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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5日 “亮证逼迫让路”事件司机被罚
央视新闻· 2025-08-06 14:35
事件概述 - 司机侯某某因“亮证逼迫让路”事件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1] 事件经过 - 2025年7月22日17时45分许,侯某某驾驶黑色奔驰SUV与对向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发生争吵 [1] - 争吵期间侯某某向其车辆扶手箱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向对方驾驶员李某某“亮证” [1] 处罚依据与执行 -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涉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1] -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决定对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1] - 侯某某已被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为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10日 [1]
侯某某,行政拘留5日!“亮证女”身份,所亮证件,曝光了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8-06 13:30
事件概述 - 违法行为人侯某某因在车辆会车争吵中出示“行政执法证”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1][3][4] - 事件发生于2025年7月22日17时45分许,地点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 [3] -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涉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9] 事件经过 - 侯某某驾驶黑色奔驰SUV(桂A6874P)与对向白色长城汽车(桂A502XN)驾驶员李某某会车时发生争吵 [3] - 争吵期间,侯某某从其车辆扶手箱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要求对方“亮证”,随后向对方出示该证件 [3] -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3] 处罚决定与执行 - 防城港市公安防城分局于2025年8月5日公布处罚决定,对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1][4] - 执行方式为由江山边境派出所将侯某某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为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10日 [5] - 被处罚人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6]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8][9] - 该条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9]
官方通报!奔驰“亮证女”侯某某,被行拘
中国基金报· 2025-08-06 13:20
行政处罚决定 - 违法行为人侯**因在会车时与对方驾驶员发生争吵并出示"行政执法证"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1] - 违法行为发生在2025年7月22日17时45分许,地点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 [1] - 违法行为人驾驶车牌号为桂A6874P的黑色奔驰SUV汽车,对方车辆为车牌桂A502XN的白色长城汽车 [1] -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1] - 执行期限为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由江山边境派出所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 [1] 法律救济途径 - 被处罚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行政复议 [2] - 被处罚人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防城区提起行政诉讼 [2]
亮证女司机被拘留
财联社· 2025-08-06 12:35
事件概述 - 违法行为人侯某因在交通纠纷中不当出示行政执法证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4][8] - 事件发生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17时45分 地点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 [2][8] - 涉事车辆为一辆黑色奔驰SUV 车牌号为桂A6874P [2][8] 处罚决定 -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4][8] - 处罚决定为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期限为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 [4][5][9] - 执行方式为由江山边境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 [5][9]
官方通报!奔驰“亮证女”侯某某,被行拘
中国基金报· 2025-08-06 12:34
行政处罚决定 - 违法行为人侯**在会车时与对方驾驶员发生争吵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2]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4] - 公安机关决定对侯**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4] 执行细节 - 由江山边境派出所将侯**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5] - 拘留期限为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 [5] 法律救济途径 - 被处罚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6] - 被处罚人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提起行政诉讼 [6] 证据材料 - 案件证据包括询问笔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视频截图等 [3]
广西“亮证女”侯某某被行政拘留
第一财经· 2025-08-06 12:30
根据提供的公众号文章内容,以下是关键要点的总结: 事件概述 - 侯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 - 事件发生在7月22日17时45分许,地点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 [2] - 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6874P的黑色奔驰SUV汽车与对向行驶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发生争吵 [2] 事件经过 - 争吵期间侯某某从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向对方驾驶员李某某"亮证" [2] - 侯某某向对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 [2] 处罚决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决定对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3] - 处罚执行期限为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 [4] 法律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 -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4]
奔驰亮证姐被行政拘留
新浪财经· 2025-08-06 12:11
事件概述 - 侯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1] - 事件发生于7月22日17时45分许,地点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 [1] - 违法行为人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6874P的黑色奔驰SUV汽车 [1] 事件经过 - 侯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对向行驶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与对方驾驶员李某某发生争吵 [1] - 争吵期间,侯某某从车辆扶手箱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向对方"亮证" [1] - 侯某某随后向对方驾驶员李某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 [1] 法律依据与处罚执行 -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1] - 该条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江山边境派出所已将侯某某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1] - 行政拘留期限为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