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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13类禁售食品 细化10项行为禁令
新浪财经· 2026-01-21 05:54
新规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旨在督促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 - 该规定明确了13类直播间禁售食品,细化了10项直播行为禁令,并要求平台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 [1] - 规定将于3月20日起施行 [1] 监管背景与适用范围 - 食品已成为电商直播带货的主打商品之一,但直播间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售卖过期食品、诱导场外交易等乱象层出不穷 [2] - 规定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全部纳入监管范畴 [2] - 规定压实了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审查登记、培训、风险管控等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 [2] - 规定区分了不同主体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需公示许可信息、查验供货资质;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则需要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 [2] 核心禁止要求 - 明确13类直播间禁售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超标食品;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病死毒死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3] - 细化10项直播行为禁令,包括: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不得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不得对非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混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不得虚假宣传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等信息;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不得与食品检验机构共同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3] - 同时规定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 规定从维权渠道、监管支撑、处罚威慑3方面构建全链条消费者保护体系 [4] - 在维权渠道建设上,要求直播电商平台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按键或链接,开通便捷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消费者方便快捷维权;平台接到投诉举报后需第一时间处理,形成闭环管理 [4] - 在监管支撑方面,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将直播经营食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现食品抽检品类全覆盖、风险早发现;规定监管部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作为行政处罚的电子数据证据 [4] - 在处罚力度上,构建了阶梯式处罚体系:对平台未履行登记审核、报告处置等义务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处相应罚款;对经营者违反培训、合规审核、选品管理、行为规范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店播”未建立管理制度、未查验资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处罚;对“店播”未公示许可信息的,依照《电子商务法》处罚;对直播营销人员违反规定的职务行为,由所在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形成“平台+运营者+营销人员”的责任追溯链条 [4]
13类食品禁售!食品直播新规即将实施
证券时报· 2026-01-16 22:24
新规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 近年来食品已成为直播电商带货的主力品类,但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售卖过期食品、诱导场外交易等乱象频发,老年消费者购买“问题食品”后维权无门等问题突出[3] - 现有制度难以实现全链条有效监管,暴露出网络平台入网审核缺位、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3] - 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出台《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为直播电商食品经营“划红线、立规矩”,新规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1] 监管范围与主体责任 - 新规将直播电商全链条主体纳入监管,包括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3] - 从直播平台到直播间,再到主播和MCN机构,都必须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3] - 针对部分平台以“主播信口开河,平台束手无策”为由推卸责任的问题,新规明确了四项创新举措以压实责任[3] 平台四项核心责任举措 - **建立全链条审核机制**:平台需对直播间运营者的主体资质、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档案,且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对首次开展食品直播的营销人员必须核验身份信息并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杜绝“无资质直播”“无培训上岗”[3] - **创新风险管控体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机制[3] - **健全内部管理架构**:平台必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平台交易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平台主要负责人每月需组织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4] - **强化违法处置力度**:对违规行为可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关闭账号、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平台接到监管部门通报后必须及时落实管控要求,杜绝“以罚代管”“放任不管”[4] 具体禁售食品与行为禁令 - 新规明确13类禁售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或重金属超标食品、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病死毒死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4] - 细化10项行为禁令,包括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不得暗示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不得混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等[5] 针对“店播”与“达播”的差异化规定 - “店播”(类似自产自销)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查验供货资质[5] - “达播”(类似代销带货)需建立严格选品制度[5] - 两种模式均需遵守共同底线,包括事前合规审核、禁止经营违法食品、杜绝虚假宣传等,确保责任不缺位[5] 消费者权益保障与执法处罚 - 要求平台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便捷投诉举报按键或链接,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处理形成闭环,解决“维权难”[7] - 将直播食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实现品类全覆盖、风险早发现,明确技术监测记录可作为行政处罚电子数据证据,破解“举证难”[7] - 构建阶梯式处罚体系:对平台未履行登记审核、报告处置义务的,依《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经营者违反培训、选品等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7] - “店播”未建立制度、未查验资质依《食品安全法》处罚,未公示许可信息依《电子商务法》处罚[7] - 直播营销人员违规职务行为由所在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形成全链条责任追溯[7] 过渡期各方准备工作 - 距离2026年3月20日正式施行有两个月过渡期,市场监管部门将做好解读培训、政策咨询、排查摸底,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宣讲政策,开通咨询通道,梳理主体情况排查风险[7] - **直播电商平台**需尽快修订平台规则与新规衔接,优化智能监测系统,对相关人员开展全覆盖培训并留存记录[8] - **相关经营者**需加强自查整改与业务能力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梳理自身许可备案信息确保公示准确完整;直播营销人员需核查选品制度是否健全及供货方资质等记录是否完备;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需完善营销人员管理和选品核验流程[8] - 相关经营者还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内部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新规要求[8]
新华解码丨直播间卖食品将有哪些监管新措施?
新华网· 2026-01-16 19:27
文章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规,旨在强化直播电商平台在食品销售中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明确平台刚性要求、划定禁售食品红线、细化直播行为禁令及构建消费者维权支撑体系,推动平台责任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以整治行业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乱象 [1][2][3] 平台责任与管控要求 - 规定明确平台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必须管好“直播间里的货”和“直播间里的人”,责任需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 [1] - 平台需对直播间运营者的主体资质、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档案,每六个月更新一次 [2] - 平台需为首次开展食品直播的营销人员核验身份并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杜绝“无资质直播”“无培训上岗” [2] - 平台必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将运营者资质、禁售食品排查、直播行为规范等作为重点管控内容 [2] - 平台发现违法行为需立即制止并报告,并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关闭账号、列入黑名单等措施,接到监管部门通报后需及时落实管控,杜绝“以罚代管”“放任不管” [2] 禁售食品与直播行为规范 - 规定明确13类直播间禁售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超标食品,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病死毒死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2] - 规定细化了10项直播行为禁令,重点解决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问题 [3] - 具体禁令包括: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不得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不得对非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混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不得虚假宣传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等信息,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不得与食品检验机构共同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3] 消费者权益保障与监管执法 - 规定要求平台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消费者实时监督、快捷维权 [4] - 平台接到投诉举报后需第一时间处理,形成闭环管理 [4] - 市场监管部门将直播经营食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现“品类全覆盖、风险早发现” [4] - 监管部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作为行政处罚的电子数据证据 [4] - 规定构建了“平台+运营者+营销人员”的责任追溯链条,并构建阶梯式处罚体系以提高违法成本 [3] 实施安排与过渡期要求 - 规定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5] - 过渡期内,直播电商平台需完善直播间准入审核、风险管控清单、违法处置流程等制度,确保平台规则与新规衔接 [5] - 平台需升级技术监测系统,优化智能监测功能,确保能精准识别禁售食品、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5] - 平台需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开展全覆盖培训,重点讲解禁售食品类别、直播行为规范、责任追究等内容 [5] - 相关经营者需对照规定开展合规自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避免因不知情违规 [5]
虞城县城郊乡:统战力量赋能 电商创业添劲
搜狐财经· 2025-12-08 22:10
公司运营与业绩 - 公司为商丘市杨小妹食品有限公司,核心品牌为“杨小妹”,专注于传统特色美食活珠子的研发、销售与推广 [4] - 公司以电子商务为核心驱动力,依托前沿互联网运营模式,整合上下游供应链,建立了从产品研发到线上销售、物流配送的完整产业链 [4] - 公司主要依托抖音平台开展销售,日常订单量稳定在2500到3000单,节假日订单量能达到1万单左右 [1] - 公司为当地村民提供就业岗位,招聘的工人大多是村里的留守人员,目前他们的平均月工资都能达到3500元以上 [1] 行业发展与政策环境 - 地方统战部门积极服务返乡创业群体,建立“一对一”服务机制,在政策咨询、资源对接、难题破解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 [4] - 地方统战力量为返乡企业协调闲置厂房资源,全程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各类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1] - 企业从达成返乡意向到正式运转,前后只用了一个月时间,体现了高效的政务服务 [2] - 地方政策将持续深化统战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以吸引更多创业力量汇聚,为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动力 [5]
昆明珍粒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搜狐财经· 2025-12-06 16:18
公司设立与基本信息 - 昆明珍粒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近日成立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伟 [1] -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 [1] 经营范围与业务布局 - 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食品销售及食品互联网销售等许可项目 [1] - 一般项目包括互联网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食品生产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保健食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农产品相关业务及信息技术咨询等 [1] - 业务布局广泛,涉及食品制造、销售、流通、贸易及技术服务等多个环节 [1]
泰州可味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搜狐财经· 2025-12-03 07:15
公司成立信息 - 泰州可味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近日成立 [1] - 法定代表人为严寺杰 [1] - 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 [1] 公司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包括食品销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 一般项目包括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1] - 一般项目包括食品销售及食品互联网销售,但仅限预包装食品 [1] - 一般项目包括食品添加剂销售 [1] - 一般项目包括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及批发 [1]
白象旗下电商公司因虚假广告被罚3万人民币
搜狐财经· 2025-09-05 15:23
公司违规事件 - 尚选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1] - 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及互联网直播服务 [1] - 公司由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