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3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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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30030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28 20: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 ...
慈星股份(300307)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0-28 20:43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慈星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
慈星股份(300307) - 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
2025-10-28 20: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商誉减值的会计处 理及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且存在"商誉"事项的所有子公司、子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 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 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 行减值测试,重点关注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恰当 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 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公司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公司应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 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第二章 商誉账面价值再确认 第六条 对因企 ...
慈星股份(300307) -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10-28 20: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 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
慈星股份(300307) - 印章管理制度
2025-10-28 20: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慈星股 份")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 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子公司)印章(含中英文印章)、法 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报关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 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1、公司(子公司)印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 关机构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 类内部文件等。 2、法定代表人印章: 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证书、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3、中英文印章:适用于签订产品进出口合同、涉外协议及以公司(子公司) 名义出具的针对境外机构或外国公司的证明和函件等。 5、报关专用章:适用于办理各类产品进出口报关的公函、证明等。 6、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7、部门用章: 适用于以部门 ...
慈星股份(300307)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8 20: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
慈星股份(300307)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0-28 20: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 监)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经理机构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第五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经理机构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负 有下述忠实义务: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 ...
慈星股份(30030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28 20: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业操守,具体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
慈星股份(30030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28 20: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宁波慈 ...
慈星股份(300307)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28 20: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合称所属机构)的负 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件信息内 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