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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制定本规则旨在规范股东会行为并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股东会召集 提案 通知及召开等事项均适用本规则 [1] - 公司需确保股东会严格按法律及公司章程召开 董事会需勤勉尽责保障股东会正常运作 [1] - 股东会行使职权范围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 [1]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条件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2] - 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 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情形 [2] - 若无法按期召开股东会 需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原因 [2] - 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程序 人员资格及表决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3]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十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3] - 审计委员会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十日内书面反馈 [3] - 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未反馈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4]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十日内反馈 [4] - 若董事会未反馈或不同意 持股10%以上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4]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需在五日内通知 若未通知则持股90日以上且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 [5] - 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交所备案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5]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提案内容需属股东会职权范围且符合法律法规 [6] -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及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6]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议十日前提交临时提案 召集人需在两日内补充通知 [6] - 召集人不得在发出通知后修改或新增提案 [6]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二十日通知 临时股东会需提前十五日通知 [7] - 通知需完整披露提案内容及董事候选人资料 [7] - 股东会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七个工作日且不可变更 [8] 股东会召开方式与出席 - 会议地点为公司办公场所或通知指定地点 可采用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 [8] - 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8] -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15:00且不迟于当日9:30 结束不早于当日15:00 [9] - 股权登记日登记股东均有权出席 公司股份无表决权 [9] - 股东需持有效证件出席 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9] - 召集人及律师需验证股东资格并登记持股数 [10] - 身份凭证无效情形包括伪造证件 资料无法辨认或委托书签字不一致等 [10] 股东会主持与报告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主持 [11]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会议分别由召集人或推举代表主持 [11]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需作年度报告 独立董事需述职 [11] - 董事及高管需回应股东质询 [11] - 主持人需宣布现场出席股东人数及持股总数 [11] 股东会表决规则 - 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12]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其持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2] - 影响中小投资者事项需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 [12] - 违规超比例持股部分在36个月内无表决权 [12] - 董事会 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投票权 禁止有偿征集 [13] - 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持股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董时需采用 [13] - 提案需逐项表决 不可抗力外不得搁置提案 [13] - 同一表决权仅能选择一种方式投票 重复投票以第一次为准 [13] 股东会决议与记录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 [14] - 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章程 增减注册资本 合并分立及发行股票等 [15] - 决议需公告股东出席情况 表决方式及结果 [16] - 未通过提案或变更前次决议需在公告中特别提示 [16] - 会议记录需包含议程 出席人员 表决结果及质询内容等 [17] - 记录需由董事 秘书及主持人签名并保存十年 [17] - 股东会需持续至形成决议 因故中止需尽快恢复或终止并公告 [17] 决议执行与法律效力 - 新任董事按章程规定就任 [18] - 派现送股等方案需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 [18] - 回购普通股决议需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 [18]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 控股股东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18] - 程序违规或内容违反章程时 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19] - 对决议效力存在争议需及时诉讼 判决前需执行决议 [19] 监督管理与附则 - 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 深交所可停牌并要求解释 [19] - 召集或信息披露违规时证监会可责令改正 交易所可采取监管措施 [20] - 董事或秘书履职不当可被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实施市场禁入 [20] - 规则经董事会审议及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由董事会解释 [20]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公司治理结构 - 独立董事需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责任和义务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2] -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门 财务部及内审部门为牵头部门 [4]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 [5] 独立董事职责 -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事项 [3] - 独立董事需对公司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9] -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程序及必备文件的充分性 [11] 信息沟通机制 - 公司管理层需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投融资活动重大事项进展及财务状况 [7] -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需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10] - 见面会沟通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同比变动情况及非经常性损益构成 [10] 监督与异议处理 -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对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内容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13] -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时可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 [14] - 公司应当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11]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修改时亦同 [16]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15]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15]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核心观点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旨在增强核心竞争力 完善治理结构 提升ESG管理能力及投资决策效率 [1] -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长期战略规划 重大投资决策及ESG战略议题管理 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1][2] 人员组成结构 - 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 含1名独立董事 委员通过提名与选举产生 [2] -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离职时需补足人数 [2] 职责权限范围 - 职责涵盖中长期战略规划研究 重大投融资方案建议 以及ESG战略审议与监督 [2] - 委员会需检查事项实施情况 管理ESG信息披露 并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2] 议事规则机制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决议需过半数通过 且需记录反对意见 [3][4] - 可采用举手表决 投票或通讯表决 结果需书面报送董事会 [4] - 允许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4] 会议组织与保密 - 会议不定期召开 临时会议需提前三日通知 特殊情况下可豁免时限 [3]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所有参会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4]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对外投资定义与范围 - 对外投资包括货币资金出资以及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行为 [2] - 投资形式涵盖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2] - 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减的行为同样适用本制度 [2] 投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 投资行为需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和提高整体经济利益 [3]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3] - 投资必须注重风险控制 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并有预期投资回报 [3] 管理组织架构 -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作为决策机构 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做出投资决策 [3] - 经理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研究并为决策提供建议 [3] - 财务中心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及出资手续办理 [4] -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4] 审批权限标准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 或营业收入占比50%以上且超5000万元 或净利润占比50%以上且超500万元 [5] - 需董事会审议的标准: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且超1000万元 或营业收入占比10%以上且超1000万元 或净利润占比10%以上且超100万元 [6] - 未达上述标准的投资由经理审批 特殊情形按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执行 [6] 投资执行与监控 - 投资前需编制建议书 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信调查与可行性研究 [7] - 职能部门需跟踪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 发现异常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7] - 财务中心需加强投资收益控制 所有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7] - 公司可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7] 投资回收与转让 - 回收情形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或合同规定终止条件达成 [9] - 转让情形包括投资背离经营方向、连续亏损无望、急需补充资金或其他必要情况 [9] - 转让价格需经评估后报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 [9] 财务管理与审计 - 财务中心需按项目建立明细账簿 完整记录投资财务数据 [9] - 年度末需对长短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并对子公司进行定期审计 [10] - 内部审计部需对被投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落实 [10] 信息披露要求 - 投资信息披露严格遵循《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10] -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所有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报送 [10] - 子公司决策后需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规范担保行为 防范担保风险 确保资产安全并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 [1]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 公司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偿债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 包括互保单位 重要业务关系单位 潜在重要业务关系单位及控股子公司 [2][3] - 不符合第七条条件但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供担保 [3] -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前需审查债务人资信状况 包括企业基本资料 担保细节 近三年审计财务报告 还款能力分析及反担保条件等 [3][4] - 存在资金投向违规 财务资料虚假 历史担保违约 经营状况恶化或反担保不足等情形时不得提供担保 [4]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 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根据授权行使决策权 超出权限需报股东会审议 [5] - 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 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 [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 或担保总额超总资产30%需股东会批准 [5] - 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时 相关股东需回避表决 且需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5] - 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时 可豁免股东会审议 [6][7] - 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对方需提供反担保 [7] 对外担保的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担保具体事务 其他部门及法律顾问协助办理资信调查 文件审查及法律纠纷处理 [10][11] - 需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董事会 [11][12] - 被担保人违约或破产时 需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 [12]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10] - 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时 公司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14] 责任人的责任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对违规担保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违反制度造成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及行政处分 [15]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董事资格与选举程序 - 董事必须为自然人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等犯罪被判处刑罚 破产清算企业负责人且负有个人责任 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证监会市场禁入 被交易所认定不适合任职等情形不得担任董事 [1][2]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每届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时原董事继续履职 [2] -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对两名以上董事选举时拥有与应选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可集中或分散行权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 [3] - 董事候选人最近36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有重大失信记录时需披露原因及风险影响 [4] 董事会组成与职权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包括3名独立董事和6名非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1人由过半数董事选举产生 [6] - 董事会职权涵盖召集股东会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拟定重大收购合并方案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 [7] - 董事会决策权限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以上交易 营业收入占最近会计年度审计收入10%且超1000万元交易 净利润占比10%且超100万元交易 成交金额占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交易等 [8][9] - 关联交易决策标准为与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 与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 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 [10] 会议召集与表决机制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由代表10%以上表决权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 [11] - 会议通知需提前10日(定期)或5日(临时)发出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随时通知 [12] - 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对外担保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关联交易需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20] - 董事可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但需出具明确意见的委托书 关联董事不得相互委托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不得相互委托 一名董事最多接受两名董事委托 [17] 议事规则与记录保存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可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非现场方式需通过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人数 [18] - 会议记录需包含会议届次时间地点 出席董事姓名 会议议程 董事发言要点 表决结果等要素 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签字 [22] -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材料 授权委托书 表决票 会议记录等 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23]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但在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时需继续履职 [4][5]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委员会设立依据 - 为建立健全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人员组成结构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包含两名独立董事 [2] - 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 - 设独立董事担任的主任委员一名 负责主持工作 [2]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不再任董事时自动失去资格 [2] 职责权限范围 -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建议 [2] - 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 -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子公司持股安排等事项建议 [3] - 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记载理由并披露 [3] 工作程序机制 - 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指标 高管职责 业绩考评数据 经营绩效 薪酬分配测算依据等资料 [3][4] - 考评程序包括董事及高管述职 基于审计报告和述职报告的绩效评价 以及薪酬数额与奖励方式的提案制定 [4] - 薪酬方案需报董事会批准 其中董事薪酬计划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3] 议事规则 - 会议由主任委员不定期召集 需提前三日提供资料 [5]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5] -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通讯方式召开 [5] - 可邀请董事或高管列席 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5] - 涉及委员自身评价或报酬议题时当事人需回避 [5] - 会议记录由参会委员签署 董事会秘书保存 决议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6]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并优化董事会组成 [1] -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及任职资格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委员会组成机制 -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两名独立董事 [1]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2] -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可连选连任 [2] 职责权限范围 -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3] -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进行审核 [3] - 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 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记载未采纳理由并披露 [3] 人员选任程序 -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4] - 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及人才市场广泛搜寻人选 [4] -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工作经历及兼职等详细信息 [4] - 需获得被提名人书面同意方可作为候选人 [5] -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材料 [5] 议事规则 - 会议原则上需提前三日提供资料由主任委员主持 [5]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5] -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 [5] - 可邀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5] 会议规范 - 会议程序表决方式及议案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6]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委员签名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6] - 与会人员均需对议定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6] 附则说明 - 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6] - 细则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需按新规定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6]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6]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审计委员会设立与运行 -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3] - 委员需具备专业知识 工作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 保证足够时间精力履行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职责[2] - 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每届不超过三年 连选可连任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6] - 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资料收集 会议组织等事宜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8] 会议机制与决策程序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10]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10] - 决议需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方式为现场或通讯表决 一人一票[13] - 成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须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会议记录 决议 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13] 核心职责与权限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14]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14] -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15] -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聘用工作 包括制定选聘政策 审议选聘文件 确定审计费用等[17]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18]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监督 -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实施 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督促实施进度[19] - 内审部需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各类审计报告及整改计划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19] - 监督指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及大额资金往来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情形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20] - 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21] - 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财务造假等问题时 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内部问责制度[22] 监督职权与特殊职能 - 有权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要求其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3] - 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23][26] -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出解任建议 并向董事会 股东会或监管机构报告[24] - 可接受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的书面请求 对造成公司损失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27] -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需提供股东名册等配合支持[26]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8
核心观点 -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其持股及交易行为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经理 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销售负责人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及信用账户内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1] 信息申报要求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特定时间内向深交所申报个人及亲属身份信息 包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新任董事或高管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等 [2] - 公司需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对董事 高管及其亲属股份信息进行确认并反馈 [5]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但持有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5] - 可转让股份数量以上年末所持股份为基数计算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6] - 因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6] - 离婚分配股份后 过出方和过入方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各自转让不得超过各自持有股份总数的25% [6] 股份锁定机制 -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7] -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 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新增的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 [8] - 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 可委托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解锁可转让额度内股份 [8] 禁止转让情形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多种情况下不得转让 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 公司或个人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 [9] - 禁止期间还包括公司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以及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至披露之日 [10][11] 短线交易限制 - 违反《证券法》规定在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收益并及时披露 [10] - 禁止期计算以最后一次买入或卖出时间为起算点 [10] 内幕信息管理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其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其他主体不发生内幕交易行为 [11] 信息披露要求 - 所持股份发生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 需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网站公告变动前持股数量 变动日期 数量 价格 变动后持股数量等内容 [11] - 出现违规买卖情况时 公司董事会需披露违规情况 处理措施 收益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12] 处罚与责任 - 违反制度规定可能构成行政或刑事责任 公司将依法配合追究责任 [12]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需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 [12] 制度实施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13]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 章程等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 章程等为准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