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蝶实业(6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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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蝶实业(603073) -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1 17:16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 - 公司持有子公司 50%以上股份或能实际控制子公司[2] - 公司向子公司下达经济指标并考核奖惩[5] - 子公司重大事项须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6] 子公司投资限制 - 子公司预算外对内投资单笔 20 万元以下,12 个月累计不超净资产 1%[17] 财务与审计 -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遵循公司财务会计制度[11] - 子公司未经批准无权进行借款和担保[13]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15] 信息披露与报告 - 子公司重大事件适用公司披露标准[20] - 子公司需按要求提交会议决议、财务报表等报告至公司相关部门[21] - 子公司对 18 类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21][2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实施细则由各子公司章程规定[25] - 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将组织修改补充[25] - 制度与国家法律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等为准[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彩蝶实业(603073) -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1 17:16
舆情管理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5年12月修订舆情管理制度[1] 组织架构 - 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3] 职责分工 - 证券投资部负责舆情信息检测、采集和管理[5] 舆情定义及处理 - 重大舆情指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经营,致股价变动的负面舆情[7] - 舆情处理应遵循及时、针对、协同、审慎原则[8] 责任与生效 - 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1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审议批准后生效[14]
彩蝶实业(603073) -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2025-12-01 17:16
制度适用 - 制度于2025年12月制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1][2] 披露规则 - 定期、临时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6] -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依法豁免披露[3] - 符合条件的商业秘密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 后续处理 - 特定情形下及时披露暂缓、豁免的商业秘密[9] - 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暂缓内容并说明情况[11] 登记要求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涉商业秘密额外登记[6] - 信息披露处理由董秘登记、董事长签字,保存不少于十年[7] 审核确认 - 确认豁免、暂缓披露信息内部审核及公开情况[16][18]
彩蝶实业(603073) -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1 17:16
资金占用防控 - 建立防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长效机制[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3] - 控股股东等不得侵占公司资金资产[4] 交易与担保规定 - 与关联方经营性交易须签有真实背景合同[6] - 对控股股东等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8] 检查与报告机制 - 财务部门定期检查并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8]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出具资金往来检查报告[9] 违规处理 - 发生违规资金占用应制定清欠方案[13] - 董事等协助侵占资金视情节处分或移送司法[20] 制度相关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17] - 解释权归董事会[18]
彩蝶实业(603073) -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1 17:16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
彩蝶实业(603073) -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2025-12-01 17:16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行为,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
彩蝶实业(603073) -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2025-12-01 17:16
薪酬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 薪酬审议 - 股东会审议董事薪酬方案,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4] 薪酬构成与调整 -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8] -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同行业薪酬增幅、通胀水平等[8] 特殊薪酬规定 -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非独立董事按岗位领薪[8] -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薪酬为税前金额[12] 其他制度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考核标准等并提建议[6] - 公司可临时对专门事项设专项奖惩[10] - 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实际任期和绩效算薪[12] - 公司对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14]
彩蝶实业(603073) -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1 17:16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 5000 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 20%时,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银行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 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13]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可免于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4]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专户设置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拟延期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20] -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彩蝶实业(603073) -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1 17:16
制度制定与原则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与投资者沟通[2] -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合规等原则[3] 管理工作开展 - 公司通过多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5] - 在官网开设专栏收集答复投资者诉求[6] 说明会与调研 - 特定情形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会前公告征集问题[9][10] - 接受调研妥善接待,与调研方沟通要求出具资料签承诺书[11] 平台管理 - 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不得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14] - 通过该平台汇总发布活动记录[15] 部门与职责 - 设证券投资部为日常管理部门,董秘组织协调工作[19] - 明确工作主要职责及人员素质要求[19][21] 信息披露与档案 - 涉及未披露事项告知关注公告,违规泄露立即发布正式公告[15] - 开展活动建立档案,保存不少于三年[21]
彩蝶实业(603073) -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1 17:16
信息披露时间 - 预计无法按规定时间披露重大事项详细情况,先披露提示性公告并承诺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8]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半年度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2] - 符合条件可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12] - 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差异大或有方向性变化,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1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4]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4]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15] 信息披露内容 -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原则[4] - 披露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泄露[5]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6] - 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8]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20]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2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披露[2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2] 财务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6] - 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16] -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7]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提交相关文件并披露[17] 信息披露流程 - 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2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4]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34]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31]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编制草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后披露[28] - 临时公告在出现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证券投资部编制,经审核签批后披露[29] 监督与责任 - 内审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并说明解聘原因及听取其陈述意见[35] - 董事会定期自查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并在报告中披露[35] -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部控制和保密制度[36] - 相关人员对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38] - 内幕信息相关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和进行内幕交易[38] -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38] - 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38]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不得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38] - 董事等对信息披露负责,部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40] - 内部信息披露当事人违规将受处分并担责[40] - 非内部人员违规公司保留追究权利[40] - 聘请人员不得擅自披露信息,违规需担责[40] 制度管理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批准后生效[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