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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南科技(30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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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南科技(30117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1 16:01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 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 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 司的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 ...
锡南科技(30117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1 16:0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公司兼任[3]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候选人不得有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等不良记录[5]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9] 独立董事履职与补选 - 不符合任职资格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职[10] - 因特定情形比例不符规定,60日内完成补选[11] - 辞任致比例不符要求,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完成补选[11] 独立董事会议规则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4]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8]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8] - 证券部提前3日送达专门会议文件,全体一致同意可豁免[22] - 专门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2] - 专门会议决议须全体过半数通过[22] - 委托他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不迟于会议前提交[22] - 专门会议记录保存10年[24]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义务 - 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5] - 保存董事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6]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7]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27] 其他规定 - 不得从公司及其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27]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8] - 术语若无特别说明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30] - “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0] - 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以其规定为准[30][31]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1]
锡南科技(301170)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8-21 16: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 应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
锡南科技(301170)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1 16:01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等多项职责[7] - 审阅财务会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及整改情况[9]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10] 审计委员会运作 - 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可开临时会议[16] - 定期会议文件提前10日送达,临时会议提前3日送达[18] - 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8]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10]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0年[20] - 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生效[23]
锡南科技(30117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1 16:0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 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锡南科技(301170)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1 16:01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负责人;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 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会议、 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信息、重大诉讼及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 险等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 ...
锡南科技(30117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1 16:01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无锡锡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下同)。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
锡南科技(30117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1 16:01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 议事行为和程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锡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召开股东会,以确保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以 ...
锡南科技(301170)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08-21 16:01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锡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就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 ...
锡南科技(301170) - 公司章程
2025-08-21 16:01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8]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7,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16][21] 股权结构 - 李忠良持股5,114.6925万股,持股比例68.1959%[16] - 李明杰持股885.6600万股,持股比例11.8088%[16] - 无锡金投信安投资企业持股281.1600万股,持股比例3.7488%[16] - 无锡金控源悦投资企业持股224.9325万股,持股比例2.9991%[16] - 徐晴持股221.4150万股,持股比例2.9522%[16]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收购股份用于特定情形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23]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28] 股东权益与维权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28] - 股东可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收回违规收益规定[28] - 股东可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维权[35]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4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8]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59]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含1名董事长、2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董事[103]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11]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11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44]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154] 公司合并等事项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75,176]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需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76,178,179] 章程相关 -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98] - 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不一致时以章程为准[198] - 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