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0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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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心科技(001231) -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10 19:32
战略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3]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3]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3] 会议规则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8] - 表决方式有记名投票等[8] -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电子通信[8]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10]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解释修改[10] - 负责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研究并提建议[3]
农心科技(001231) -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10-10 19:32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重大资产交易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5] - 大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新增借款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5]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5] 内幕信息管理 -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2] - 内幕信息披露前需填写知情人档案[8] - 出现特定情形应通知知情人登记报备[9] - 相关主体保证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并分阶段送达[11] 档案保存与报送 - 重大事项档案和备忘录保存至少10年[13] - 内幕信息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档案及备忘录[13] - 发现内幕交易2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及处理结果[17] 其他管理要求 - 重大事项应做好管理并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12] - 各部门按制度管理并履行报告义务[12] - 合理确定知情人范围[13] - 采取措施防止知情人违规[14] - 董事会核查知情人信息并出具承诺[14] - 与知情人签订协议告知保密义务和责任[17]
农心科技(001231) -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10 19:32
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0] - 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0]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0]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1] 业绩及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业绩预告[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财务数据[15]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5]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6] -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披露[16]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应及时披露现状和风险因素[18]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章程、资本、地址、电话等应立即披露[20] 信息披露流程及职责 - 公司需在董事会决议、签署意向协议、董高知悉时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20] - 证券及衍生品异常交易或媒体消息有重大影响时公司应澄清[23] -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在特定时点向董秘报告未公开信息[27] - 董秘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信息报告董事会[30]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审核后由董事会审议披露[30] - 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敦促临时报告披露[31]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高信息披露行为,发现问题调查并提建议[33] - 公司信息披露流程包括制作文件、报董秘审核、报深交所审核登记等[3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等需告知公司[42] - 董事会秘书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期限不少于十年[45] - 经理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长召集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董秘组织披露[49] - 公司各部门由负责人、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指定专人、参股子公司由董办负责信息披露[52] 其他规定 - 公司可按规定对特定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34] - 公司应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防止未公开信息泄露[34]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高、实控人及其董高等[36] -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重大事项[4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负责,部分人员对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48] -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应合理谨慎客观并披露风险[53] - 信息披露应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合规且无重大遗漏[55] - 信息披露应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完成[55]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所有投资者公平公开披露重大信息[5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股东等主体[55]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5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57] 公司信息 - 公司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8] - 时间为2025年10月[58]
农心科技(001231) -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0-10 19:32
人员变动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公司需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4] - 董事辞任,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5]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30日内解除董事、高管职务[6] 股份转让 - 董事、高管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11] - 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每年转让不超25% [11] - 所持不超一千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1]
农心科技(001231) -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10 19:32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2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
农心科技(001231) -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10-10 19:32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内部的独立的评价职能,该职能目的是检查和评价 公司内部组织的经济活动。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公司的各部门有效地履行各自的 职责。内部审计为各部门提供了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信息。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 ...
农心科技(001231) -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2025-10-10 19:32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6]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0]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11] 表决规则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12] -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3] 交易原则 - 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交易应书面订立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10] - 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关联方干预经营,关联交易应具商业实质,价格应公允[10] 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向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除外的关联自然人按同等交易条件提供产品和服务,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14]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5] 委托理财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6] 决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议,需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由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披露义务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情形应履行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交易概述、标的、定价等多方面[21][22]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公司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金额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协议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新情况处理[22]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按同一控制下关联人实际交易合计金额与预计总金额比较,超预计重新审议披露[23][24] 委托销售 -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产品,非买断式以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相关规定[26]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修订[28]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2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8] 文档信息 - 文档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相关内容[29]
农心科技(001231) -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10-10 19:32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 控,规范公司内部运行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子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 提高公司竞争力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 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在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包括 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 ...
农心科技(001231) -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10-10 19:32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农心作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 ...
农心科技(001231) -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2025-10-10 19:32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 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 会、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 追究机制,并严格执行提供担保审议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 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