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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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公布
搜狐财经· 2025-11-08 15:56
核心观点 - 证监会公布最新修订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12月8日起施行,旨在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 [1] 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 - 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为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提升规则包容性 [2] - 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交纳比例调整: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2]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2] 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2] -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2] 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要求 - 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2] - 简化使用程序,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2] 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 [3] - 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3] 修订影响说明 - 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交纳 [5]
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
券商中国· 2025-11-08 07:45
政策修订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1] - 修订旨在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完善风险基金全流程管理,适应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需要 [2] - 主要修订涉及计收范围与交纳比例、基金规模规定、基金投资与使用、风险防范与追责安排四个方面 [3] 计收范围与交纳比例调整 - 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适用于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 [3] - 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交纳比例调整: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3]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1][3] 风险基金规模管理优化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3] - 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交纳 [2]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3] 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程序简化 - 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4]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4] - 简化使用程序,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4] 风险防范与内部管理强化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要求其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4]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报送年度报告 [4] - 补充细化了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4]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公布 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
中国证券报· 2025-11-08 06:36
政策修订核心内容 - 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12月8日起施行 [1] - 修订旨在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 [1] - 本次修订是继2000年制定、2006年修订后的再次修订 [1] 计收范围与交纳比例调整 - 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提升规则包容性 [1] - 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交纳比例调整 [1] - 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 [1] -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交纳比例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 [1] - 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维持不变 [1]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1] 基金规模管理规定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2] -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机构定期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2] - 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对于已交纳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修订触发新增交纳 [3] 基金投资与使用优化 - 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形式 [2]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2] - 简化使用程序,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2] 风险防范与内部管理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报送年度报告 [2] - 补充细化了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2]
证监会: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
搜狐财经· 2025-11-07 21:16
管理办法提出,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其中,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的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 式,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提升规则包容性; 根据品种(业务)风险程度,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 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 纳比例不变;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 之九。 证监会11月7日消息,证监会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一是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要 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有效防范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 告。二是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 追责等安排。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 结算 ...
证监会、财政部修订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搜狐财经· 2025-11-07 20:45
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 - 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为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提升规则包容性 [2] - 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交纳比例,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2]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2] 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2] -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2] 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 - 扩大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3] - 简化使用程序,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3] 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报送年度情况报告 [3] - 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3]
证监会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财经· 2025-11-07 20:04
证监会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调整风险基金计 收范围的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 易品种(业务),提升规则包容性;根据品种(业务)风险程度,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 整。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 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
【第20号公告】《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 2025-11-07 20:01
政策发布 - 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3] - 该办法将于2025年12月8日起正式施行[3] - 公告发布日期为2025年11月1日[4]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关于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快讯· 2025-05-09 19:35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关于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智通财经5月9日电,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起草形成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 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明确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 不少于30亿元,达到或超过上述规模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再提取,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 与人不再继续交纳。风险基金规模不足30 亿元的,下一年度起恢复提取或交纳(第 4 条)。新增动态 评估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本基金所需规模,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第 5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