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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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08-25 20:42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了进一步健全治理制度,保障 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 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 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 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如拟选董事的人选多于 1 人,实行累积投 ...
光大同创(301387) -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08-25 20:42
控股子公司定义 - 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等四类,持股50%以上为一类[2] 管理控制 -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制度、策略等多方面管理控制[3] -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推选董事等人员并明确任职权限[6] - 子公司的董事等人员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7] 财务管控 - 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财务负责人需汇报财务状况[9] - 子公司应每月递交月度财务报表,每季度递交季度财务报表[10] 投资与交易 -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需经公司考察论证并按程序决策审批[12] - 子公司交易事项按规定权限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2] - 未经公司审批,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工具等风险投资[15] 审计监督 -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17] 信息披露 - 子公司信息披露依据《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19] - 子公司提供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19] - 子公司应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议决议情况[19] - 子公司需及时通报可能影响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19] - 子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等16类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20] - 子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27] 办法相关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2] - 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2]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22] 文件日期 - 文件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23]
光大同创(301387)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25 20:42
人员设置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1名[4][5][6]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4] 任期规定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11] 会议规则 - 总经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提前至少1日通知并提供材料[17][18] - 总经理缺席时委托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主持[17] - 会议由副总经理等参加[17] 职责权限 - 拟订涉及职工利益问题听取工会或职代会意见[17] - 行使职权不得变更决议或超授权范围[14] - 任期内失职担责,董事会可提前解聘[15][16] 决议流程 - 会议决定以决议形式作出,权限内总经理签署发布并督办,超权限提交上级审议[20] 履职要求 - 与董事会战略一致,执行决定,维护资产增值[21] - 不得损害公司等利益[22] - 就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担责[23] - 按要求5个工作日内报告工作[24] 考核奖惩 - 总经理实行与业绩挂钩考核奖惩,由董事会负责[26] 细则说明 - 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28] - “以上”等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8] - 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修订[29][30]
光大同创(301387)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5 20:42
股份转让限制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5] -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3] 股票买卖限制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季报等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4] 违规处理 - 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票,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4] 信息披露 - 股份变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5] - 计划转让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9] 制度说明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1]
光大同创(301387)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2025-08-25 20:42
互动易平台制度 - 制定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 - 发布及回复应诚信、谨慎客观、不误导投资者[4] -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等[6] -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工作[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14]
光大同创(301387)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08-25 20:42
利润分配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4]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5] - 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提议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6] 现金分红比例 - 单一年度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0]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10]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10]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10] 重大资金支出界定 -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5000万元属重大资金支出[13] -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属重大资金支出[13] 政策审议与调整 - 至少每五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16] -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规定[21] -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22] - 股东会审议调整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22] 调整情形 - 五种情形下可调整现金分红比例,如法规政策变化致亏损等[23]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时可调整[23] 股利派发与披露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董事会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25] - 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25] - 未现金分红需披露原因及增强回报举措[26] - 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说明条件和程序合规透明情况[26] 制度规定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亦同[30]
光大同创(30138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5 20:42
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为报告义务人[2]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报告[14]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4] 其他报告事项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5] -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报告[1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需报告[21] 报告流程 - 控股股东转让股份应在达成意向前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秘书并持续报告进程[1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形应及时报告[11] -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书面文件原件[24]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有多种报告形式[25] - 报告义务人必要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相关资料[27] 信息管理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人员在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范围[27] 责任与考核 - 公司追究瞒报、漏报、误报重大事项责任人责任[27] -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考核依据[27] 制度说明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亦同[30]
光大同创(30138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20:4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5] 股东会提议与通知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7][9][10] - 董事会同意后5日内发出通知[7][8][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3]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16] 会议相关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0]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表决权与决议 - 违规超比例买入股份,超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2] - 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拟选董事人数多于1人时实行累积投票制[22] - 累积投票制下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22]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7]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决议相关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决议(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除外)[27]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8]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决议通过之日[30] -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31] 其他 - 董事会应就前次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作专项报告,不能执行需说明原因[32]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等不含本数[33] - 规则未明确或与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33] - 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3] - 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3]
光大同创(301387) - 印章管理制度
2025-08-25 20:4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内、对外行使权力的标志,也是公司名称的法 律体现。因此,为加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杜绝发生违法违规 行为,使公司印章管理更趋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的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含电子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人力资源部门章、其他 章(如:特定用途印章:工会章、董事会章等)。 第二章 公司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均须报相关领导审批,公 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均需在OA中填写印章刻制申 请流程,审批后由行政人员负责刻制。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 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五条 公司所有印章的式样、规格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到公 安机关核准的单位印制,公司所有印章需按规定经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 公司印 ...
光大同创(30138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5 20:4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 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 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 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 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1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