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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日报· 2025-12-23 07:33
法规颁布与实施 - 河南省新修订的《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12月4日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 新条例施行后,1997年4月4日通过的旧版《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34] 法规总则与监管框架 - 条例旨在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 [4] - 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4] - 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5] -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工作,市县级主管部门受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领导为主 [6] -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7] - 全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7] 烟叶种植、收购与调拨管理 -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烟叶种植的规划管理,对适宜地区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扶持 [10] - 烟叶产区人民政府应统筹烟叶产业发展与粮食安全,建立优质烟田保护制度,推动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产地联合发展种植基地 [10] - 鼓励对烟叶的茎、梗等余料进行研究利用,提高烟叶资源附加值 [10] - 烟叶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10] - 烟草公司应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种植面积和收购价格,并提供技术服务 [10] - 烟叶收购站点应公开符合国家标准的实物标样并对样收购,不得压级压价 [11] - 烟叶种植者对收购站点确定的等级有异议,可向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烟叶等级复核组申请复核 [12]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扰乱种植收购秩序、损坏设施、擅自跨区转运烟叶、转卖烟叶或截留挪用烟叶扶持款物 [14] - 烟叶和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调拨需签订合同 [15] 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与运输管理 - 支持烟草科研单位强化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17] - 支持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拓展产业链条,强化品牌支撑,提升高端化、绿色化和智能化制造水平 [17] - 开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需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 [17]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加强技术研发以降低焦油及其他有害成分 [18] -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需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 [19] - 批发企业批发的烟草制品应具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货源识别标识,禁止伪造、冒用或擅自买卖该标识 [20] -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和核定地址经营 [21] -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需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难以判明时应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22] -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23] - 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或发布买卖信息 [23] - 禁止生产、销售外观构成、吸食方式或感官体验与卷烟近似的“花烟”“茶烟”“空管烟”等有害健康的类烟制品 [24] - 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级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25] - 禁止储存非法生产、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及其他非法的烟草制品 [26] - 禁止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提供场所 [27] - 禁止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 [28] 监督检查与执法职权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有权询问当事人、检查场所与货物、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等 [25][26]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港口、物流寄递等场所对涉嫌非法运输活动进行检查 [30] - 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海关等多部门应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 [30] - 涉案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由法定机构进行,相关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31] - 电子烟的鉴别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 - 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国家规定予以收购 [32] - 对假冒伪劣、无注册商标、非法拼装、走私的烟草制品及无使用价值的非法生产工具等物品,应公开销毁 [33] - 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34]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 扰乱烟叶种植收购秩序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依法处理 [31] - 伪造、冒用、擅自买卖货源识别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标识,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1]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31] - 持证者利用自动售货机等形式销售,或通过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31] - 非法储存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非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 [31] - 明知非法生产经营而提供场所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 销售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制品,并处货值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将依法受到处罚、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2] 附则与其他规定 -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国办:斩断烟草制假原辅材料及烟草机械供应链 建立健全烟草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
智通财经网· 2025-12-18 17:15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旨在通过全方位加强监管执法,解决烟草制假、售假、走私等突出问题,持续净化烟草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1][2] 聚力打击烟草境外制假走私入境 - 有效推进境外烟草制假源头打击,加强国际执法协作,将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纳入外交日常工作,针对境外重点区域的制假窝点、走私团伙实施源头打击,严厉打击境外假冒中国烟草品牌行为 [3] - 全力打击海上烟草走私,加强海陆联动执法协作,常态化开展沿海岸线反走私巡查,强化重点海域、主要航线动态监控,精准打击母船贩运、中巴过驳、陆岸分销等走私活动 [3] - 强化陆路边境和口岸涉烟问题综合整治,加强对国内烟草企业境外机构、合资企业和境外经销商的监管,严防出口烟草专卖品及电子烟等产品走私回流,严厉打击沿边非设关地偷运、伪报品名通关等形式的走私 [4] - 加强各类特殊区域涉烟治理,深化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有效实施,全面加强对免税烟草制品生产、运输、仓储、销售、进出口的全流程监管 [4] - 加强进出境运输工具和国际邮包涉烟风险管控,加大对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查验力度,提升跨境电商物流、国际邮包过机检查拦截效能,精准打击利用新技术新渠道走私烟草行为 [5] 高压严打境内涉烟违法活动 - 斩断烟草制假原辅材料及烟草机械供应链,建立健全烟草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对烟草种质资源、种子销售、烟叶种植收购销售进出口、原辅材料及烟草机械生产销售的监管 [1][7] - 加大对非法经营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和侵犯涉烟产品知识产权等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有效阻断原辅材料及烟草机械流入制假窝点 [1][7] - 严格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关键岗位人员和离职、退休人员管理,对参与涉烟违法活动的人员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1][7] - 加强烟草制假源头治理,紧盯制假活动新动向,针对重点地区深入开展源头打击和排查整治,严惩制假生产幕后组织者和团伙骨干,深挖背后“保护伞” [7] - 防范烟草制假转移扩散,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深化网格化管理,加强对偏远山村、交界地带、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区域的监控巡查 [8] - 严查非法储存、运输、寄递涉烟产品,强化涉烟仓储场所日常监管,加强物流渠道涉烟监管,全力截断违法涉烟产品运输通道,加强寄递渠道监管并严格执行寄递限量规定 [8] - 整治违法分销零售涉烟产品,持续加强分销、零售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售卖各类违法涉烟产品行为,整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真品烟、走私涉烟产品的违法行为 [8] - 清理整治互联网违法销售涉烟产品,加强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提升互联网涉烟违法信息监测预警能力,穿透式打击治理电商、短视频、直播、社交平台等涉烟违法活动 [9] - 严查涉电子烟违法活动,全方位加强电子烟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批发、运输、销售电子烟和电子烟出口回流等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上头电子烟”、不含烟碱电子烟等违法行为 [9] - 遏制新的涉烟违法活动,严禁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口含烟、尼古丁袋、烟膏等含有烟草、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状、使用方式、主要功能与烟草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行为 [10] 强化支撑保障 - 完善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烟草行业垂直管理体系和烟草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部门间委托执法工作机制,强化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11] - 强化技术装备支撑,加强执法部门所需执法装备和能力建设,支持智能安检识别设备、快速烟草检测仪器等新型装备研制与运用,完善国内外烟草标样数据库 [11] - 强化专业执法力量,加快执法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培养使用力度,提升大数据分析、情报研判、电子证据收集等专业素养 [12]
陕西金叶: 2025年半年度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14
核心财务表现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6.76亿元,同比下降2.81%[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92万元,同比下降58.02%[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4亿元,同比下降55.51%[5] - 基本每股收益0.0324元/股,同比下降60.58%[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7%,同比下降2.10个百分点[5] 业务板块分析 - 烟草配套业收入4.01亿元,同比下降5.87%,占总收入59.26%[13] - 教育业收入2.40亿元,同比下降2.60%,占总收入35.46%[13] - 其他印刷业收入1,702万元,同比增长78.73%[13] - 烟标产品收入3.62亿元,同比下降4.06%[13] - 烟用丝束、咀棒收入3,903万元,同比下降19.93%[13] 区域市场表现 - 陕西省收入3.08亿元,同比下降7.26%,占总收入45.56%[13] - 云南省收入1.10亿元,同比增长14.88%,占总收入16.29%[13][14] - 河南省收入5,792万元,同比下降6.83%[13] - 四川省收入3,462万元,同比下降29.86%[13] - 甘肃省收入3,440万元,同比增长40.86%[13] 成本费用结构 - 营业成本4.95亿元,同比微增0.79%[10] - 销售费用1,397万元,同比下降7.15%[10] - 管理费用5,872万元,同比增长3.88%[10] - 财务费用4,879万元,同比增长17.39%[10] - 研发投入2,087万元,同比增长3.64%[10] 资产与负债状况 - 总资产52.6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36%[5] - 货币资金27.21亿元,占总资产5.17%[15] - 短期借款8.2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46个百分点[15] - 合同负债8.78亿元,较上年末下降4.51个百分点[15] - 在建工程53.6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0.93个百分点[15] 主要投资项目 - 明德学院新功能区二期及装修改造项目累计投入6.82亿元[16] - 金叶利源鄠邑区工业园二期项目累计投入1.06亿元[16][17] - 汉都医院项目立项投资2,600万元[17] - 明德学院科技馆项目投资4,313万元[17] 子公司经营表现 -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收入2.36亿元,净利润3,236万元[18] - 陕西金叶印务有限公司为重要印刷业务子公司[18] - 湖北金叶玉阳化纤有限公司收入4,134万元,净利润864万元[18] - 新疆金叶科技有限公司为重要印刷业务子公司[18] 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 - 教育事业运营主体西安明德理工学院综合实力稳居全国民办高校第一梯队[9] - 在陕西省民办院校排名第1,全国民办院校排名第2[9] - 烟草配套产业在西部地区处于领先地位[9] - 拥有多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CNAS认证实验室[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