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等市场交易撮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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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家金融机构注意了!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办法→
金融时报· 2025-06-21 19:29
监管政策修订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监管、规范经纪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1] - 修订背景为原2005年《试点办法》已实施20年,当前行业在提升交易效率同时存在风险问题 [1] - 国内现有6家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利、上海国际、平安利顺、天津信唐、中诚宝捷思、上田八木 [1] 注册资本与准入要求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2000万元人民币提升至1亿元人民币,强化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 [2] - 明确经纪业务品种需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并向监管派出机构报告 [2] - 优化境内外出资人资质条件,夯实发展基础 [2] 业务范围扩展 - 新增允许为黄金、衍生品等市场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但仍禁止从事金融产品自营业务 [3] - 场外金融衍生品经纪业务范围排除权益类、商品类衍生品,基于功能定位与风险考量 [3] - 可向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估值机构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需确保数据安全规范使用 [3] 业务规范与监管协同 - 要求货币经纪公司确认金融机构已获市场准入资格及交易授权后开展服务 [4] - 强化全流程管理,涵盖尽职调查、匿名撮合、留痕管理等环节,与现有监管规制衔接 [5] - 需加强跨市场监管协作,覆盖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货币、债券、外汇等多领域业务 [5] 经纪人行为管理 - 新增"经纪人管理"专章,建立培训、激励约束、廉洁从业等机制,确保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 [6] - 严格管控经纪人权限变动,离职人员需及时调整业务权限及通讯工具账户 [6] - 明确十四类禁止性事项,包括超范围服务、传输虚假信息、赚取价差收益等扰乱市场行为 [6]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
证券时报· 2025-06-20 22:10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核心要点 政策修订背景与意义 - 现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发布于2005年,修订旨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优化服务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3] - 国内现有6家货币经纪公司,服务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持续增加,在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方面作用显著 [3] 业务范围调整 - 允许货币经纪公司为金融机构间货币、债券、外汇、黄金、衍生品等市场交易提供撮合服务 [3] - 明确衍生品经纪业务范围,不包括权益类和商品类衍生品 [3] - 新增数据服务权限,可依法利用经纪业务形成的市场行情数据向客户提供数据服务 [3] 准入与资本要求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2000万元人民币提高至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 - 出资人资质条件优化:要求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禁止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入股 [4] - 出资比例限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4] 监管强化措施 - 修订合规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6] - 新增"经纪人管理"专章:要求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可疑交易、通讯工具、业务场所及档案管理 [6] - 明确禁止性事项以防止损害客户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 [6] - 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金融监管总局将与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在准入、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方面协作 [6] 实施时间 -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试点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