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8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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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创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骏创科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12-14 16: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 目 | 录 | 1 | | --- | --- | --- | | 释 | 义 | 3 | | 正 | 文 | 4 | | 问题 | | 2. 业务模式披露充分性与合规性 4 | | 问题 | | 4.其他问题 16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骏创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 汽车科技股 ...
骏创科技:中审众环会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骏创科技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2023-12-13 21:21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3)3300168号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进行查验 报告编码: 鄂238YPFUFG4 目录 | | | . 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3) 3300168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苏州骏创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创科技公司"或"公司"或"发行人")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27 日、2023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众环审字 (2022)3310026 号、众环审字(2023)3300134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3 年 11 月 10 日,贵所出具了《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以对骏创科技公司 2021 及 2022 年 度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 ...
骏创科技:骏创科技及中信建投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2023-12-13 21:21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苏州 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骏创科技"、"公司"、 "本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 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 楷体(加粗) | | 对募集说明书的引用 | 楷体(不加粗) |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均系 ...
骏创科技:上海锦天城律所关于骏创科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12-13 2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 目 | 录 | 1 | | --- | --- | --- | | 释 | 义 | 3 | | 正 | 文 | 4 | | 问题 | | 2. 业务模式披露充分性与合规性 4 | | 问题 | | 4.其他问题 16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骏创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 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骏创科技:关于延期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23-12-08 17:46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立即与中介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北交所审核问 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认真落实。因审核问询函中所需核查事项进度不及预 期,相关资料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和完善,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拟向北交所申请延期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预计延期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6 延期回复期间,公司将继续协调相关方积极推进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完 成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均以北交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 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
骏创科技: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11-28 17:24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1 / 44 | 第一章 总则 | | | 3 | | --- | --- | --- | --- | |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 | | 3 | | 股份 | 第三章 | | 4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 4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4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 5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 6 | | 第一节 股东 | | | 6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和一般规定 | | | 8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 12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13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 15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17 | | 董事会 | 第五章 | | 22 | | 第一节 董事 | | | 22 | | 第二节 董事会 | | | 25 |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 | 30 | | 监事会 | 第七章 | | 32 | | 第一节 监事 | | | 32 | | 第二 ...
骏创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11-28 17:24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5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28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安居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3,636,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46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公司在任董事 ...
骏创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11-28 17:24
关于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0849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 ...
骏创科技:关于2021年度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2023-11-27 17:48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 届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现 将本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1 年度第一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议案》《2021 年度第一轮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2021 年度第一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 订稿)》(公告编号:2021-020)、《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1-028)。 根据本持股计划规定:"本计划所持公司股票自股票完成过户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本计划参与 ...
骏创科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结果公告
2023-11-22 17:32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4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股票期权行权结果 (一)实际行权基本情况 (二)实际行权明细表 | 姓名 | 职务 | | | 实际行权 | 实际行权 对应股票 | | --- | --- | --- | --- | --- | --- | | | | 可行权数量 (份) | 实际行权数 量(份) | 对应股票 数量 | 数量占行 | | | | | | (股) | 权后总股 本的比例 | | 沈安居 | 董事长、总经理 | 97,200 | 97,200 | 97,200 | 0.10% | | 唐满红 | 财务总监 | 81,000 | 81,000 | 81,000 | 0.08% | | | 核心员工 | 612,900 | 612,900 | 612,900 | 0.61% | | | 合计 | | 79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