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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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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查处某企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新浪财经· 2026-01-26 22:54
行业监管动态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城市管理局在2024年7月21日的检查中,发现某燃气经营企业送气工在民房内违规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327公斤 [1] - 违规储存地点为有少量木质材料的民房,周边有住户和公共道路,存在安全隐患 [1] -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5项规定 [1] 公司处罚情况 - 涉事燃气经营企业因违规储存行为,被通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城市管理局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作出行政处罚 [1] - 公司被处以罚款1.6万元人民币 [1]
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对公用事业领域 企业并购亮红牌
央视网· 2026-01-26 14:53
案件概述 - 市场监管总局于1月21日禁止了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官燃气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1] -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首次禁止公用事业领域的经营者集中 [1] 案件背景与交易细节 - 2024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6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的企业签署协议,拟在南海区新设并共同控制一家合营企业 [1] - 该合营企业计划投资、建设并运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1] - 此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当事方进行了自愿申报 [1] 监管审查过程 - 收到申报后,市场监管总局就该集中多次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意见 [1] - 监管机构聘请了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经济学分析 [1] 审查评估结论 - 经评估,该集中将导致集中后实体在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 [1] - 该集中也更有利于集中后实体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协调行为 [1] - 集中后实体可能直接或间接实施提高商品价格等行为,从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1] 案件影响与意义 - 该禁止决定有效维护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竞争秩序 [1] - 此举旨在预防集中后实体推高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增加群众负担 [1] - 监管行动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1]
佛山6家燃气企业拟投资合营新企业,市场监管总局叫停
南方都市报· 2026-01-23 18:11
案件概述 - 市场监管总局于1月21日禁止了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官燃气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1] -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首次禁止公用事业领域的经营者集中[1] 交易背景与结构 - 2024年10月,蓝鸟中胜、南官燃气、冠顺燃气、宏达、石江液化气共6家企业签订协议,拟在佛山市南海区新设合营企业,投资、建设并运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3] - 合营企业将由合营各方共同控制,主要为合营各方在南海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提供气源采购、存储与充装[3] - 合营企业开展业务后,合营各方将退出相关业务[3] -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5月13日收到该经营者集中的自愿申报[3] 市场结构与集中度影响 - 交易涉及的6家企业在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份额合计已达60%-65%[3] - 集中后的合营企业将实质形成一个市场份额超过60%的经营者,市场控制力显著增强[3] - 集中后,当地市场经营者数量将从8家减少至4家[4] - 市场集中度指数将从1967飙升至4640,增量巨大[4] - 集中后实体与市场中另外两家主要竞争者的合计市场份额将达到90%—95%[4] 市场竞争与进入壁垒分析 - 该市场产能有限、增产较困难[4] - 其他竞争者未来产能利用率预计已超过85%[4] - 市场存在进入壁垒高、下游客户分散等特点[4] - 若集中后实体涨价,剩余竞争者难以对其涨价行为形成有效约束[4] - 难有其他新进入者对协调行为的稳定性构成威胁[5] 协调行为风险 - 市场环境相对稳定,用户需求刚性且种类相对单一,产品同质化程度和价格透明度高,易于产生协调行为[4] - 集中提高了市场成本、产量、销售状况的透明度,并使各经营者生产成本、生产能力、产品差异化程度进一步趋同,经营者更易达成明示或默示的协调行为[5] - 集中后实体与主要竞争者合计份额极高,可能存在示范效应,致使更多同类型合营企业出现[4] - 在该市场维持共识符合各经营者利益,其他经营者可以跟随集中后实体定价,维持较高价格水平[5] - 即使有经营者背离价格共识降价,也不具有充足产能达成真正降价的效果[5] 审查结论 - 市场监管总局综合分析认为,集中将消除原六家企业之间的独立竞争[3] - 该集中将导致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也更有利于其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协调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实施提高商品价格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依法禁止本案[5]
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对公用事业领域亮“红牌”
期货日报网· 2026-01-23 09:28
案件核心信息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告,禁止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官燃气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 [1] - 该案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首次禁止公用事业领域的经营者集中 [1] - 此举旨在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竞争秩序,预防集中后实体推高价格、增加群众负担,维护消费者利益 [1] 案件背景与交易细节 - 2024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6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的企业签署协议,拟在南海区新设并共同控制一家合营企业 [1] - 该合营企业将投资、建设并运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1] - 该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但当事方自愿进行了申报 [1] 监管审查与评估结论 -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后,就该集中多次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意见,并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经济学分析 [1] - 经评估,该集中将导致集中后实体在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 [1] - 评估同时认为,集中后实体将更有利于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协调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实施提高商品价格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1] - 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禁止了本案 [1]
预防推高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 公用事业领域并购首次被禁 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后实体将在当地获得垄断地位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1-22 23:50
案件核心决定 -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禁止了佛山市南海区六家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新设合营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申请 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次禁止公用事业领域的经营者集中 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预防价格推高和消费者利益受损 [1] 案件基本情况 - 2024年10月 蓝鸟中胜、南官燃气、冠顺燃气、宏达、石江液化气共六家经营者签署协议 拟在佛山市南海区新设并共同控制一家合营企业 投资、建设并运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21] - 合营企业主要为合营各方在南海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提供气源采购、存储与充装 合营企业开展业务后 合营各方将退出相关业务 [21] - 本案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但经市场监管总局核查认为有必要受理 当事方于2025年5月13日进行了自愿申报 [3][5] 相关市场界定 - 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瓶装液化石油气 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25] - 设立合营企业将整合合营各方的采购与生产 并基于重大供应关系对合营各方的销售施加影响 消除它们在相关市场的独立竞争 [24] 竞争分析 - 集中后实体在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市场份额将超过60% 对市场竞争具有显著的市场控制力 [28] - 集中后相关市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将达到4640 指数增量为2673 显示市场集中度将显著提高 [28] - 市场环境相对稳定 产品同质化程度和价格透明度高 集中将进一步恶化市场结构 提高市场透明度 使市场更易产生协调行为 [28] - 其他竞争者未来产能利用率预计已超过85% 下游客户难以转向其他竞争者获得充足供应 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28] - 市场进入壁垒高 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 下游客户分散 制约力量有限 [28] 审查程序 -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7月31日确认受理本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于2025年8月29日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 [4][6] - 经申报方同意 审查期限被延长 本案在公告时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 截止日为2026年1月24日 [6] - 审查过程中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 并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了经济学分析 [1][7]
预防推高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公用事业领域并购首次被禁,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后实体将在当地获得垄断地位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1-22 21:02
案件核心信息 -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1月21日,依法禁止了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官燃气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1] -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首次禁止公用事业领域的经营者集中 [1] - 案件处理旨在有效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竞争秩序,预防集中后实体推高价格、增加群众负担,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1] 案件背景与过程 - 2024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6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的企业签署协议,拟在南海区新设并共同控制一家合营企业,以投资、建设并运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1] - 该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当事方选择了自愿申报 [1] - 收到申报后,市场监管总局就该集中多次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意见,并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经济学分析 [1] 监管评估与结论 - 经评估,该集中将导致集中后实体在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 [1] - 集中同时更有利于集中后实体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协调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实施提高商品价格等行为 [1] - 基于上述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定该集中可能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依法禁止了本案 [1]
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对公用事业领域企业并购亮出红牌
中国新闻网· 2026-01-22 18:40
事件概述 - 市场监管总局于1月21日依法禁止了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官燃气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1] -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首次禁止公用事业领域的经营者集中 [1] 交易背景与结构 - 2024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6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的企业签署协议,拟在南海区新设并共同控制一家合营企业 [1] - 该合营企业将投资、建设并运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1] - 此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当事方选择了自愿申报 [1] 监管审查与评估 - 收到申报后,市场监管总局就该集中多次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意见 [1] - 市场监管总局聘请了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经济学分析 [1] - 经评估,该集中将导致集中后实体在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 [1] - 评估还认为,集中后实体将更有利于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协调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实施提高商品价格等行为 [1] 监管决定与影响 -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集中会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1] -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禁止了此项经营者集中 [1] - 此举旨在有效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竞争秩序,预防集中后实体推高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增加群众负担,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1]
大众公用:上海燃气崇明与大众物流配送订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及安全服务合同
智通财经· 2025-12-19 16:50
核心交易公告 - 大众公用旗下大众物流配送与上海燃气崇明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及安全服务合同,负责其在上海市崇明区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机动车统一配送、接装及安全检查 [1] - 大众物流配送与上海东方能源签订液化气钢瓶用户委托配送服务合同,负责其在上海市区域的液化气钢瓶用户配送、接装调试及安全检查 [1] - 两项合同均于2025年12月19日订立,大众物流配送将获得相关服务费用 [1] 公司能力与优势 - 大众物流配送对上海燃气崇明及上海东方能源的业务与需求有充分了解,并能进行有效沟通 [1] - 大众物流配送拥有丰富的运输配送经验及专业资质 [1] - 董事会认为大众物流配送能够有效提供上述配送及安全服务 [1] 董事会意见与交易评估 - 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赵晔青除外)认为两项合同及其项下交易由各方经公平磋商达成 [2] - 相关交易在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 [2] - 董事会认为交易属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2]
深度关注 | 拧紧燃气安全“责任阀”
燃气安全治理背景与政策部署 - 山东省城镇燃气用户数量达3100万户 管网总里程31万公里 均居全国前列[4] - 2024年3月山东省委省政府部署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治理 省纪委监委将其纳入政治监督重点[3] - 治理范围涵盖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 涉及燃气管道设施 厂站设施 运维管理体系 用户端4类安全内容[4] 隐患排查与改造进展 - 全省完成21 3万公里市政庭院燃气管道排查 3600余座厂站隐患排查 更新改造管道3605公里[5] - 枣庄市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燃气领域群众诉求集中在收费 服务 开通 维修 隐患整改等方面 典型问题包括强制推销保险 霸王条款等[9] - 淄博市累计开展监督检查81次 推动解决问题203个 重点检查网红打卡地 烧烤聚集区等用气场所[13] 技术创新与监管手段 - 淄博华润燃气采用高精度激光甲烷遥距仪电动巡检车 铁塔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次高压管线全天候监控 日均巡检260余次[12] - 淄博市建立瓶装液化气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 实行"一人一码 一瓶一码 一车一码" 送气工需完成12项安检内容并上传5张带水印照片[15] - 山东齐燃燃气整合9家液化气厂站资源 实现全市统一配送 400余名送气工实施"定期入户安检+送瓶即检"[14] 治理成效与民生改善 - 枣庄市通过三轮整改 燃气诉求月均量从317件降至109件 满意度从75%升至82% 户均安装收费下降15%[10][11] - 全省查处燃气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170件 立案86人 给予组织处理107人 党纪政务处分85人[6] - 台儿庄区推广"安全三件套"(不锈钢波纹管 报警器 切断阀) 物联网燃气表具备流量监测和自动切断功能[11]
余姚一液化气站多次申请许可证被拒 浙江高院称住建局滥用职权
经济观察报· 2025-07-19 17:13
公司经营许可申请历程 - 公司自2016年起多次向余姚市住建局申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均未获批准[1][2] - 公司2009年获批兼营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但2014年新规生效后未及时申请许可证[5][6][11] - 2016年浙江省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公司停止无证经营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13] - 2018年公司首次正式申请许可证被受理,但余姚市住建局三次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均被上级撤销[17][18][19][22][25][27] - 2021年浙江省高院判决认定余姚市住建局滥用职权,要求重新审查公司申请[27] - 2022年公司补充材料后申请再次被拒,理由是缺少消防验收意见等材料[32][33] 行业监管政策演变 - 2004年《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未明确要求许可证[7] - 2007年浙江省规定必须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8] - 2010年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实施许可制度[9] - 2014年新版《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9] - 2024年余姚市燃气新规划严格限制行业准入,减少储配站数量[37] 公司业务背景 - 公司前身成立于1993年,2001年通过消防验收,是余姚市唯一工业用气储罐站[5] - 2008年金融危机后计划拓展民用业务,2009年获准兼营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5] - 工业用气和民用气在成分、标准、监管等方面存在差异[9] - 工业用气许可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民用气许可由住建部门颁发[10] 行政许可争议焦点 - 余姚市住建局多次以不符合规划为由拒绝公司申请,但法院认定该理由与专项规划不符[22][25][27] - 余姚市住建局后期转向审查材料完整性,指出缺少消防验收等多项材料[28][30][32] - 公司认为消防验收意见不应作为必要条件,住建局坚持这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34][37] - 2024年新规划实施后,公司获得许可证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37] 法律诉讼与行政处罚 - 公司2016-2018年因无证经营被行政处罚2次[14] - 公司负责人2018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拘,2021年获不起诉决定[24][32] - 2024年公司负责人再次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取保候审,后获不起诉决定[35] - 浙江省高院2021年判决认定余姚市住建局滥用职权,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