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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2025-09-09 21:32
制度修订 - 拟修订《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一次修订稿)》部分条款[2] - 原制度“股东大会”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3] 选聘规则 - 选聘应经审计委过半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2] - 改聘需考虑新聘方近3年受行政处罚情形[2] 工作要求 - 审计委完成评估形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3] - 续聘时审计委可用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3] 审议规定 - 董事会审议改聘议案,独立董事应明确发表意见[3] 披露与时间 - 改聘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情况[3]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3]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八次修订稿)
2025-09-09 21:32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股东会召集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应在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6][7]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6][7] 股东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0]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应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0] 股东会通知相关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则需在15日前通知[10]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2] 股东会召开形式 - 公司召开股东会将设置现场会场,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14]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17] 股东发言与记录 - 股东发言每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21]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2] 股东会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4]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4] - 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6] 董事选举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9] 关联交易决议 -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时,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有效[29]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7] 表决计票与时间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3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30] 方案实施与授权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2]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单项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值10%以下的其他交易事项(不包括赠资产)作决定[32]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2] 数字含义说明 - 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35]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
2025-09-09 21:32
信息披露时间要求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2]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8]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8]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8] 需披露事项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3][3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1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9] - 日常交易合同涉及特定项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五亿元应披露[2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21]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披露[21]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披露并评估审计[23] - 重大诉讼、仲裁涉及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及时披露[23]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26] -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低于3亿元需进行业绩预告[26]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过总资产的30%需披露相关情况[32]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履职达三个月以上需披露[3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等情况变化需及时披露[34] 业绩预告相关 -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27] -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27] - 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需披露修正公告[30]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15日内预告[26] 会议通知与提案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需公告通知股东[17]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召开日期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原因[17] - 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8]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后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37] - 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按规定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披露[38] - 重大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需审批的提交审批后披露[39] -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50] -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质询后起草报告初稿,董事长签发后回复[40] -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宣传文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40] 特殊情况处理 - 信息存在规定情形经审核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采用方式豁免披露[44] - 公司应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材料[46] 检查与责任 - 董事会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49]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49] - 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51] - 董事长等对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51] - 信息知情人员对未公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54] 股份交易限制 - 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由深交所公开相关内容[64] -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董事和高管不得买卖公司股票[65] -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董事和高管不得买卖公司股票[65] - 董事和高管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票,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66]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67] 违规处理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开谴责等,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70]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70] - 公司需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违规人员责任追究等情况[7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72]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参照本制度[72]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72] - 制度与新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冲突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7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72]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稿)
2025-09-09 21:32
资金占用管理 - 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3]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与关联方经营性往来不得占用资金[5] - 不得多种方式将资金提供给关联方[6] 责任与监督 - 董事长是防资金占用及清欠第一责任人[9] - 财务中心定期检查资金往来[8] - 审计监察部审核并上报审计委员会[8] 股东权益 - 特定股东有权报告监管部门并提请开临时股东会[9] 清偿与披露 - 资金占用原则上以现金清偿[9] - 应在半年度和年度报告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10]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2025-09-09 21:32
制度修订 - 公司拟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次修订稿)》部分条款[2] - 修订依据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规定[2] - 修订后关联交易定义、关联法人定义、关联自然人范围有调整[2] - 关联交易事项修订后有新增内容,如存贷款业务等[3] 关联交易管理 - 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告知关联人情况并报深交所备案[4] -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监高需报告关联交易利害关系[4] - 特定关联交易事项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且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检查时,利害关系人应说明情况并提供资料[4] - 董事回避表决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经其过半数通过[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特定股东需回避表决[5] 交易审批 - 公司不得向董监高提供借款[5] - 与关联人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需评估审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5] - 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低于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5] - 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且低于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5] 豁免与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审批,但需信息披露[6]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予审议和披露,如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6] 其他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7] - 原制度中“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7]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0日发布相关内容[8]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
2025-09-09 21:3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核准首次公开发行48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2007年1月12日在深交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70581.616万元人民币[7] -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14] - 公司已发行股份为70581.61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14] 股份认购情况 - 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认购3120万股[14] - 辉安投资有限公司认购2000万股[14] -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认购1840万股[14] - 加拿大九州实业有限公司认购880万股[14] - 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认购160万股[14] 股份转让与限制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1] -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62]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董高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起诉;对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29] 担保与重大事项审议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9]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9]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9] - 股东会审议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8] - 股东会审议批准金额折合人民币单次或任意时点余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38]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0]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2/3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1]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44]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47]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60]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含4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88]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98]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99]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9] - 满足条件时,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14] 信息披露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09] 其他 - 公司设经理1名,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104]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2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31]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2025-09-09 21:32
董事会会议召开 - 临时会议召开情形: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等[2] - 定期会议提前十日、临时会议提前三日发书面通知[2] 董事会会议举行 - 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3] - 审议通过提案须超全体董事人数半数投赞成票[3] 关联表决规则 - 董事回避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开会[3] - 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3] 规则相关 -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等[3] -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 文件日期 - 文件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4]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2025-09-09 21:32
独立董事任职规定 - 大股东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 - 董事会或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候选人[2]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两次未出席董事会或被解除职务[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随年报通知披露[3] 制度修订与实施 - 拟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 - 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 投票与津贴 - 选举多名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2]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预案、股东会审议[3]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2025-09-09 21:32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 - 公司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董事会审批要求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及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通过[2] - 公司提供担保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披露[2] 子公司担保规定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 担保额度调剂规则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4]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4]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 其他规定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担保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5]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担保,董事会应建议撤换该董事并由其担责[5] -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规定作决议,投赞成票董事或被建议撤换并负连带赔偿责任[6]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6]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八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2025-09-09 21:32
股东会召开通知 - 年度股东会召开需在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需在15日前公告通知[2][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6]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 - 出现特定六种情形,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3] 股东会召集与主持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3]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3][4]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4] 股东提案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5]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5] 股权登记与会议记录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7]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9]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9]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9] 特殊事项决议 - 公司连续12个月内重大资产交易或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9]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经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定事项2/3以上通过[10] 投票相关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0]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11] 其他规定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0]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方案[11]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10]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11] - 股东会审议提案不得修改,变更视为新提案[11]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决议[12]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2] - 规则修改由董事会提方案,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2] - 原制度“股东大会”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12] - 文件发布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