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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 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发出 [1] - 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1] - 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1] 半年度报告审议结果 - 监事会确认202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 -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反映公司2025年上半年经营实际情况 [1] - 表决结果为全票3票同意通过该议案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 [2] - 募集资金使用未与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 [2] -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 监事会架构调整 - 公司决定不再设置监事会架构 [2] - 拟免去监事会主席苏静女士职务 [2] - 该议案获得全体监事3票同意表决通过 [2]
新特电气: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会议基本信息 - 公司将于2025年9月9日下午14:30召开现场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在当日9:15-9:25及13:00-15:00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开放时间为9:15-15:00 [1]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4日15:00前登记在册的股东,表决权可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行使,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结果为准 [1][2] - 参会人员包括登记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聘请律师,股东可委托非股东代理人出席 [2] 审议事项与表决规则 - 议案1.00、2.00、3.0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 议案已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8月22日巨潮资讯网公告 [3] - 中小投资者(非董事高管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表决将单独计票并披露 [3] 会议登记方式 - 法人股东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及法人代表证明,自然人股东需持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均需授权委托书 [3] - 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登记,需在2025年9月8日16:30前送达公司证券办,地址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50号 [4] - 登记联系方式为电话010-85577061、传真010-84782181,联系人段婷婷、展博娜 [4] 网络投票操作 -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流程详见附件一 [4][7] - 投票需对总议案和具体提案选择同意/反对/弃权,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7] - 互联网投票需办理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服务密码,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投票系统查阅 [7] 其他会务安排 - 会议暂定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4] - 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人账户、持股数及表决意向,有效期自签署日至会议结束 [9][10]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公司章程修订核心内容 -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议案 修订后章程需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1] 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 法定代表人规定调整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时辞去董事职务 公司需在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新增法定代表人职权限制条款 规定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有过错法定代表人追偿 [2] - 股东权利义务条款中增加"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表述 完善公司组织行为规范对象范围 [1] - 高级管理人员定义调整为"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销售负责人" 明确管理层范围 [4][5] 股份发行与转让规范 - 股份发行原则从"同种类股份"调整为"同类别股份" 明确同类股份同等权利原则 [5] -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6,000万股保持不变 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及出资方式未作调整 [5] - 已发行股份总数明确为371,441,055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6] - 新增财务资助条款 规定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授权可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 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 股份收购情形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完善股份回购适用场景 [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申报要求调整 明确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 [8][9] 股东权利与义务完善 - 股东查阅权范围扩大至可复制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 符合规定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11] - 股东会决议效力认定新增"决议不成立"情形 包括未召开会议、未进行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法定要求等 [12] - 股东诉讼权行使对象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明确审计委员会在诉讼机制中的角色定位 [13][14] - 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条款 要求其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利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 [18][19] 股东会议事规则调整 - 股东会职权列表简化 删除"变更公司形式"等冗余表述 明确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1][22] - 股东会通知期限计算标准调整 明确"不包括会议当日" 优化会议召开时间计算方式 [27] - 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规则细化 规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表决分别进行 [38][39] - 股东会表决机制完善 要求推举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计票监票 [40][41] 董事义务与责任强化 - 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增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情形 完善董事任职负面清单 [43] - 董事忠实义务条款扩充 明确董事需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新增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非法收入等禁止性规定 [44][45] - 董事辞任生效时点调整为"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明确辞任即生效原则 [47] - 新增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要求明确对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保障措施 [47]
新特电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核心观点 -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明确责任义务并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 [1][2][3][4][5]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和解任等离职情形 [1] 离职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1]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法规要求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任职资格限制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企业个人责任、失信被执行人、证券市场禁入等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 - 违反任职资格规定的选举或委派无效 任职期间出现违规情形需通过临时股东会决议解除职务 [3] 离任审计与承诺履行 - 审计委员会可对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启动离任审计 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4]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者 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否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4]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仍需承担忠实义务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产生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同类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5] - 若因违反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且不因离职免除 [5]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离职人员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者可于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新规冲突则按新规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7]
新特电气: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无资金占用情况 [1] - 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无资金占用情况 [1] - 其他关联方及附属企业无资金占用情况 [1] - 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总计无余额及发生额 [1]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 子公司北京新特电气有限公司存在应收账款2,863.75万元,属于产品销售形成的经常性往来 [1] - 子公司北京新特电气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应收款12,550.93万元,其中期初余额11,760.70万元,半年度新增790.23万元,属于单位往来款形成的非经常性往来 [1] - 子公司河北新华都变频变压器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应收款223.71万元,其中期初余额3,203.39万元,半年度减少2,979.68万元,属于单位往来款形成的经常性往来 [1] - 子公司苏州华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应收款3,178.22万元,其中期初余额3,572.96万元,半年度新增2,279.00万元及利息39.22万元,同时减少2,712.96万元,属于子公司借款形成的经营性往来 [1] - 子公司苏州华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应收款15.98万元,属于代付款形成的经营性往来 [1] - 联营企业深圳为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应收账款4.58万元,属于产品销售形成的经营性往来 [1] - 关联资金往来总计期初余额18,557.61万元,半年度新增5,932.98万元及利息39.22万元,减少8,556.39万元,期末余额15,973.42万元 [1]
新特电气: 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公司审计机构续聘决定 - 公司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 [1] - 该续聘议案已通过董事会审议 尚需提交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 [1][5] 审计机构基本信息 - 中审众环成立于1987年 是全国首批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2013年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2] - 2024年末拥有合伙人216人 注册会计师1,304人 其中72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审计报告 [2] - 2024年审计业务收入183,471.71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58,365.07万元 总营业收入217,185.57万元 [2] - 2024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44家 审计收费35,961.69万元 其中同行业上市公司客户118家 [3] -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亿元 近三年无民事诉讼赔偿责任记录 [3] 审计团队专业资质 - 项目合伙人苏国芝2017年注册 2006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近三年签署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 签字注册会计师孔波2020年注册 2015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近三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报告 [4] - 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陈俊2002年注册 2003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近三年复核12家上市公司报告 [4] - 审计团队近三年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 审计机构合规记录 - 中审众环近三年未受刑事处罚 但受到行政处罚2次 自律监管措施1次 纪律处分2次 监督管理措施13次 [3] - 从业人员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9人次 纪律处分6人次 监管措施42人次 无刑事处罚记录 [3] 续聘决策程序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定中审众环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5]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审议通过该续聘议案 [5] - 最终审计费用将由管理层根据2025年实际业务量和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1][5]
新特电气: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19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3.73元,募集资金总额850,161,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54,689,742.83元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269,311,127.20元,其中以前年度直接投入募投项目96,450,772.00元,置换预先投入63,912,965.97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70,000,000.00元,超募资金用于股份回购31,979,692.16元 [2] -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41,879,707.98元,2025年半年度末用于现金管理400,0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27,258,323.61元 [2]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 - 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得到切实履行且无重大问题 [3]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于招商银行北京亦庄支行(44,139,177.32元)和宁波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营业部(74,926,026.09元及8,193,120.20元),合计127,258,323.61元 [3] - 现金管理余额400,000,000.00元,合计募集资金余额527,258,323.61元 [3] 现金管理情况 - 2025年半年度现金管理委托理财金额40,000万元,产品类型主要为固定收益+浮动收益型及保本浮动型,预期年化收益率未披露具体数值 [4] - 受托方包括华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宁波银行及国联民生证券,产品期限从3个月至15个月不等 [4] - 公司自2022年起多次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25年度额度不超过45,000万元 [6][7][8] 超募资金使用 - 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金额238,336,200.00元 [8] - 2022年使用超募资金70,000,000.00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8] - 2023年使用超募资金31,979,692.16元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17元/股,2024年10月完成回购 [9] 募投项目实施进展 - 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承诺投资总额46,635.35万元,截至期末累计投入11,733.14万元,投资进度25.16%,项目延期至2026年4月30日 [11][12] - 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子项目承诺投资总额36,640.29万元,累计投入4,002.39万元,投资进度10.92% [11] - 研发中心子项目承诺投资总额9,995.06万元,累计投入7,730.75万元,投资进度77.35% [11]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承诺投资总额5,000.00万元,已全部投入 [11] 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性 -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 [2] - 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11] - 2022年完成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共计84,179,900.00元 [13]
新特电气: 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公司资产减值计提概况 - 公司对截至2025年6月30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损失 [1] -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2] - 2025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合计902.06万元(9,020,588.55元) [2] 减值项目明细 - 应收账款计提减值损失969.16万元(9,691,632.42元) [2] - 应收票据冲回减值损失121.23万元(-1,212,250.62元) [2] - 其他应收款冲回减值损失6.13万元(-61,257.69元) [2] - 存货计提减值损失60.25万元(602,464.44元) [2] 减值计提方法 - 应收款项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简化模型按整个存续期计量损失准备 [3] - 应收款项按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3] -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进行减值测试 [3] - 应收票据按承兑人信用风险划分组合(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4] - 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单项或合并计提跌价准备 [4] 财务影响 - 本次计提将减少2025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902.06万元(9,020,588.55元) [5] - 计提数据为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 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计提合理性说明 - 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要求 [5] - 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 能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规范选聘续聘改聘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利益 [1] 选聘条件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足够注册会计师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 [2] - 改聘时新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 [2]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5年后需连续5年回避公司审计业务 重大资产重组或上市前后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3] 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执行 包括制定选聘政策 启动选聘 审议文件 提出建议和监督评估 [3][4] - 选聘程序包括资质条件准备 资料审查 资质审核 董事会审核和股东会批准 [4]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或单一选聘方式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量身定制选聘要求 [5] - 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时可简化程序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后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5] 评价标准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资源配备和信息安全等 [6]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7]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基于选聘基准价计算 公式为(1- |选聘基准价-报价|/选聘基准价)×权重分值 [7]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中说明原因和变化情况 [7] 改聘情形 - 需改聘的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无法保障按期披露年报 丧失资质或主动终止业务 [9] - 改聘需在年度第四季度前完成选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并评价执业质量 [9][10] - 董事会审议后需发出股东会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 [10] 监督措施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选聘程序合规性 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等内容 [10] - 对违规选聘行为可通报批评责任人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给予经济处罚 [11]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分包转包 审计质量问题时 经股东会决议后不再选聘 [11] 信息披露 - 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 履职评估报告和监督职责报告 [8] - 改聘时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变更原因及与前后任沟通情况 [8] 其他规定 - 选聘文件和决策资料需保存至少10年 [9] - 需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在合同中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8]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信息披露需遵循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 [3] - 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需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3] - 信息披露公告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发布,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4]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基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否则需在公告中声明并说明理由 [3]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者不得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交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要求提供未披露信息 [3] - 自愿披露信息需遵守公平原则,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已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变化需及时披露进展 [3]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及公司证券交易情况,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4] 信息披露内容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 [5]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可不经审计,但存在利润分配等情形时需审计 [8]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变化50%以上、扭亏为盈、净资产为负等情形时,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9] - 年度报告需记载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及债券发行变动情况、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等 [10] - 中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及债券发行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等 [10] 临时报告 - 临时报告需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 [13] -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等 [13] - 公司交易达到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等标准时需及时披露 [16] - 公司提供担保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对外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8] -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股东权益为负值、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新公布法律法规或行业政策产生重大影响等 [20]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最终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2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 [2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审计委员会需对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26] - 公司需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后需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需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 [26] -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26] 公平信息披露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需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30] -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需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不打探未公开重大信息、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新闻稿中使用主观臆断资料等 [31] -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时,如其他投资者提出相同要求,需平等予以提供,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对象进行询价、推介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32] -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需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3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妥善安排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需形成书面记录并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32] 重大未披露信息的保密 - 公司需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等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其需严格保密未公开信息,不得在公开披露前向第三人披露 [33] -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4] -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需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向第三人披露,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内幕交易造成投资者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 - 如公司未公开信息在披露前泄露,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公司需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 [35] - 公司需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漏未公开信息 [34]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利影响时需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违反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情形 [36]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直接责任 [37] -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承担领导责任 [37] - 公司可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上述追究责任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 [39][4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需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此类信息,否则需承担全部责任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