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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翔新材(3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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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翔新材(301300)8月12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200.20万元
搜狐财经· 2025-08-12 17:17
公司股价及交易情况 - 截至2025年8月12日收盘,远翔新材报收于43.28元,下跌3.35% [1] - 换手率12.27%,成交量3.79万手,成交金额1.64亿元 [1] - 主力资金净流出1200.20万元,占比成交额7.33% [1] - 超大单净流出34.68万元、占成交额0.21%,大单净流出1165.52万元、占成交额7.12% [1] - 中单净流出486.02万元、占成交额2.97%,小单净流入714.18万元、占成交额4.36% [1] 公司财务表现 - 2025年一季报营业总收入1.11亿元、同比增长11.09% [1] - 归属净利润1702.56万元,同比增长149.54% [1] - 扣非净利润1702.48万元,同比增长168.73% [1] - 流动比率5.835、速动比率5.556、资产负债率11.83% [1] 公司基本信息 - 成立于2006年,位于南平市,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 - 注册资本6454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453.95万人民币 [1] - 法定代表人为王承辉 [1] 公司商业活动 - 对外投资5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15次 [2] - 拥有商标信息19条,专利信息95条 [2] - 拥有行政许可24个 [2]
远翔新材(301300) -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权益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2025-08-11 18:10
股权变动 - 2025年5月23日黄春荣计划3个月内减持不超62.61万股,不超总股本1%[2] - 2024年7月17日公司总股本增至6454.00万股,黄春荣持股增3.30万股[3] - 2025年7月10 - 8月8日黄春荣减持30.8450万股[3] - 2025年7月11日公司总股本增至6488.80万股,黄春荣因减持暂缓归属[3] - 黄春荣持股比例由7.30%降至6.79%,权益变动达1%整数倍[3][4] 变动影响 - 黄春荣减持按计划进行,对公司无重大影响[4] 变动明细 - 限制性股票归属使黄春荣持股增3.30万股,变动0.00%[4] - 集中竞价交易使黄春荣持股减30.8450万股,变动 - 0.48%[4] - 被动稀释使黄春荣持股变动0股,变动 - 0.03%[4] 变动结果 - 变动后黄春荣持有440.4550万股,占总股本6.79%[4]
远翔新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王承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11 17:27
收购人主体资格 - 收购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承辉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芳可、王承日(WANG CHENGRI)和姚琼,四人关系为父子、兄弟及夫妻关系 [4] - 王承辉持股30,338,833股(占公司总股本47.01%),王芳可持股33,000股(0.05%),王承日持股33,000股(0.05%),姚琼持股18,000股(0.03%)[4] -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情形,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合规股东资格 [5] 本次收购具体情况 - 收购源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股票归属,导致收购人合计增持124,500股 [6][7] - 增持后王承辉持股比例降至46.82%,王芳可持股增至66,000股(0.10%),王承日持股增至66,000股(0.10%),姚琼持股增至36,000股(0.06%),收购人合计持股比例达47.08% [6][7] - 本次收购已通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包括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及授权议案等 [5][6] 信息披露与合规性 - 公司已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公告文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7] -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因王承辉原持股超30%且十二个月内增持未超2%,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8] 法律意见结论 - 收购人主体资格合法,本次收购程序合规且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信息披露充分 [8][9]
远翔新材(301300) -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王承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2025-07-11 16:56
股权情况 - 王承辉归属前持股30,338,833股,占比47.01%,归属后持股30,379,333股,占比46.82%[6][11] - 王芳可归属前持股33,000股,占比0.05%,归属后持股66,000股,占比0.10%[6][11] - 王承日归属前持股33,000股,占比0.05%[6] - 姚琼归属前持股18,000股,占比0.03%[6] - 归属前收购人合计持股占总股本47.14%,归属后占47.08%,持股增加124,500股[11][14] 收购进程 - 2023年5月9日、5月30日公司会议审议通过多项收购相关议案[9] - 2025年6月10日公司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授予价格和归属条件成就议案[10] - 2024年7月16日收购人增持124,500股,两次增持未超已发行股份2%[14] 收购相关状态 - 收购人具有收购主体资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批准或授权[15] - 收购人尚需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15][16] - 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情形,已履行现阶段必要信息披露义务[16]
创业板融资余额增加18.81亿元,47股获融资客大手笔加仓
证券时报网· 2025-07-11 10:23
创业板融资余额变动 - 创业板股最新融资余额为3643.11亿元,环比增加18.81亿元,连续4个交易日增长 [1] - 创业板股两融余额合计3653.98亿元,较上一交易日增加18.74亿元,融券余额10.87亿元,环比减少689.29万元 [1] - 融资余额增长的创业板股有502只,47股融资余额增幅超过10%,15股融资余额降幅超10% [1] 融资余额增幅显著个股 - 新特电气融资余额增幅最大,达81.86%,最新融资余额1.30亿元,股价上涨0.85% [1][3] - 菲利华融资余额增长53.73%,通达海增长45.28%,乖宝宠物增长44.62% [1][3] - 融资余额增幅10%以上的个股当日平均下跌0.88%,19只上涨,长芯博创涨幅15.07%,特发服务涨幅10.06% [1] 资金流向 - 融资余额增幅居前个股中,7月10日主力资金净流入22只,太辰光净流入3.21亿元,长芯博创净流入1.79亿元 [2] - 主力资金净流出25只,新特电气净流出1.64亿元,锋尚文化净流出1.23亿元 [2] 融资余额降幅显著个股 - 开勒股份融资余额降幅居首,达17.69%,最新融资余额1.10亿元,股价上涨13.62% [4] - 华阳智能融资余额下降17.33%,远翔新材下降14.76%,恒工精密下降14.33% [4] - 四方精创融资余额下降13.87%,北方长龙下降13.32%,德福科技下降13.22% [4][5] 行业分布 - 融资余额增幅居前个股涉及电力设备、国防军工、计算机、农林牧渔等行业 [3] - 融资余额降幅居前个股涉及机械设备、基础化工、医药生物、国防军工等行业 [4][5]
远翔新材: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9 18:17
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37名激励对象1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71元/股[8] - 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其中董事及高管获授68.5万股(占总量的52.69%),核心骨干获授61.5万股(47.31%)[2] - 计划有效期48个月,分三个归属期按30%、30%、40%比例分批归属[4] 本次归属情况 - 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完成34.8万股归属,占授予总量的30%,涉及35名激励对象[14][18] - 归属价格为13.31元/股,经多次利润分配调整后较初始授予价14.71元/股下调9.5%[13] - 本次归属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54%,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7月11日[18] 业绩考核达成 - 2024年度考核目标:以2022年为基数,产品销量增长率需达40%或净利润≥6400万元[6] - 实际达成:2024年产品销量同比增长60.56%,超额完成目标,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15] - 个人层面35名激励对象考核均为优秀,个人归属比例100%[16] 股份变动影响 - 归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34.8万股至6488.8万股,募集资金428.39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18] - 本次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18] - 董事及高管所获股份需遵守《公司法》关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的限制[17]
远翔新材(301300) -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2025-07-09 17:32
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 本次归属股票数量为34.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2] - 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人数为35人[3] - 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7月11日[2][42] 激励计划相关数据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5.11元/股调至13.31元/股[5][22][24][29][40] - 董事长王承辉获授予权益数量为13.50万股,占授予权益总量的10.38%,占公司总股本的0.21%[5] - 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7] -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30%,第二个归属期占30%,第三个归属期占40%[9] 业绩考核目标 - 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A:产品销量增长率不低于20.00%或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12] - 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A:产品销量增长率不低于40.00%或净利润不低于8000万元[12] - 2025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A:产品销量增长率不低于80.00%或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12] 个人绩效考核 - 个人绩效考核分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归属比例分别为100%、80%、60%、0%[15] 激励计划历程 - 2023年5月9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16] - 2023年5月11 - 2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无异议[16] - 2023年5月30日,公司以14.71元/股价格向37名激励对象授予13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7][21] - 2024年7月17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18] - 2025年6月10日,公司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授予价等议案[20] 权益分派情况 - 2023年5月,以总股本64,15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4元[22][23] - 2024年5月,以62,227,645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4元[24] - 2024年10月,以62,617,645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3元,派现18,785,293.50元[26] - 2024年11月,以62,617,645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3元,派现18,785,293.50元[27] - 2024年度权益分派以62,617,64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共计派发现金分红25,047,058元[29] 激励计划调整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离职,2.1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激励对象人数由37人调整为36人[30]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为30%[34] 归属条件情况 - 公司未发生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满足归属条件[36] - 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满足归属条件[36] - 除离职激励对象,36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36] 业绩及归属比例 - 2024年度产品销量为80,228.58吨,较2022年度增长60.56%,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37] - 除离职和身故激励对象,35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37] 减持与暂缓归属 - 黄春荣计划自2025年6月17日起3个月内减持不超过62.61万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总股本的1.00%,暂缓办理3.30万股归属登记[42] 募集资金情况 - 截至2025年6月27日,公司收到35名激励对象缴纳募集资金463.19万元,增加股本34.8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428.39万元[44] - 本次归属后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46] 股份数量变动 - 本次归属前股份数量为64540000股,变动348000股,变动后为64888000股[47] - 股权激励归属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和累计股本变更为6488.80万元[45]
远翔新材(301300) -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2025-07-03 18:48
减持计划 - 2025年5月23日披露减持预披露,华兴创投3个月内拟减持不超313.08万股,不超总股本5%[1] 减持情况 - 2025年7月2日合计减持55.20万股[2] - 减持后持股比例由7.29%降至6.44%[2] - 本次减持占总股本比例0.86%[3]
远翔新材(301300) -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5-06-10 19:38
激励计划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36名激励对象符合条件[2] - 对应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为38.10万股[3] - 1名激励对象2024年身故,其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3]
远翔新材(301300) -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5-06-10 19:38
限制性股票授予与流通 - 2023年5月30日公司以14.71元/股向37名对象授予13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 - 2024年7月17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4] 限制性股票作废 - 2025年6月10日公司审议通过作废部分已授未归属限制性股票议案[5][6] - 1名离职对象2.1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处理[7] 影响与合规 - 本次作废不影响公司财务和经营业绩[8] - 监事会认为作废程序合规,法律意见书认为激励计划符合规定[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