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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00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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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002671)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1-17 00:00
会议信息 - 2025年1月16日在常州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3] 股东表决 - 142名股东参与表决,代表227,398,333股,占比40.3598%[4] 议案投票 - 《<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三议案同意率超99.6%[5][8][9] 中小股东 - 140名中小股东代表2,876,271股,占比0.5105%[4] 结果合规 - 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10]
龙泉股份(002671) -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5-01-11 00:00
激励计划流程 - 2024年12月30日审议激励计划草案[2] - 2024年12月31日披露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2] -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9日[3] 激励对象情况 - 激励对象需不存在6种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5] - 激励对象均为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特定人员[6] 监事会意见 - 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认为公示程序合规,对象符合条件[3][6]
龙泉股份(002671) -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2025-01-08 00:00
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 53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最高成交价为 4.44 元/股,最低 成交价为 4.33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335,955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 6.00 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1,800 万元(含),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00 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 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
龙泉股份: 管道订单接连不断 市场开拓迎来加速跑
证券时报网· 2025-01-07 06:47
文章核心观点 2025年初龙泉股份子公司签6254万元订单为业绩奠定基础 公司订单火热且在科研、产业链延伸等方面积极发展落实转型策略 [1] 订单情况 - 2025年初子公司江苏龙泉新签6254万元大订单 [1] - 2024年12月至今公司已披露订单及中标金额累计近5亿元 超2023年营收四成 [1] 接单火热原因 - 紧盯国家水利、核电等领域政策举措 结合自身情况分析市场需求确定重点跟踪项目进度 [1] - 通过管道“检测、监测、非开挖修复”等资源整合 构建“管道全生命周期”产品生态圈助力市场开拓 [1] 产业链延伸 - 收购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控股权 迈出产业链延伸第一步 加快向高端金属制品“管 + 阀”产业链升级 [1] - 2025年将在做优核心传统业务基础上 围绕工业流体控制产业链延伸产品 拓展监测检测服务领域落实转型策略 [1] 科研成果 - 2024年以来子公司取得一批技改创新成果 新峰管业被认定为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 - 未来将持续开展研发创新工作 注重研发成果转化落地 [2] 未来规划 - 以公司战略规划为导向 以客户需求为中心 在新延伸产业链上探索“以国代进”等广阔空间 [2]
龙泉股份(002671) -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2025-01-04 00:00
股权结构 - 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130,033,668股,占总股本23.03%[2] - 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持股94,488,394股,占总股本16.74%[2] - 王晓军持股8,757,631股,占总股本1.55%[2] 无限售股份 - 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无限售股占总数23.54%[5] - 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持无限售股占总数17.11%[5] 公司决策 - 2024年12月30日通过回购公司股份方案[2]
龙泉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30 20:58
股份回购 - 公司拟以1000 - 1800万元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6] - 回购价格不高于6元/股,上限测算可回购约3000000股,占总股本约0.5314%[6][7] - 回购实施期限为董事会通过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满足条件可提前届满[9] - 回购股份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6][4] 股权激励 - 《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4][15] -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16] 会议相关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2] -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通过,定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19]
龙泉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12-30 20:58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泉股份")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将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公告如下: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 ...
龙泉股份: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2024-12-30 20:58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3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王俊杰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王俊杰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 征集条件,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王俊杰先生未持有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龙泉股份")股份。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俊杰先生,其基本情况 如下: 王俊杰先生,1966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学硕士。 曾任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泉股份 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 ...
龙泉股份: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4-12-30 20:58
股权激励计划基本信息 -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286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0.51%[7][34] - 激励对象28人,不包括特定人员[9][28] - 有效期最长不超48个月[8][38] - 授予价格为每股2.28元[46] 业绩目标 - 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目标值为1.05亿元[57][62] - 2025 - 2026年度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目标值为2.15亿元[57][62] 费用摊销 - 假设2025年3月初完成授予,286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总费用777.92万元[87] - 2025年需摊销费用486.20万元,2026年需摊销259.31万元,2027年需摊销32.41万元[88] 实施程序 -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11]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程序[11][39][94] - 激励计划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29] 解除限售条件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24个月内最后一个交易日,解除限售比例50%[4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36个月内最后一个交易日,解除限售比例50%[43] - 对应考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完成值A≥0.9Am,该考核期股份解除限售比例为100%[58] - 对应考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完成值0.8Am≤A<0.9Am,该考核期股份解除限售比例为90%[58] 调整公式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况,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公式为Q = Q0×(1 + n) [64][131] - 配股时,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公式为Q = Q0×P1×(1 + n)÷(P1 + P2×n) [66][133] - 缩股时,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公式为Q = Q0 × n [68][135]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况,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 = P0÷(1 + n) [72] - 配股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 = P0 × (P1 + P2 × n) ÷ [(P1 × (1 + n)] [74] - 缩股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 = P0 ÷ n [76] - 派息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 = P0 − V,调整后P须大于1 [78]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况,回购价格调整公式为P = P0 ÷ (1 + n)[122] - 配股时,回购价格调整公式为P = P0 × (P1 + P2 × n) ÷ [(P1 × (1 + n)][124] 其他规定 - 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91] - 激励对象需将认购资金缴付至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放弃认购[93] - 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对不满足条件的回购注销对应限制性股票[95] -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变更激励计划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变更需股东大会决定[97] -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终止激励计划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终止需股东大会决定[99] - 公司具有对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可对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回购注销相应股票[102]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财务资助[102] - 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获授股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债[107] -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107] - 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致不符合权益安排,应返还股权激励全部利益[108] - 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激励计划终止,未解除限售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为授予价[111] - 公司控制权变更或合并、分立,激励计划不变更[113]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不适当人选等情况,尚在限售期股票公司回购注销[114] - 激励对象正常退休,获授标的股票继续有效,未解锁股票公司回购注销[116] - 激励对象擅自离职等损害公司利益,股票按授予价与收盘价孰低回购注销[117] - 公司与激励对象争议协商不成,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解决[120] -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除另有约定,回购价为授予价[122] -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调整后及时公告[139] - 其他原因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需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39] -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公告[140] - 实施回购注销按《公司法》规定处理,向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140] - 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44][145]
龙泉股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2024-12-30 20:58
股权激励规模 - 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公司股本总额10%[2] -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未超公司股本总额1%[2] 激励对象限制 - 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相关人员[2] -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计划有效期与时间间隔 -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未超10年[3]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间隔不少于12个月[27] -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不少于12个月[28] 财务与合规要求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情形[2] 绩效考核与比例 -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指标[23] - 各期解除限售比例未超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50%[29] 程序与意见 - 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34] -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35] - 董事会表决草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37] - 股东大会审议草案时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38] 不适用情况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不适用本次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2]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对照时选取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不适用[25]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不适用[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