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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财务造假案,判了!
中国基金报· 2025-12-14 00:02
案件判决与处罚 - 公司因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700万元 [1] -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及原财务总监李燕霞等10名核心管理人员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最高达七年六个月 [1] - 被告人郑穆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11] - 被告人罗铁威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11] - 被告人李燕霞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11] - 其他七名管理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12][13] - 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欺诈发行罪最高刑期提升至10年后首批适用新法的典型案例,“全员实刑、几乎零缓刑”的判决体现了对“关键少数”的重点打击政策 [14] 公司背景与上市历程 - 公司成立于2010年,曾是国产光存储技术的代表企业,以蓝光介质起家,逐步拓展至光存储设备、解决方案 [5] - 公司于2020年2月成功在科创板上市,市值一度突破百亿元,被誉为“光存储第一股” [5] - 上市后第一年业绩便开始下滑,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成为科创板首单非标年报 [5] - 2022年2月11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5] - 2023年7月,公司成为科创板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5] 欺诈发行与财务造假详情 - 自2017年起,为达到上市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多名高管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项目验收报告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8] - 在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中,公司编制了虚假的营收和利润数据,并刻意隐瞒了1.25亿元的对外担保事项 [8] - 2017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4.83% [8] - 2018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年利润总额的32.25% [8] - 2019年1—6月,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42.97%,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7.31% [8] - 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收占比为52.46%,虚增利润占比为94.55% [9] - 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收占比为63.15%,虚增利润占比达到174.67% [9] 违规披露与担保事项 - 《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1.4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5% [9] - 2020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1.8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上年末净资产的20.6% [9] - 《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2.2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9% [9] - 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4.18亿元对外担保事项,占上年末净资产的22.46% [9] - 《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1.67元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2% [9]
重大财务造假案,判了!
中国基金报· 2025-12-13 23:20
案件判决与处罚 - 公司因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700万元 [2] -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及原财务总监李燕霞等10名核心管理人员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最高达七年六个月 [2] - 此案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欺诈发行罪最高刑期提升至10年后首批适用新法的典型案例,“全员实刑、几乎零缓刑”的判决体现了对“关键少数”的重点打击政策 [16] 公司背景与上市历程 - 公司成立于2010年,曾是国产光存储技术的代表企业,以蓝光介质起家,逐步拓展至光存储设备、解决方案 [6] - 公司于2020年2月成功在科创板上市,市值一度突破百亿元,被誉为“光存储第一股” [6] - 公司于2023年7月成为科创板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6] 欺诈发行与财务造假详情 - 自2017年起,为达到上市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多名高管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项目验收报告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10] - 在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中,公司编制了虚假的营收和利润数据,并刻意隐瞒了1.25亿元的对外担保事项 [10] - 2017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4.83% [10] - 2018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年利润总额的32.25% [10] - 2019年1—6月,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42.97%,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7.31% [10] - 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收占比为52.46%,虚增利润占比为94.55% [11] - 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收占比为63.15%,虚增利润占比达到174.67% [11] 违规披露与对外担保 - 公司被指控犯有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8] - 《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1.4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5% [11] - 2020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1.8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上年末净资产的20.6% [11] - 《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2.2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9% [11] - 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4.18亿元对外担保事项,占上年末净资产的22.46% [11] - 《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1.67元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2% [11] 管理层个人判决 - 实际控制人郑穆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13] - 实际控制人罗铁威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13] - 原财务总监李燕霞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13][14] - 原副总经理焦仕志、原总经理助理黄美珊、原商务部经理谭君笙、原南区销售总监林海忠、原总经理钟国裕、原采购部经理丁杰、原副总经理魏强均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及罚金 [14][15]
全员入刑!紫晶存储10名高管集体获罪
新浪财经· 2025-12-12 10:43
案件判决与监管信号 - 2025年11月28日,广东梅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紫晶存储财务造假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及原财务总监李燕霞等10名管理人员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被判处罚金3700万元[1][5][14] - 此案是科创板首例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案件,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进入“严刑峻法、重典治市”的新阶段[1][8] -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欺诈发行罪最高刑期提升至10年后首批适用新法的典型案例,判决体现了“全员实刑、几乎零缓刑”的特点,是对“关键少数”进行重点打击政策的直接体现[5][14] 公司背景与造假概况 - 紫晶存储成立于2010年,曾是国产光存储技术代表企业,于2020年2月在科创板上市,市值一度突破百亿[2][9] - 公司自2017年起系统性财务造假,在四年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7.54亿元,虚增利润3.75亿元,最终导致10.97亿元巨额亏损,造成1.74万名投资者损失[2][10] - 公司于2022年2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7月成为科创板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2][10] 造假手法细节 - 公司构建了高度组织化的造假体系,通过“马甲”客户签虚假合同、操控物流公司录入虚假运单、伪造项目验收报告、以及通过违规担保套取贷款并回流资金,实现了合同、物流、资金“三流合一”的虚假闭环[3][11] -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了1.35亿元对外担保,上市后未按规定披露的新增担保累计金额超过7亿元,占净资产比例最高达22.46%[4][12] 中介机构责任 -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因未能勤勉尽责,承担了11亿元的先行赔付责任,创下A股历史纪录[6][15] - 监管趋势表明,在注册制下,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需对信息披露真实性承担“连坐”责任[6][15] - 2025年12月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协助上市公司造假的供应商、客户、合作方或服务机构将面临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未来造假成本将由全链条共同承担[6][15] 行业监管趋势 - 紫晶存储案并非孤例,近年来康得新、柏堡龙等多家公司因财务造假被重罚,实控人入狱,勾勒出清晰的监管路径[6][17] - 监管路径明确注册制不等于放任制,而是“宽进严管”,强调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生命线,造假者将付出自由与金钱的双重代价[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