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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奔驰“亮证女”侯某某,被行拘
中国基金报· 2025-08-06 13:20
(原标题:官方通报!奔驰"亮证女"侯某某,被行拘) 来源:八桂警察阳光执法网 2025年8月5日,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发布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侯**,女,证件号码: ********** ,1997年06月04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 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现住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红林**********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山边境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侯**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由2025 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防城区提起行政诉讼。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17时45分许,违法行为人侯**驾驶车牌号为桂A6874P的黑色奔驰SUV汽车行驶至 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与对向行驶而来的车牌为桂A502XN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 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天明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侯**顺手在其驾驶的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执法 证"并***对方驾驶员要"亮证",随后侯**向对方出示"行政执法证"。 ...
亮证女司机被拘留
财联社· 2025-08-06 12:35
据八桂警察阳光执法网,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公布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区公行罚决[2025]18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山边境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侯**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由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防城区提起行 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违法行为人侯**,女,证件号码: ********** ,1997年06月04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 **********,现住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红林********** 。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17时45分许,违法行为人侯**驾驶车牌号为桂A6874P的黑色奔驰SUV汽车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 对面小路,与对向行驶而来的车牌为桂A502XN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天明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侯**顺手在其驾驶的 ...
官方通报!奔驰“亮证女”侯某某,被行拘
中国基金报· 2025-08-06 12:34
行政处罚决定 - 违法行为人侯**在会车时与对方驾驶员发生争吵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2]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4] - 公安机关决定对侯**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4] 执行细节 - 由江山边境派出所将侯**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5] - 拘留期限为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 [5] 法律救济途径 - 被处罚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6] - 被处罚人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提起行政诉讼 [6] 证据材料 - 案件证据包括询问笔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视频截图等 [3]
广西“亮证女”侯某某被行政拘留
第一财经· 2025-08-06 12:30
根据提供的公众号文章内容,以下是关键要点的总结: 事件概述 - 侯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 - 事件发生在7月22日17时45分许,地点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 [2] - 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6874P的黑色奔驰SUV汽车与对向行驶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发生争吵 [2] 事件经过 - 争吵期间侯某某从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向对方驾驶员李某某"亮证" [2] - 侯某某向对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 [2] 处罚决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决定对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3] - 处罚执行期限为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 [4] 法律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 -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