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岭药业(0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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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002603)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5-12-05 20:04
募资情况 - 2017年非公开发行74,720,183股,发行价每股17.48元,募资13.06亿元,净额12.89亿元[2] 项目投资 - 化学制剂国际产业化项目承诺投资8亿,2020年调至5.45亿[5] -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各项目有不同投资进度和投入金额[6] 资金处理 - 2025年拟将连花清瘟产能提升项目节余2.15亿补流[6] - 化学制剂国际产业化项目结项及节余资金补流议案已通过审议[15][16] - 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无异议[18]
以岭药业(002603) - 经营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20:03
交易披露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7]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7]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7] - 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审议规则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日常交易合同披露规则 - 日常交易合同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需及时披露[16] - 日常交易合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需及时披露[16] - 已披露日常交易合同,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需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18] 项目实施规则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规定程序实施[23] 制度规则 - 制度修改情形包括法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会决定[29][30] - 制度由董事会修改,经股东会批准生效[32]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不超过”“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32]
以岭药业(00260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20:0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 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 ...
以岭药业(00260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20:0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会的相关 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
以岭药业(002603)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20:03
独立董事设置 -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3]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3] 任职资格 - 候选人需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8] -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者不得任职[9] - 特定股东直系亲属不得任职[9] - 连续任职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0]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10]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提名委员会审查被提名人资格[12]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4] - 最迟在选举公告时报送文件并披露[13] 任期与补选 - 连任不超6年[14] - 辞任等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补选[14][15] 履职规定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16]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7] - 在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占过半数比例[20] - 部分事项经专门会议审议[21] 会议相关 - 两名以上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联名提议延期,董事会采纳[24][25] - 专门委员会会议前三日提供资料,保存十年[24][37] 股东权益 - 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质疑或罢免提议[29] 报告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9] 公司支持 - 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独立董事履职[24] - 承担聘请中介等费用[24] - 给予适当津贴,无额外利益[24] - 必要时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7]
以岭药业(00260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20:03
内幕信息管理 -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由董事会领导,董秘组织,董办负责日常工作[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内幕信息知情人[6] 保密制度 - 各部门、子公司涉内幕信息可制定保密制度报董办备案[9] - 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开前保密,不得利用信息交易[9] 档案报送 - 内幕信息公开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知情人档案[13] - 重大事项分阶段披露,制作进程备忘录并签名[14] - 重大事项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进程备忘录[15] 自查与保存 - 年报等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自查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25] - 董办统一保存知情人档案和进程备忘录,期限不少于10年[18] 违规处理 - 知情人违规公司按情节处分并要求赔偿[20] - 知情人违规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20] - 知情人受处罚3个工作日内报河北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20]
以岭药业(002603)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20:0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在保证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 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口头、电话、电子通信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 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 ...
以岭药业(00260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20:03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时 的责任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 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以岭药业(00260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20:03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5]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5] 关联交易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特定程序[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特定程序[10]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需及时披露[11]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3] 其他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等交易,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4]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首次发生按协议交易金额履行程序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新协议交易金额履行程序披露[15] - 每年众多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履行程序披露,超出预计金额以超出部分履行程序披露[16]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6]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表决[19]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已披露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仍纳入累计范围[18] - 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等情况的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5] - 关联交易管理失职违规致公司不良影响或损失将处分[26] - 关联交易决策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10年[26] - 制度由董事会修改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26]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27] - 关联董事未主动回避,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其回避[21] -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其他股东有权申请其回避[21]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21]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应履行披露及审议程序[22] - 公司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应履行审批及披露义务[25]
以岭药业(002603) -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20:0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建立起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 东(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