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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60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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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将于11月26日派发中期股息1.198009港元
智通财经网· 2025-09-30 20:05
股息派发详情 - 公司将于2025年11月26日派发中期股息 [1] - 本次股息派发针对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的6个月期间 [1] - 股息具体为每10股1.198009港元 [1]
光大证券(06178) - 海外监管公告
2025-09-30 20:02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并按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7]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7]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9]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0] - 任意连续三个年度内,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0][15] - 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未现金分红或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需详细披露相关事项[15]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16] 对外担保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制度目的是维护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控制资产运营风险[21] - 公司除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23]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2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监督[33] - 公司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一个月发出催款通知单,到期后督促其在限定时间内偿债,未履行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执行反担保措施[35] - 负责债务追偿的部门应在开始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备案[35]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35] 关联交易 - 光大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5年9月修订[3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4] - 公司发生《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九种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44][45] - 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按变更后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47] -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等原则,无法按原则定价需披露确定原则及方法并说明公允性[47][48]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通过六种方式将资金提供给关联人使用[48][4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50]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50] - 非豁免一次性关连交易发布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通函送交股东,修订或补充通函等应于股东会举行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送交股东[53] - 非豁免持续性关连交易协议期限一般不超3年,超3年需独立财务顾问书面确认[54] -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审计师每年致函董事会确认相关事项[55]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按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和审议[56] - 以后年度持续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最迟于每年年报披露时预计总金额并按规定权限提交审议[57] - 已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未超预计额,无需再提交审议,但需在定期报告说明执行情况[57] - 已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根据超出量按规定权限提交审议[57]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出席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51] - 连串资产收购合并计算期限为24个月,其他连串交易为12个月[58] - 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59] 独立董事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三名[89] -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符合要求的独立董事[89] -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住于香港[89]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不得任独立董事[90]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人员不得任独立董事[90] - 任何人员最多可在两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91]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3]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2届[94]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95] - 公司免除任期未届满的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95] - 独立董事因特定情形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95][96] -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召集人须为独立董事[98] -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99]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等事项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9] -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与董事会秘书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反馈落实情况[99] -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特定事项应经该会议审议[101] -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03]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其提供的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103]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106] - 公司应保存董事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106] -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或按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109] -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包括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表意见依据等内容[102] - 独立董事应将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103] -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104] - 出现特定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104]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106]
光大证券(06178)将于11月26日派发中期股息1.198009港元
智通财经网· 2025-09-30 20:01
股息派发信息 - 公司将于2025年11月26日派发中期股息 [1] - 本次股息派发针对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的6个月期间 [1] - 中期股息派发方案为每10股派发1.198009港元 [1]
光大证券(06178)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股息(更新)
2025-09-30 19:52
股息信息 -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期股息每10股1.095元人民币[1] - 派息金额以港元计每10股1.198009港元[1] 时间安排 - 除净日为2025年10月15日[1] - 过户文件最后时限为2025年10月16日16:30[1] - 股息派发日为2025年11月26日[1] 税收情况 - 非居民企业派息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2] - 港股通内地个人投资者按20%税率代扣个税[2]
光大证券(06178) - 公告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果及派发2025年中期股利
2025-09-30 19:41
股份相关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610,787,639股,含3,906,698,839股A股和704,088,800股H股[5] -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2,399,094,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52.032202%,其中A股占47.046674%,H股占4.985528%[6] 议案表决 - 2025年9月30日临时股东会提呈的决议案获正式通过[3] - 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等多项议案赞成票占比超99%[8] - 本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议案赞成票占比99.860327%[9] 股利分配 - 2025年11月26日向10月22日名列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派中期股利,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1.095元(含税),折合港币1.198009元[4][11] - 公司向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中期股利,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12] 其他 - 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临时股东会,认为其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21] - 公告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21] - 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赵陵、刘秋明等12人[21]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30 18:48
担保限制 - 公司除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4] - 不得向董事、高管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有例外情形[6] 审批要求 - 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5] - 董事会审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关联人担保有额外要求[11] - 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1][12] 担保流程 - 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7] -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担保需索取被担保人相关资料[10] 担保管理 - 担保期间做好被担保人财务及担保财产跟踪监察,债务到期前1个月发催款通知单[16]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10个工作日内执行反担保措施[16] - 被担保人发生机构变更等情况,按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16] 信息披露与备案 - 负责债务追偿部门开始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备案[16]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情况应及时披露[16]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18] -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生效,原《对外担保制度》自动废止[1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8]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30 18:48
关联交易金额规定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交易审批流程 - 公司为关联人(非股东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非关联董事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不得为股东或其关联人担保[1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3] 关联交易其他要求 - 公司关联交易应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按规定披露[8][9] - 公司应防止关联人干预经营,关联交易价格应公允,原则不偏离市场第三方[9] - 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违规向其提供资金[10][11] - 关联交易按商业合理原则,以市场价格等为基础定价,变化需重新履行程序[9][10] - 非豁免一次性关连交易发布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通函送交股东,修订或补充通函等应于股东会举行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送交股东[15] - 非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因交易性质必须超过3年的需取得独立财务顾问书面确认意见[16] - 公司与关联人持续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最迟于每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0] - 已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执行中未超预计数额无需再提交审议,超预计总金额需按审批权限提交审议[21]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0] - 连串资产收购合并计算期限为24个月[20]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3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30] - 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中,上市公司关连人士有权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的为关连人士定义范畴[36] 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应按上市地交易所规则及时披露[22] - 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的正常业务授权管理层办理[22] - 某项交易属两地规则关联交易时从更严格者适用制度规定[24] - 公司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自新制度经股东会批准生效后自动废止[24] - 境内监管定义关联交易含购买或出售资产等多种事项[27] - 《香港上市规则》定义关连交易含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等类别[35] - 《香港上市规则》定义关连人士含公司董事等及相关联系人等[36] - 共同持有的实体中,上市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可在股东大会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38] - 购入目标公司资产,若涉及资产占目标公司资产净值或总值90%或以上属关连交易[38] - 非重大附属公司最近三个财年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少于10%,或最近一个财年少于5%[40] - 主要股东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42] - 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以上投票权[42] - 关连人士于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合计权益少于30%[42] - 30%受控公司指人士可在股东大会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以上表决权[43] - 占多数控制权公司指人士可在股东大会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表决权[44] - 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关连方共同持有30%或以上权益[44] - 关连附属公司中,上市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可在股东大会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44] - 关连人士权益界定不包括关连人士透过上市公司持附属公司的间接权益等情况[45] - “视作关连人士”包括与上市集团公司交易并与特定人员达成协议等的人士[45] - “视作关连人士”还包括上市集团公司特定人员的亲属等[45] - “中国政府机关”包括中国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及地方政府等[46] - 在中国政府辖下从事商业经营等的实体不在“中国政府机关”定义范围内[47]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30 18:48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3]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3]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5] 现金分红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10%[6] - 任意连续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30%[6] 政策调整与披露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6][11] - 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红利低或未分红需详细披露[11] 派发事项 - 公司应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5]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30 18:4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且不少于三名[4]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任期三年,最多连任两届[9]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应解除职务[10] - 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应60日内补选[10][11]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13]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4] - 应亲自出席会议,不能出席需书面委托[20] - 投反对或弃权票需说明理由[21]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8] 公司支持与配合 - 会前三日提供资料,保存十年[21]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3] - 给予与职责适应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披露[24]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6]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
光大证券(60178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09-30 18:45
会议出席情况 - 2025年9月30日会议在上海静安国际广场召开[3] - 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共1980人,A股股东1979人,H股股东1人[3] -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99094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2202%[3] - 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为2169222238股,占比47.046674%;H股股东持有229872098股,占比4.985528%[3][4] - 公司在任12位董事全部出席会议[5] 议案表决情况 - 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议案,普通股合计同意票数2395756653,占比99.860877%[6] - 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议案,普通股合计同意票数2395377453,占比99.845071%[7] - 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普通股合计同意票数2395540953,占比99.851886%[7] - 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议案,普通股合计同意票数2395743453,占比99.860327%[8][10] - 5%以下股东对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议案同意票数50411372,占比93.79024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