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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 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 ...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0]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15]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6] 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6] 董事选举披露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18]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1] -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可推举一人继续主持[22] 表决回避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无表决权且不计入[26] - 股东买入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6]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0] - 修改公司章程等10类事项必须经特别决议通过[30]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特别决议通过[30]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6] 特定提案通过条件 - 涉及特定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出席会议除特定人员和5%以上股份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多项内容[31]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2]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4]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等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35] 违规处理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证券交易所可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37]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规,情节严重时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37]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9]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39]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8]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10]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10]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10] 内幕信息知情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属内幕信息知情人[9] 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4] -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登记入档事宜[4] 档案管理 - 知情人应在规定时间填写档案并报备[14] - 股东等涉重大事项应填写档案[14] - 完整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信息公开披露时间[16] - 档案和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20] 重大事项管理 -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等十项[16] - 进行重大事项需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并制作备忘录[19] 备案及追责 - 重大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需报深交所备案[19] - 自查发现内幕交易等情况核实追责并披露[25] - 股东等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7] 制度相关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29] - 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知情人保密义务[23]
新特电气(30112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薪酬/津贴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参与公司管理的,按照所担 第二条 本制度适 ...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6] -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9] - 公司应按要求对董事、高管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确认并反馈结果[10] 股份减持 - 董事、高管减持股份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披露,时间区间不超三个月[7] - 减持完毕或未实施完毕需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7] 股份转让 - 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全转[10]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25%,新增有限售计入次年基数[10] - 离婚分配股份后减持,各方每年转让不超各自持股总数25%[12] - 任期届满前离职,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不超25%,离职半年内禁转[13] 股份锁定 -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管新增股份100%自动锁定;已满一年,新增无限售75%锁定[12] 买卖限制 -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通知董秘核查并提示风险[9]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董事、高管不得买卖股份[17] - 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董事、高管不得买卖股份[17] 违规处理 - 董事、高管及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16] - 董事、高管股份变动2个交易日内由董秘申报公告[18] - 董事、高管持股变动达规定比例应报告披露[20] - 董事、高管违反制度依法追究责任[22] 制度相关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2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24] - 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以相关规定为准[24]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企业资金良性 循环,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 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及时 ...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 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 ...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顺利地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 ...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质量,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