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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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行政指导会在京召开
新浪财经· 2026-02-07 19:29
行业监管动态 - 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6日在北京召开大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行政指导会,旨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1] - 会议指出食品销售连锁行业具有辐射地域广、经营品种多、交易数量庞大、品牌效应明显的特点,在保障供应、便利消费和促进经济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 - 会议同时指出行业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管理责任落而不实、全链条风险防控能力不高、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1] 企业合规要求 - 会议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强化法律、风险和责任意识,建立并实施覆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1] - 企业需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加强采购、贮存、销售、配送全过程风险管理 [1] - 企业需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健康管理,持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能力 [1] - 企业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处置机制,妥善化解消费纠纷 [1] 行业协同与监管 - 会议强调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2] - 会议要求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连锁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2] -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保障节日期间饮食安全 [2] - 北京、山西、上海、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市市场监管局、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及部分大型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2]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规定压实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新浪财经· 2025-12-26 14:43
文章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旨在压实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建立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以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1][2][3] 监管框架与责任划分 - 新规要求企业总部建立覆盖总部、分支机构和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其在风险研判、考核评价、巡查检查等方面的责任 [1] - 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要求总部统一建立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并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的联单记录制度 [1] - 根据企业规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省级部门监管管理300家及以上门店的企业总部,市级部门监管管理300家以下门店的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县级部门监管门店 [3] 企业内部管理机制 - 要求企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并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实施逐级报告,形成门店、分支机构、总部共同参与的问题报送处置机制 [2] - 门店需向分支机构报送风险隐患,分支机构需督促整改并汇总共性问题后向总部报送,总部需分析系统性问题并落实解决措施 [2] - 细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及门店在食品采购、人员培训考核、投诉处理、应急处置及智慧化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要求 [2] 合规要求与执法力度 - 新规新增了企业总部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3] - 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
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连锁企业迎监管新规
中国经济网· 2025-12-24 08:51
文章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旨在进一步压实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1][2] 新规核心举措 - **压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要求企业总部建立覆盖全链条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其在风险研判、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 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总部需统一建立供货者准入评价退出机制,以及出库、承运、收货的联单记录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1] - **实施企业三级贯通管理**:要求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均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强调风险信息上下贯通,管控措施逐级监督,确保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能被及时发现和解决 [1] - **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新增对企业总部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的法律责任 对未按要求建立制度、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 监管机构表态与后续行动 - 市场监管总局官员强调,企业总部是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中枢,必须扛起责任,不能“只收费、不担责” [2] -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宣贯培训,推动《规定》落地见效 [2]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销售连锁企业不能只收费、不担责
中国经济网· 2025-12-23 22:32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压紧压实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 - 规定强调企业总部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中枢,必须扛起责任,不能“只收费、不担责” [1] 企业总部责任与制度要求 - 企业总部需建立并实施覆盖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 [1] - 企业总部需明确在风险研判、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1] - 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总部需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 [1] - 总部需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1] 新增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 在现行法规基础上,新增对企业总部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的法律责任 [1] - 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 [1] -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面临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经济观察网· 2025-12-23 17:51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压紧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 压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 - 要求企业总部建立并实施覆盖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机制,不能“只收费、不担责” [1] - 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总部需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并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 [1] 实施企业三级贯通管理 - 要求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均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2] - 强调风险信息上下贯通,管控措施逐级监督,确保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能及时发现和解决 [2] 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 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新增对企业总部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的法律责任 [2] - 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必须扛起责任
新华网· 2025-12-23 17:37
政策监管动态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旨在推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管理更规范、责任更清晰、风险管控更有效 [1] - 规定要求企业总部必须扛起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不能当甩手掌柜 不能“只收费、不担责” [1] - 规定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要求企业总部建立并实施覆盖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机制 [1] 企业总部核心责任 - 企业总部被明确为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中枢 [1] - 企业总部需明确在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1] - 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 总部应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 [1] - 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 总部应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 [1] 违规处罚措施 - 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 [1] -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将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1]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迎监管新规:企业总部不得当“甩手掌柜”
新京报· 2025-12-23 17:33
政策法规出台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并推动食品安全管理向精细化、系统化发展 [1] - 新规旨在解决部分企业总部存在的“只收费、不担责”和“重扩张、轻管理”等问题 [1] 核心管理要求 - 新规明确构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与门店三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 - 强化企业总部作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中枢”的角色,禁止其充当“甩手掌柜”,要求其建立覆盖全链条的风险防控制度 [2] - 总部需在风险研判、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履行主体责任 [2] - 对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总部需建立供应商准入与退出机制,并落实从出库、配送到门店收货的全流程联单记录制度 [2] - 推行“三级贯通”管理模式,要求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均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2] - 要求实现风险信息上下贯通、管控措施逐级监督,形成“发现问题—上报反馈—系统整改”的闭环管理 [2] 法律责任与惩处 - 新规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新增对企业总部未履行培训考核义务、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情形的法律责任 [2] - 对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检查评价等行为将依法严惩 [2] -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 政策实施与目标 - 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开展政策解读与培训,指导行业协会与企业落实新规 [3] - 政策目标是推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现管理更规范、责任更清晰、风险管控更有效 [3] - 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3]
守住餐饮市场安全底线
经济日报· 2025-08-08 07:04
监管政策动态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1] - 征求意见稿重点明确各级管理事权、风险防控要求及法律责任 [1] - 政策旨在加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压实企业总部、门店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 行业发展现状 -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呈现规模化扩张态势 [1] - 行业面临扩张速度与管理能力不匹配的突出矛盾 [1] - 头部企业加速布局智慧供应链但基层门店执行标准参差不齐 [1] 监管措施方向 - 强化总部"中枢"责任并通过分级监管压实管理链条 [1] - 推行"智慧监管+信用惩戒"组合拳并对屡犯企业实施责任人处罚措施 [1] - 建立行业"黑名单"共享机制并通过跨区域信息通报形成监管合力 [1]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
消费日报网· 2025-08-07 11:34
监管新规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34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 新规重点明确各级管理事权 风险防控要求及法律责任 [1] - 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总部 分支机构 门店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 市级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1] 总部管理要求 - 细化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日管控 周排查 月调度"制度落实要求 [1] - 要求总部加强从业人员 采购 配送等环节管理 及时处置发现问题 [1] - 要求总部健全风险隐患防控机制 [1] 风险管控机制 - 要求企业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 [1] - 要求企业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1] - 要求实施覆盖总部 分支机构 仓储及配送中心 门店等全链条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 [1]
连锁企业总部禁止转嫁食品安全责任,市场监管总局拟出新规
新京报· 2025-08-06 20:27
监管框架升级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34条 重点明确各级管理事权、风险防控要求及法律责任[1] - 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00家以上门店企业由省级监管部门监督 300家及以下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3] - 市级以上监管部门可对下级管辖企业实施随机监督检查或异地监督检查[3] 总部责任强化 - 总部不得通过签订合同或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1][5] - 总部需建立覆盖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设置独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及安全员[4] - 总部每年需采用实地巡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仓储配送中心及门店实施全覆盖检查[5] 标准化管理要求 - 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食品安全员每日排查风险 食品安全总监每周组织排查 总部负责人每月听取汇报[4] - 食品安全总监及安全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6] - 鼓励建立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 实现进货查验、贮存管理等环节电子化记录[7] 技术监管措施 - 门店实时视频信息需按监管层级接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视频留存时间至少14天[7] - 头部企业已采用AI监控后厨及区块链溯源技术 但中小连锁企业面临技术投入负担[9] 法律责任明确 - 总部转嫁食品安全责任将处以10万至20万元罚款[8] - 未按要求组织门店巡查或加强采购配送管理将面临警告、罚款、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8] 行业影响分析 - 新规填补连锁企业总部监管责任空白 标志监管进入精细化、全程化阶段[9] - 执行关键在于避免"纸上合规" 需加强总部抽查和第三方审计[9] - 建议采用"双随机检查+大数据监测"方式提升监管效率[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