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泰克(3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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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泰克(301568) -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7 19:52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 ...
思泰克(30156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19:52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厦门思泰克智能 ...
思泰克(301568)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7 19: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1/3 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 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 ...
思泰克(301568)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19:52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八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 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 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 和决策。 1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 露的质量,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的相关制度,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 勉尽 ...
思泰克(301568)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19:52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四)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 ...
思泰克(301568)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19:52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占用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资金占用行 为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关于进一 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与公司现行有效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 定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 ...
思泰克(301568)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19:52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 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况除外。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
思泰克(301568)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19:52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保持公司诚信、公正、 透明的对外形象,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 公平的企业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 ...
思泰克(301568) -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7 19:52
股东会投票服务 - 股东会除现场投票外应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现场会议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3] - 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网络投票相关事项[6] - 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录入信息,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复核[6] 投票时间与数据 -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交易时间[8] - 互联网投票系统9:15开始,下午3:00结束[10] - 网络投票开始日前2个交易日提供全部股东资料电子数据,与股权登记日至少间隔2日[7] 投票规则 - 网络投票后不能更改结果[12] - 表决权数量为名下相同类别股份总和,多账户投票以首次有效为准[14] - 累积投票提案按选举票数投票[16] 其他规定 - 中小投资者指除特定股东外的其他股东[20] -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23] - 表决结果公布前各方保密[23] 细则相关 - 公司及律师确认投票数据合规性并形成结果[22] - 交易系统投票次日可查结果,互联网可查近一年结果[22] - 细则自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24]
思泰克(30156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7 19:5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8] -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下,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8] 召开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9人)的2/3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8]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8]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9] 通知时间 - 年度股东会需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需在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5]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3]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3] 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时间间隔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16]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地点变更 - 变更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需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24]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25]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股东会[26]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6] 报告述职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需就过去一年工作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述职[26] 质询解答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会上对股东质询作出解释说明[26] 候选人提名 - 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董事候选人[29]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29] 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30] 计票监票 - 股东会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31] 决议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4]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4] 特别决议事项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5] 特殊规定 - 部分提案除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特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部分提案表决中有特殊规定[36] 中小投资者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36] 表决权限制 - 超比例买入的有表决权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 投票权征集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37]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8]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39]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为10年[45] 股东权益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投票权[39]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相关信息[38] 提案提示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38] 董事就任 -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38] 规则修订 - 董事会有权适时修订本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