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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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原常委朱芝松,被提起公诉
证券时报· 2025-11-11 13:02
案件基本情况 - 上海市委原常委、浦东新区区委原书记朱芝松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案件已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 -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该院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朱芝松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 [1] 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 被告人朱芝松被指控利用担任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上海市闵行区委副书记、区长、闵行区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等多个重要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1] - 朱芝松涉嫌在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关键岗位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 - 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青海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杨发森受贿案一审宣判
央视网· 2025-10-29 17:18
案件判决结果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杨发森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对杨发森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 案件事实与涉案金额 - 2005年3月至2024年7月,杨发森利用担任多项职务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47亿余元 [3] 量刑考量因素 - 法院认为杨发森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3] - 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自动投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犯罪所得财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3] 案件审理过程 -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3] -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杨发森进行了最后陈述 [3] - 社会各界群众近20人旁听了庭审 [3]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曹兴信一审获刑12年,当庭认罪
中国能源报· 2025-10-28 22:17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曹兴信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1] - 曹兴信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1] 案件事实与涉案金额 - 经审理查明,曹兴信在2005年至2024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 曹兴信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75万余元 [3] - 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3] 量刑考量因素 - 鉴于曹兴信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3] - 曹兴信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3] - 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3] 庭审过程 -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3] - 庭审中曹兴信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3]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3]
三堂会审 |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与受贿犯罪相关问题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0-22 08:55
案件基本情况 - 王某某曾任A省B市C镇党委副书记、镇长,B市D镇党委书记,B市E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等职务 [2] - 王某某被指控违反廉洁纪律、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2] - 受贿总额为829万余元(其中29万元未遂),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710万元 [2] - 2024年3月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 [4]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认定 - 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王某某两次为私营企业主之间的借贷活动提供居间介绍服务,收取费用共计25万元 [2][5] - 王某某与借款双方华某、黄某均系朋友关系,二人并非其管理和服务对象 [5][8] - 认定王某某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华某谋取利益,其介入依赖于私人关系而非职务职权 [8] - 该行为被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8] 受贿罪中股权分红认定 - 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陈某开发石灰石矿资源提供帮助 [9] - 王某某通过原驾驶员林某代持40%股份,在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收受陈某以股份"分红"名义所送钱款共计100万元 [9] - 认定股权未发生实际转让,受贿数额按实际分红100万元计算,而非按股权价值计算 [10][11][12] - 主要依据包括:入股协议系事后补签的虚假协议、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王某某未行使股东权利、分红数额与采区实际获利情况无关联 [11] 受贿犯罪数额及孳息认定 - 2020年至2021年,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李某提供帮助,三次收受现金共计62万元 [13][14] - 王某某后将所收62万元以1%月利率出借给李某,截至案发产生利息4.59万元 [13][14] - 认定王某某收受62万元时已实际控制财物,构成受贿既遂 [15] - 后续放贷收息行为不构成新的受贿犯罪,4.59万元利息作为犯罪孳息予以追缴 [14][16][17] - 认定理由包括:约定的1%月利率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不高于李某同期向他人借款利率、李某存在真实资金需求 [17]
三堂会审丨准确认定违反廉洁纪律与受贿犯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0-15 08:34
案件基本情况 - 罗某某曾任A市B区城投公司董事长、B区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 [3] - 罗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4年10月22日被立案审查调查,10月2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4] - 2025年4月29日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8月14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5][6] 民间借贷行为定性分析 - 2016年8月罗某某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周某出借45万元,6个月后收回50万元,获利5万元 [3][8] - 2018年11月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李某出借300万元,1个月后收回308万元,获利8万元 [3][8] - 该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而非受贿罪,因无证据显示存在权钱交易故意,且借款人确有真实资金需求并按市场利率借款 [9][10] "放贷收息"型受贿认定 - 2015年11月商人彭某中标项目后,请托罗某某安排提前退还2000万元保证金,并向罗某某借款500万元支付30万元"利息"作为感谢 [12] - 彭某无真实借款需求,500万元资金一直闲置账户未被使用,30万元利息被认定为受贿款 [13][14] - 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彭某提前5个月退还2000万元,双方形成权钱交易关系 [12][14] 交易型受贿认定 - 2019年3月房产开发商王某以0.4万元/平方米价格向罗某某出售市场价格为0.65万元/平方米的房屋 [17] - 价差0.25万元/平方米,总获利42万余元,折扣率高达38%,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18] - 该优惠仅针对罗某某特定对象,非事先设定的普惠政策,构成受贿罪 [17][19] 量刑情节认定 - 罗某某被留置后如实交代已掌握的195万元受贿事实,主动交代未掌握的411万余元受贿事实 [21] - 因交代的同种罪行不符合自首要件,但认罪悔罪态度好被从轻处罚 [21][22] - 总计受贿金额606万余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6][22]
受贿4.49亿元!副部级“老虎”王波一审被判死缓
新浪财经· 2025-10-14 17:29
案件判决结果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对被告人王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 - 对追缴在案的王波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受贿犯罪事实 - 经审理查明,王波在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5月期间,利用担任的多个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1] - 其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1] 法院判决依据 - 法院认为王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2] - 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 王波个人履历 - 王波生于1958年10月,长期在内蒙古工作,历任赤峰市元宝山区区长、赤峰市政府秘书长、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长、赤峰市委副书记等职 [2] - 2008年任巴彦淖尔市市长,2010年任呼和浩特市市长,2011年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2018年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至2022年1月不再担任 [4] 违纪违法调查与处理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24年6月3日发布消息,王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4] - 2024年12月10日,王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5] - 通报称其存在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住房宴请和服务安排、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等行为 [5][6]
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局原负责人王柱:受贿逾3376万元,一审获刑12年6个月
凤凰网· 2025-10-13 20:04
案件判决与处罚 - 王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1][3] - 受贿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376.8244万元 [2] - 具体受贿事实共计24笔 [3] 受贿行为与方式 - 受贿主要通过金融类资产(股票、现金、利润分成)、实物(购物卡、金条)、房产利益等方式实现 [3] - 金额最大一笔受贿为收受某企业集团董事长所送200万股上市公司股票,价值1798.2976万元 [3] - 以利润分配形式收受亲属万某757.97万元 [4] 利用职务便利谋利领域 - 利用监管职权在贷款融资、经营许可、供应营销用品、公司经营、业务监管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2] - 为企业在获批续贷资金、转贷资金、推动联合授信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 向保险机构打招呼要求关照其亲属,帮助其成立咨询公司赚取中介费用,该公司存续期间获取利润3031.88万元 [4] - 多次为他人打招呼解决相关人事安排并收受财物 [4]
唐仁健,死缓!
中国基金报· 2025-09-28 18:16
案件判决结果 - 农业农村部原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 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2] 受贿事实与金额 - 2007年至2024年间,唐仁健利用担任多项重要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4] - 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8亿余元 [4] 量刑考量因素 - 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4] - 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4] 案件审理过程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唐仁健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5] - 庭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 [5] 违纪违法问题查处 - 唐仁健于2024年5月18日被查,同年11月15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双开) [6] - 经查,其存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利、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在脱贫攻坚中搞盲目决策等多方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6]
管庆良案,判了!当县长,他想方设法架空县委书记,当书记后又想方设法架空县长
中国基金报· 2025-09-28 00:14
案件判决与处罚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管庆良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1] - 对管庆良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 - 管庆良于2024年11月25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终止其中共贵州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等资格 [5][6] 犯罪事实与涉案金额 - 2014年至2024年间,管庆良利用担任大方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多职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3] - 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8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另获得孳息238万余元 [3] - 将亲妹妹朱某某培养成“白手套”,利用其不易被发现的身份挂名经商,购买股票、基金、房产以大肆敛财 [4] 违纪违法行为与对抗审查 - 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相悖的言论,公然反对反腐败工作 [4][5] - 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长期独断专行,在担任县长时架空县委书记权力,担任县委书记后掌控县长权力 [4] - 2024年5月,因害怕被查处,指使妻子、父亲、妹妹、舅舅等人转移其非法收受的茅台酒、现金等财物,对抗组织审查 [4] - 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多项目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 [5][6]
马丰胜被提起公诉!
人民日报· 2025-09-23 10:13
案件进展 - 青海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马丰胜因涉嫌受贿被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 -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丰胜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 -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丰胜提起公诉 [1] 指控内容 - 检察机关指控马丰胜利用担任青海省循化县委副书记、县长,海东地区行署副专员,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青海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1] - 马丰胜被指控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 [1] - 检察机关依法以受贿罪追究马丰胜的刑事责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