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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301267)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4-27 16:02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决策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 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职权,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 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 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华厦眼科(301267)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2025-04-27 16:02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及津贴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将其他主要人员纳入本制度的绩效考核范围,视同为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
华厦眼科(30126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4-27 16:02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厦眼科医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 ...
华厦眼科(30126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4-27 16:02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 序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 ...
华厦眼科(30126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4-27 16:02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厦眼科医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
华厦眼科(30126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4-27 16:02
第一条 为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 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如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 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 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 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 ...
华厦眼科(30126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4-27 16:02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
华厦眼科(30126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4-27 16:02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 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 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 ...
华厦眼科(30126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2025-04-27 16:0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3] - 与受聘事务所签一年合同,可续聘[11] - 选聘专项审计业务事务所参照本办法[23] 审计业务限制 -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满5年连续5年不得参与审计[4] - 承担首发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不超两年[4] 报告与披露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及监督职责报告[5] - 年度报告披露事务所、合伙人等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20] - 每年披露对事务所履职评估和审计委员会监督报告[20] - 变更事务所披露前任情况、审计意见、原因及沟通情况[21] 更换与终止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3] - 除特定情况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期间不得改聘[13] - 拟改聘需在公告详细披露信息[14]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委员会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14] - 事务所辞聘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15]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17] - 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董事会可通报批评责任人[17] -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损失由责任人承担[17] - 情节严重对责任人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7] - 严重违规事务所,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7]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1]
华厦眼科(301267) -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04-27 16:02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会和监事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1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 会日常事务。 第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