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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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张天峰一审获刑12年
新浪财经· 2026-02-26 19:29
案件判决与处罚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天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1] - 法院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 涉案金额与时间 -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间,张天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 [1] 案件审理过程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张天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3] - 法院鉴于张天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 违纪行为与影响 - 张天峰被指公器私用,“靠烟吃烟”,将烟草系统的组织人事权和业务经营权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 [1] - 其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职工录用、工作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 [1]
纪法讲堂丨准确认定违规借用款物和违规借贷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26 08:53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系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党员干部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款物以及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纪律规定 其核心在于界定违纪行为 强调“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判断关键 并详细分析了违纪构成、主观故意认定以及与其他违法犯罪的界限 旨在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1][4][6] 纪律规定沿革 - 2018年修订《条例》时新增了对于违规借用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的处分规定 规定在第九十条 [2] - 2023年修订《条例》时将该条款调整为第九十九条 并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修改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以保持条例内部表述的统一 [2][6]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违规性 - **行为要件**:存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款物的行为 或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 [3][4] - **对象要件**:“管理和服务对象”包括与党员干部具有隶属、监督、制约关系的下级单位和下属 以及行政执法相对人、司法案件当事人等 只要其业务可能或已经受到党员干部职权的影响或制约即可认定 [3] - **影响要件**:上述行为必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即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 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 [4][6] - **情节要件**:须达到“情节较重”及以上程度才给予党纪处分 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组织处理 情节轻重需综合判断 例如结合借用款物的数额、次数、持续时间或借贷的利率、社会影响等因素 [6]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有责性 - **主观故意**:违规借用款物行为以“借用”为前提 即具有归还本意 而非占有故意 判断需综合考虑借用事由、约定条款、归还意愿与能力、双方关系等多重因素 [7] - **目的区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行为的目的是“获取大额回报” 需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处理)进行区分 [7] 纪法罪界限认定 - **核心原则**:需准确区分合法民间借贷、违纪获取大额回报与受贿犯罪 坚持实事求是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8] - **关系平等性**:合法的民间借贷主体平等 若借贷双方存在职权制约或职务影响 即便无请托事项 也可能涉嫌违反廉洁纪律 [9] - **权钱交易本质**:若以虚假借贷掩盖受贿目的 所获全部“利息”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若在确有借贷需求下收取明显超出正常水平的利息 超出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 未超出部分则作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所得追缴 [9][10] - **利率参照标准**:判断利率是否“明显超出”需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其他不特定对象借款的最高利率或相关地区同期民间借贷平均利率 [9][10]
受贿343万余元,贵阳原副市长刘岚一审被判10年
新浪财经· 2026-02-25 22:55
案件判决与处罚 -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岚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受贿所得及孳息被追缴上缴国库 [1] - 法院认定刘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部分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刘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3] 涉案事实与金额 - 经审理查明,在2010年至2024年间,刘岚利用担任多个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3万余元 [3] - 刘岚的违纪违法行为包括对抗组织审查、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4] 纪律处分与审查 - 贵州省纪委监委给予刘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双开”处分,并终止其中共贵阳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5] - 刘岚的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5] - 通报指出刘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4] 个人背景与履职经历 - 刘岚出生于1973年3月,重庆人,1995年7月从贵阳医学院医疗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随后进入贵州省卫生厅工作并长期在卫生系统任职 [3] - 其曾任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处长,于2017年8月离开卫生系统担任铜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后于2021年4月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同年5月成为市政府党组成员,最终于2025年2月在任上被查 [3]
三堂会审丨违反廉洁纪律与受贿行为交织如何辨别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25 08:16
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 - 李某某,曾任多家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要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3] - 2021年7月,李某某用受贿所得**120万元**入股某环保公司,占**30%** 股份,至案发该公司未获收益[4] - 2012年至2023年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649万余元**[5] - 2013年,李某某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6] - 李某某为感谢他人在职务晋升上的帮助,行贿共计**73.5万元**[7] - 2025年5月8日,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15万元**[10] 关于“要求请托人出资入股”的定性分析 - 2020年,李某某与朋友王某商议成立某环保公司(总资产**400万元**),李某某需出资**120万元**占股**30%**[11] - 2021年7月,李某某要求曾受其关照的商人周某某提供**120万元**,周某某通过李某某的朋友蒋某某将钱转入公司,李某某以蒋某某名义代持股份[11] - 分析认为,李某某行为本质是先收受周某某**120万元**行贿款,再用于投资,该款项即为其权力的对价,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对象,而非“合作投资型受贿”[12][13][14] - 李某某主动提出财物要求,但鉴于双方长期利益输送关系及周某某为感谢并继续获得关照的主观意愿,该行为被认定为一般受贿,不构成索贿[15][16] 关于“用受贿款经商办企业”的定性分析 - 李某某用收受的**120万元**贿款投资入股某环保公司,并实际关注、掌握公司经营,承担了市场风险(公司经营不善未获利)[17][19] - 受贿罪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置使用行为不改变受贿性质,但该投资入股行为本身构成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17]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认定与出资资金来源无关,只要实施该行为即单独构成违反廉洁纪律[18] - 李某某作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其行为被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19] 关于“近亲属转达请托并收财”的定性分析 - 2018年至2023年,李某某为某科技公司谋利,直接或伙同胞兄李某收受负责人张某财物共计**405万元**[20] - 其中**200万元**由李某经手收受,李某多次向李某某转达张某请托,李某某知情并默许,仍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利,钱款最终由李某消费[20][23] - 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共同受贿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是否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及行为[21][22] - 本案中,李某某与李某在“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财物”上具有意思联络,并共同实施行为(李某转达请托、保管财物,李某某利用职权谋利),因此被认定为构成共同受贿[22][23] - 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被告人应对共同犯罪数额负责,故该**200万元**应认定为李某某与李某的共同受贿数额[23]
山西省晋城市政协原副主席贾龙斌被开除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11 17:25
核心事件概述 - 山西省纪委监委对晋城市政协原副主席贾龙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已作出开除公职、没收违法所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处理 [1] 主要违纪违法事实 -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旅游活动安排,并安排他人支付旅游费用 [1] - 违反组织要求,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1] - 违反工作要求,干预和插手采购项目 [1] -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设备供应、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 事件性质与处理结果 - 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1]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1]
商业机会型受贿相关问题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11 08:06
商业机会型受贿的定性分析框架 - 商业机会型受贿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常见形式,行受贿双方为规避调查会精心设计并掩饰伪装权钱交易行为,利用商业机会进行利益输送,犯罪手段更趋隐蔽[1] - 对商业机会型受贿的认定,需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透过现象看本质,精准识别行为性质[1] 案件事实与争议 - 案例中,A市B区城乡建委主任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私企老板丁某承接到B区某安置房小区建设工程[1] - 丁某为感谢赵某,提议将该工程的弱电项目交给赵某妻子李某,并告知该项目工期短、难度低、利润高,李某只需转交其他公司实施并赚取中间费即可[1] - 李某后与某建筑公司合作,约定由建筑公司具体实施,李某负责协调关系但不出资、不参与经营,利润双方平分[1] - 项目结算后共获利220余万元,李某按约定分得110万元[1] - 对于赵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收受的是不确定价值的商业机会,获利与实际经营相关,应按违反廉洁纪律处理[2];另一种认为李某在不出资、不经营的情况下获利110万元,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该款项是赵某利用职权为丁某谋利的对价,应认定构成受贿罪[2] 主观合意的认定 - 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核实行为人双方有无行受贿合意、合意内容及过程[3] - 本案中,赵某和丁某对以转让工程项目为名进行利益输送具有清晰认识并达成合意[3] - 丁某向赵某转让工程项目是多次送现金未果后的替代方案,目的是以更隐蔽方式进行利益输送[3] - 丁某特意挑选工期短、难度低、利润高的弱电工程项目,目的是最大程度保证利益兑现[3] - 双方在转让前已形成共识,即工程直接交由第三方实施,李某不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便能直接获利[3] 利益输送的客观判断 - 受贿罪的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完成权钱交易[5] - 根据司法解释,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5] - 商业机会是否属于受贿犯罪对象具有不确定性[6] - 如果收受的商业机会需要通过投入资金或经营管理才能获利,利润来源于市场,则不能认定是利益输送[6] - 如果收受的是可以转卖获利的商业机会,即请托人免费送予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国家工作人员无需投入资金、管理等要素即可直接转卖获利,则应认定所获利润是请托人输送的财产性利益[6] - 本案中,丁某基于感谢目的免费转让高利润商业机会,形式是商业机会让渡,实质是以自身预期利益减损的方式向赵某输送利益[6] - 赵某、李某在未投入资金技术、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不劳而获110万元,印证了是以商业机会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6] 获利来源与市场规律分析 - 实践中行为人为逃避追究,常以经营行为作掩饰[7] - 需从是否符合市场规律角度区分获利是来源于市场的经营所得还是利益输送[7] - 根据市场规律,获得商业机会后能否获利或获利多少,取决于是否投入以及投入多少资金、管理、经营、技术、劳务等诸多因素[7]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真正投入了资金、管理等要素,则属于真实经营,获利源于市场,不能认定为权力的对价[7] - 如果所获利润是在没有投入或通过较少投入获取明显不对等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实现的,则所获利益并非源于市场或并非全部源于市场,本质上是利益输送和权钱交易的结果[7] - 本案中,李某既不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却能平分利润,明显违背市场规律[8] - 李某能够平分利润的关键在于其提供了弱电工程项目本身,获利源头是丁某的利益让渡,而非源于其经营管理或合作建筑公司[8] - 从第三方处兑现利益,是赵某和丁某为规避查处刻意设计的兑现方式,不改变利益源于丁某让渡的实质[8] - 商业机会型受贿中,应按照实质认定和充分评价原则,凡具有权钱交易性质的获利均应认定为受贿数额[8] - 本案中,应以李某实际获利110万元认定为赵某的受贿数额[8]
魏栓师被公诉,曾被中央通报违规聚餐饮酒致1人死亡
新浪财经· 2026-02-06 17:37
案件进展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分党组成员、副主任委员,自治区国资委正厅长级干部魏栓师涉嫌受贿罪一案,已由监察委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 -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魏栓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当事人背景 - 魏栓师,1964年2月生,拥有内蒙古大学学历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为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 [3] - 其曾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以及包头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重要职务 [3] 违纪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7日,魏栓师组织并参与违规聚餐饮酒,期间自带白酒,餐费由私营企业主支付,聚餐结束后另有人员继续聚餐饮酒,导致参与人郭俊于次日死亡 [4][5] - 事件发生后,魏栓师等人试图共同出资与死者家属私了,因金额分歧未果,其于2025年5月15日主动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报告情况 [5] - 魏栓师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包括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期间顶风违纪、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组织原则在职工录用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反生活纪律等 [6] - 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6] 纪律处分与审查 -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魏栓师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一并处理 [6] - 2025年12月5日,魏栓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被终止,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6][7][8] - 通报指出其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后仍不知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7]
段成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券商中国· 2026-02-06 12:55
案件进展与指控 - 重庆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段成刚因涉嫌受贿罪,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 - 检察机关指控段成刚利用其担任的多个重要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1] - 段成刚于2025年3月被通报接受调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 主要违纪违法事实 - 经查,段成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结交政治骗子,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 [3] - 段成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3] - 段成刚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并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3]
大搞“全家腐”,湖南省政协原主席李微微受贿1.17亿被判无期
新浪财经· 2026-02-03 17:30
案件判决与法律事实 - 2026年2月3日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微微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追缴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24年间 李微微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 [3] - 法院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鉴于其有未遂情节 归案后如实供述 主动交代绝大部分犯罪事实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配合追赃 绝大部分受贿所得已追缴 依法可从轻处罚 [3] 当事人背景与违纪事实 - 李微微 女 汉族 1958年3月出生 湖南宁乡人 曾任湖南省委常委 统战部部长 湖南省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湖南省政协党组书记 主席 十四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1] - 2024年7月29日 李微微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调查 2025年1月24日被通报开除党籍和公职 [2] - 通报称其丧失理想信念 背弃初心使命 落实党中央相关工作要求不力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违规接受宴请 违反组织原则 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违规收受礼金 对家人失管失教 大搞“全家腐” [2] 案件审理过程 - 2025年5月 李微微涉嫌受贿一案被提起公诉 2025年11月6日 海南省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3] - 庭审中 检察机关出示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 李微微进行了最后陈述 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3]
张效廉,被判12年
新京报· 2026-01-28 17:17
案件判决与处罚 - 2026年1月28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效廉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追缴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 经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23年间 张效廉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 企业经营 工作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68万余元 [3] - 法庭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主动交代部分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 涉案赃款大部分已追缴 具有法定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法从轻处罚 [3] 案件审理过程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证据 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发表意见 张效廉进行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3] -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3] 当事人背景与履历 - 张效廉出生于1964年4月 山东梁山人 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 经济学博士 [4] - 曾任北京市房山区区长 2005年调任黑龙江省省长助理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党委书记 2006年任牡丹江市委书记 [5] - 2007年任哈尔滨市市长 2010年任黑龙江省委常委 宣传部部长 2018年转任全国政协 2023年卸任 [6] 纪律审查与处分 - 2024年10月21日 张效廉被查 2025年4月23日 被开除党籍 [7] - 经查 张效廉丧失理想信念 背弃初心使命 官迷心窍 利令智昏 结交政治骗子 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违背组织原则 廉洁底线失守 公器私用 大搞权钱交易 [7] - 其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 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 不收手 性质严重 影响恶劣 [7] - 依据相关规定 决定给予张效廉开除党籍处分 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