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维股份(60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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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富维: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2024-10-21 18:31
市场扩张和并购 - 公司拟向一汽股份出售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1] 其他新策略 -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4] - 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变[4] - 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情形[3][4]
一汽富维: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4-10-21 18:3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一汽富维")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所持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财务"或"交易标的")6.4421%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 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 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 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 ...
一汽富维: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024-10-21 18:31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2 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同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事宜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尚需有权国资审批单位等的批准,考虑到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 股东 ...
一汽富维: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不存在异常波动的核查意见
2024-10-21 18:31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不存在异常波动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股票价格不存在异常波动的核查意见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或"上市公 司")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股 份")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财务")6.4421%的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 不再持有一汽财务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一汽富维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况进行了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并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披露《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股票在 ...
一汽富维: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2024-10-21 18:31
合规情况 - 公司上市后主要公开承诺无规范问题,无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情形[6] - 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情形[7] - 2020 - 2022年部分分公司及子公司受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8] - 公司、控股股东、现任董监高最近三年无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9][10] 股份承诺 - 长春一汽四环集团等对一汽四环、一汽富维股份交易转让作出时间和数量承诺[14][15] - 亚东投资等对一汽富维股票减持作出时间承诺[15][16] - 亚东投资和国资运营公司承诺发行完成前不减持,无放弃控股权计划[17] - 亚东投资承诺2023年10月11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4] 业务相关 - 一汽富维从事汽车零部件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18][20] - 亚东投资提供资本运营业务,新慧汽车从事技术研发业务[19][21] - 富奥股份从事汽车零部件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20] - 吉林省新慧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由多方出资设立,持股比例明确[21]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富奥股份与一汽富维存在部分日常交易,无其他关联交易[18] - 亚东投资将规范并减少与一汽富维关联交易,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18] - 各方承诺避免与一汽富维同业竞争,让渡竞争商业机会[19][22][23] - 一汽富维与富奥股份、新慧汽车等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21][23] 其他 - 亚东投资质押股票为贷款担保,资金用于置换收购资金[17] - 自2018年1月1日至承诺函出具日,一汽富维无资金、资产被占用和担保情形[24]
一汽富维: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
2024-10-21 18:3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长春 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或"上市公司")的委托, 担任上市公司本次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一汽股份")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6.442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 组"、"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并作出如下承诺: 财务顾问主办人: 3、基于所获取的信息及履行的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
一汽富维: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之专项核查意见
2024-10-21 18:3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之专 项核查意见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或"上市公司") 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股份") 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6.442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上市公司针 对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制订了相 应措施,同时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一汽富维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及上市 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摊薄即 ...
一汽富维: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2024-10-21 18:31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 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管理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与 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一汽富维"、"上市公 司"、"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一汽股份")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财务")6.4421%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 业")作为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长春一汽富 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将持有的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6.4421%股权转让给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所涉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天兴评报字(2024)第 1644 号)。 经审慎判断,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
一汽富维: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2024-10-21 18:31
市场扩张和并购 - 公司拟向一汽股份出售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1] 其他新策略 - 交易属重大资产出售,不涉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2] - 交易完成后利于优化资本结构、补充流动资金[2] - 交易利于聚焦主业、提高经营质量和抗风险能力等[2] - 董事会认为交易符合相关规定第四条[2]
一汽富维: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9-19 16:47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39 | | --- | ---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29,351,057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 | | 份总数的比例(%) | 30.865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汉杰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聘请吉林吉人卓识律 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东风大街 5168 号一汽富维董事会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4-041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