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00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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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09-14 17:08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11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和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 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3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 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 ...
维信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09-14 17:0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9 月 14 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相关文件, 对公司此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 法有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 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有红 娄爱东 张奇峰 2023 年 9 月 14 日 独立董 ...
维信诺: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9-14 17:0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7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 会议于2023年9月14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 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 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 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 展融资租赁业务 ...
维信诺(002387) - 2023年9月4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023-09-06 17:21
行业情况 - OLED产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支持 [1] - AMOLED成为显示技术主要发展方向,2023年OLED在智能手机市场渗透率将超50%,并向中尺寸领域扩展 [1] 公司市场与合作 - 与荣耀、小米等全球领先的智能手机、智能穿戴头部品牌终端厂商保持合作,上半年在柔性OLED手机领域供货国内多家头部品牌客户并拓展海外市场 [3] - 2023年上半年维信诺AMOLED智能手机面板出货量全球第四、国内第二,二季度出货量全球第三、国内第二 [3] 公司生产线情况 - 昆山第5.5代AMOLED生产线优化产品结构、升级产线提高优质产能 [3] - 固安第6代柔性AMOLED生产线产能释放,二季度稼动率升至较高水平 [3] - 参股的合肥第6代柔性AMOLED生产线量产供货新技术产品,产能释放 [3] - 参股的广州增城模组线批量交付一线品牌客户高端产品 [3] - 参股的合肥模组线正常建设 [3] - 参股的成都辰显建成大陆首条Micro LED中试线,启动全球首条TFT基Micro LED量产线建设 [3] 公司技术情况 - ViP技术有无FMM、独立像素等特点,可提高AMOLED显示效果,拥有核心专利近百件,正推进量产 [4] - 2023年上半年发布高刷新率技术等,参股的合肥维信诺发布无金属掩膜版RGB自对位像素化技术 [4] - 发布搭载14英寸AMOLED显示屏的便携式可卷曲笔记本电脑,与多个汽车品牌合作研发OLED车载显示产品 [4] - 参股的成都辰显研发出中国大陆首款TFT基无边框14.5英寸Micro LED拼接箱体和国内首款P0.5 TFT基无边框29英寸Micro LED拼接屏,显示屏体转移良率超99.995% [4] 公司发展策略 - 借助智能手机面板领域AMOLED渗透率提升机遇,调整产品策略,拓展多元品牌客户,加强与核心品牌客户合作 [1] - 降低产品成本,提供创新产品,提升市场份额,拓宽合作范围至笔记本电脑领域,加速量产推进 [3] - 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实力,拓展新形态和新应用场景 [3]
维信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2023-08-31 20: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八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 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 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 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三)对于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 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 判断; (四)如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结论性意见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独 立财务顾问已进行了必要的审慎核查。除上述核查责任之外,独立财务顾问并不 ...
维信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2023-08-31 20:3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15047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 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1-17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申 请 的 审 核 问 询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大华核字[2023]001504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
维信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
2023-08-31 20: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之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八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中金公司")接受维信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维信诺")的委托,担任维信诺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维信诺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 问询函》[审核函〔2023〕13001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金公司会同上市公司 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现就有关事项发表核查意 见。现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重组报告书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 具有相同的含义。在本核查意见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本核查意见所引用的 ...
维信诺: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23-08-31 20:28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11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30014号)(以 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了认 真分析与核查,现就相关事项进行回复。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 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该事 ...
维信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3-08-31 20:2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中国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座 15-16 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天律意[2023]第 02210 号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市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卢贤榕、陈磊、孙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 本所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维信诺本次交易事宜 出具了天律意[2023]第 00544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3]第 00972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 ...
维信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2023-08-31 20:27
股票代码:002387.SZ 股票简称:维信诺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修订稿)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 合肥合屏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 | 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合肥兴融投资有限公司 | | 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 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 |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八月 交易各方声明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 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 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