中增设“老年消费者特殊保护”条款
新浪财经· 2025-12-27 03:01
文章核心观点 - 针对老年人的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问题严重,已成为一种精准围猎“银发群体”的社会现象,吞噬老年人的养老钱与安全感 [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25年5月部署全国专项整治,打击相关“坑老”“骗老”行为 [1] - 治理涉老虚假宣传乱象需构建“技术+法律+社会”的立体治理体系,进行全链条治理 [1][2] 法律定性及处罚现状 - 在法律定性上,相关行为通常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层面 [1] - 民事层面: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请求撤销合同并主张三倍赔偿;若涉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非法添加物,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1] - 行政层面:主要依据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夸大宣传等行为进行处罚 [1] - 刑事层面:可能构成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 - 现行法规存在不足,包括未对“利用老年人弱势地位”情节作加重处罚规定,以及对AI等新技术手段的违法成本设定较低 [1] 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 - 违法成本与收益严重失衡,行政罚款、吊销执照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小作坊威慑力有限 [1] - 技术升级、手段翻新导致监管存在“时间差”,不法分子从地推、电话推销转向直播间带货、短视频种草、AI虚拟主播讲课等新形式 [1] - 跨地域、跨平台的协同难度大,不法团伙采用复杂结构,给证据固定、资产追踪和追责带来困难 [1] - 老年人受骗后因面子问题或不懂保留电子证据而选择沉默,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浮出水面 [1] 治理建议与措施 - 立法与司法需进一步明确“技术红线”,如强化AI生成内容的强制标识义务,未履行导致损失的,技术使用者和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1] - 建议检察机关更积极地针对此类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解决老年人“不敢诉、不会诉”的难题 [1] - 网络平台需压实“守门人”责任,强化事前审查与实时监控,利用AI算法识别针对老年用户的高风险话术和异常交易行为 [1] - 平台可探索建立“银发保护模式”,对老年用户浏览的医疗健康类内容进行更严格审核,并设置“冷静期”或“亲情大额支付预警”机制 [1] - 社区与家庭需构建“情感防火墙”,子女弥补老年人情感缺失,社区建立“高风险老人”档案并强化网格化治理 [1][2] - 行业协会与社会组织应加强自治,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有不良记录的主播和商家实行行业禁入 [2] - 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老年消费者特殊保护”条款,明确针对老年人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及加重处罚规则 [2] - 建议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细化涉健康医疗类AI内容的审核义务,要求标注“AI生成”并附信息来源验证链接 [2]
一财社论:老年人权益保护要稳定“大池子”筑牢“小池子”
第一财经· 2025-12-02 20:17
涉老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与危害 - 犯罪分子通过诈骗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基金 非法所得为人民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 破坏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石[2] - 犯罪分子利用老年群体的健康焦虑 诱骗病患购买昂贵而无效的药物和虚假保健品 严重损害老年人群体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权[2] - 骗取养老基金被比喻为在国家“大池子”里抽水 诱骗老年人购买无效产品则等同于在老年人自身“小池子”里“抽血” 两者均对老年群体权益造成严重危害[1][2] 司法与法治体系建设进展 - 最高法于12月1日发布6件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多件涉及老年群体权益保护 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2][3] - 我国不断完善老年群体权益保护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 包括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3] - 公安部表示将持续加大对涉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依法惩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等突出犯罪行为 最高检表示将指导办理一批高质效案件推动源头治理[3] 犯罪手法与制度执行漏洞 - 部分涉案人员对冒领养老金、冒充残疾人骗取补贴等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的认知不清 因侥幸心理犯罪 典型案例有助于明确行为规则、划清法律红线[4] - 制度执行存在漏洞 例如有案例通过伪造已死亡者仍在世的证明材料 成功持续领取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间的退休金共计12万元[4] - 侵权行为从传统线下转向线上 包括利用AI换脸、语音合成技术冒充亲友诈骗 以及编造“医保卡停用”等话术诱使老年人点击钓鱼链接[4] 防范措施与社会合力构建 - 最高法提醒很多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 对升级的诈骗手段难以识别 且被骗后不及时报案 增加了追赃挽损的难度[4] - 杜绝侵害老年群体权益现象 除司法力量外还需形成社会合力 需要老年人及其亲属自觉自律 也需要社区工作人员定期查访[3][4] - 老年群体需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 谨防落入诈骗圈套 被骗后应及时报案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4] 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的总体方向 -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的基本国情 老年友好型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司法保障和社会的共同参与[5] - 保护老年群体权益需要稳定养老基金“大池子” 筑牢老年人自身“小池子” 共同形成合力以托举更可持续的老年友好型社会[2][5]
居委会也可成为监护人,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新京报· 2025-10-29 19:22
法律与制度实践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旨在激活公职监护制度 确保无其他监护人的老年人老有所养 [1] - 根据民法典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 监护人可由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1] -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 法院依法指定独居且患有精神疾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住所地的居委会为其监护人 [1] 案件具体处理与原则 - 审理法院认定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故应由民政部门或其住所地居委会承担监护职责 [1] - 法院指定居委会为监护人 既未改变老人已适应的生活环境 也利于其生活照料、财产保管和医疗陪护 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2] - 法院主动调查核实朱某某的财产并制作财产清单 要求居委会建立监护台账 在民政、街道等部门监督下支取款项用于老人生活及医疗支出 [2] 行业背景与案例意义 -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 对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的监护亟待完善 [2] - 该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包括深入调查老人状况、依法认定行为能力、按照最有利原则指定监护人 以及联合有关部门形成协同监督机制 [2]
以法治之力守护“夕阳红”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新华社· 2025-10-29 18:1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旨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治环境和社会风尚 服务保障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 [1] 典型案例确立的司法规则与指引 - 在“聂某诉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 法院明确“老年人体质的客观情况并不当然影响护理依赖费等赔偿数额”的规则 解决了保险公司以受害人为87岁高龄老人为由拒绝全额支付14万余元护理依赖费用的法律适用难题 [1] - 案例为公职监护制度提供可行规则指引 在“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中 法院指定独居部分失能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 激活了公职监护制度 [2] - 案例为孤寡老人遗产管理提供可行规则指引 在“某养老院与某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 法院结合老年人生前就医情况、遗产所在地情况认定住所地并指定相应遗产管理人 确保遗产处理合法 [2] 对特殊老年人群体的司法保护措施 - 人民法院聚焦失能失智、失独等特殊老年人群体 努力做到因事施策和精准保护 [2] - 在“某养老公司诉洪某甲、洪某乙服务合同纠纷案”中 法院对赡养人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并通过家庭赡养指导、村社跟踪回访机制督促其履行义务 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撤诉 [2] - 在“李某某诉唐某某、周某某继承纠纷案”中 针对双方当事人均系失独老人的特殊情况 法院坚持“一体解决相关纠纷和切实减轻老年人诉累并重”原则 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为失独老人量身定制一站式解决方案 [2]
被“风水大师”收割背后,老年人群体面临的结构性困境
南方都市报· 2025-10-29 14:44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通过案例与观察指出老年群体面临财物被骗 精神空虚 健康风险及孤独感等多重结构性困境 构建老龄友好型社会需正视这些问题 [1][2][3] 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活动 - 诈骗团伙利用老年人心理 通过“风水大师”等身份建立信任后实施诈骗 例如有案例中老年人被骗取3万元 该团伙共欺骗1400余位老人 涉案金额高达4600多万元 [1] - 不法商贩以销售净水器或按摩仪为名 通过前期免费赠送物品 宣讲孝道等方式与老人建立关系 最终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例如网上售价500-600元的物件卖给老人价格达2800-3000元 [1] 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与自我价值 - 让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活动有助于保持身体适度活动并找到存在感 避免产生失落感 例如文章作者父亲通过持续种菜 种庄稼 养蜜蜂等活动 十年后精神依然矍铄 [2] - 部分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人习惯于过度节俭 舍不得消费 甚至使用过期食品和药品 给身体健康带来风险 需要学会爱自己和享受生活 [2] 老年人的情感需求与家庭关怀 - 孤独是老年人面临的突出问题 子女应克服困难多回家陪伴父母 将孝顺付诸行动 而不仅止于言语问候 [3]
最高法:有力服务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为
中国新闻网· 2025-10-29 14:1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服务保障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并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 [1] 典型案例特点一: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 案例一明确“老年人体质的客观情况并不当然影响护理依赖费等赔偿数额”规则,避免形成“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引导社会重视高龄老年人保护中的重点问题 [1] 典型案例特点二:提供制度规则指引 - 案例二指定独居部分失能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激活公职监护制度,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 [2] - 案例四结合老年人生前情况认定住所地并指定遗产管理人,为孤寡老人遗产管理提供可行规则,激励养老行业和机构诚实履行义务并提升服务质量 [2] 典型案例特点三:聚焦特殊群体精准保护 - 案例三通过批评教育、家庭赡养指导、村社跟踪回访等方式督促赡养人履行义务,最终达成和解,锁定了失能老年人的托底保障 [2] - 案例五针对双方均为失独老人的情况,坚持一体解决纠纷与减轻诉累原则,通过调解量身定制一站式解决方案 [2] 法院未来工作方向 -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审判执行力度,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治环境和社会风尚 [3]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央视新闻· 2025-10-29 14:03
司法实践导向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提升涉老司法能力并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1] - 案例明确老年人体质客观情况不当然影响护理依赖费等赔偿数额,避免形成“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 [1][3] - 案例为法律规定的公职监护、遗产管理等制度提供可行规则指引,释放制度红利 [1] 具体案例判决与意义 - 案例一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87岁老年人聂某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确立年龄和体质不构成法律过错的原则 [3][4] - 案例二指定独居部分失能老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激活公职监护制度 [5][6][7] - 案例三通过家庭赡养指导和村社跟踪回访机制,督促赡养人支付拖欠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并履行义务 [8][9][10] - 案例四综合考量户籍地、遗产所在地等因素,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孤寡老人遗产管理人 [11][12][13] - 案例五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调解解决失独老人关于价值约110万元房产的继承纠纷,并处理70万余元银行贷款 [14][15][16] 行业影响与引导 - 相关判决激励养老行业和机构诚实履行义务,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更好发展 [1] - 保障孤寡老人遗产管理和恰当处分的规则,为行业提供明确预期 [1][13] - 通过司法实践引导社会各方面重视和聚焦高龄老年人保护中的重点问题 [1][4]
广东提起首宗老年人权益保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南方日报网络版· 2025-07-11 15:45
案件概况 - 广东省消委会针对涉老诈骗刑事案件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赔偿超1500万元 [1] - 该案是广东首宗维护老年人权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全国消协组织涉老诉讼第一案 [1] - 案件涉及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购买保健品,具有范围广、时间长、欺骗性强、涉案金额大等特点 [1] 案件特点 - 涉及范围广:被告公司在广东省内10个地市设立数家直营门店和加盟门店 [1] - 作案时间长:相关被告在2018年至2022年近5年内持续低价购进食品、保健品销售 [1] - 主观欺骗性强:以"低价按摩""免费吃喝"等方式吸引老年人,通过"专家问诊"夸大病情诱骗购买 [1] - 涉案金额大:销售规模超亿元,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无治病功效的保健品 [1] 诉讼进展 - 2023年6月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相关当事人犯诈骗罪 [2] - 广东省消委会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欺诈行为,判令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2] - 法院已受理该案,探索"公益诉讼+集体诉讼"方式实现对受害消费者的经济赔偿 [2] 社会影响 - 案件对打击消费领域坑老害老行为具有标志性意义 [1] - 希望通过诉讼增强老年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震慑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 [2] - 旨在唤醒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为"银发经济"健康发展营造环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