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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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5-12-26 19:07
政策发布与执行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 该文件旨在深化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并规范交易行为 [2] - 该规则是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要求 并适应电力改革发展需要而修订 [3] - 规则要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电力交易机构拟定各地和区域实施细则 并于2026年3月1日前完成备案 [4] 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通知对象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3] - 通知直接下发至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等主要发电集团和电网企业 [3] - 通知对象还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等电力交易机构 [3]
两部门: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
智通财经网· 2025-12-26 17:55
政策核心与目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旨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1][3] - 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在交易时序、出清、结算等方面做好衔接,发挥中长期市场在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运行方面的基础作用 [1][5] - 适应新能源出力波动特点,实现灵活连续交易,推广多年期购电协议机制,以稳定长期消纳空间 [1][5] - 促进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省内交易相互耦合,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动态衔接,开展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鼓励区域电力互济和调节资源共享 [1][5] 市场成员与权利义务 -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 [4] - 经营主体需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并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参与市场 [6] - 电力用户可选择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全部电量,但不得同时参与两者,暂未直接参与市场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允许次月选择直接参与市场 [6] - 详细规定了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交易机构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涵盖合同履行、信息披露、技术服务、费用结算等多个方面 [6][7][8][9][10][11][12] 交易品种与价格机制 - 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其中数年、年度、月度交易应定期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日连续开市 [13] - 绿色电力交易是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交易品种,交易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绿色电力证书,主要包括跨省跨区、跨电网经营区及省内绿电交易 [13][14] - 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如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和双边协商交易 [15] - 除政府定价电量外,成交价格应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16] -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分别明确,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等计算 [16] - 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或随市场供需、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对直接参与市场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17] - 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 [17] - 将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18] 交易组织与执行 - 跨电网经营区交易由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组织,跨省跨区交易由两者按电网经营区组织,省内交易由各省电力交易机构组织,鼓励跨省跨区与省内交易联合组织 [19] - 电力交易平台功能及人员配置应满足市场按日连续运营要求 [19] - 电力交易机构需按月发布交易日历,并提前发布交易公告,其中数年、年度交易公告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月度交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 [20] - 交易出清校核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网安全校核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校核时限根据交易周期不同,从1个工作日到5个工作日不等 [26][27] - 绿电交易需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鼓励参与数年绿电交易并探索常态化开市机制 [24][25] 合同、计量与结算 - 市场成员应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作为执行依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为电子合同 [28] -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按日清分、按月结算 [32] - 设置电力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作为电量在现货市场的交割点,参考点价格可由日前或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 [33] - 结算可按差价或差量方式开展,未签订合同的经营主体按偏差电量结算 [33] - 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环境价值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侧上网电量、用电侧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 [33] - 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项目月度结算电量核发,并随绿电交易划转至买方账户 [33] 市场支持系统与信息披露 - 电力交易平台需包括市场注册、交易申报、出清、结算、参数管理、信息披露、监测预警等功能模块 [35] - 平台应遵循全国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实现互联互通,并满足连续运营要求,建立备用或双活系统 [35][37] - 各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注册信息互通互认,确保经营主体“一地注册、全国共享” [37] - 电力市场信息需按年、季、月、周、日等周期披露,披露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询时间不少于2年,封存期限为5年 [35] 规则实施与过渡 - 本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42] - 届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及《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号)将同时废止 [42] - 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将组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拟定各地和区域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 [42]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正式发布!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2025-12-26 07:33
文章核心观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旨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该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8][9][75] 总体要求与市场建设 - **市场协同建设**: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建设,在交易时序、出清、结算等方面做好衔接,发挥中长期市场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运行的基础作用 [3][18] - **适应新能源特点**:为适应新能源出力波动,将实现灵活连续交易,并推广多年期购电协议机制,以稳定长期消纳空间 [3][18] - **跨区域交易衔接**:促进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交易相互耦合,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动态衔接,开展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鼓励区域电力互济与调节资源共享 [3][18] - **统一运营标准**:电力市场运营机构需按统一标准开展市场注册、交易组织、结算与信息披露等工作,电网企业需与交易机构动态交互信息 [3][18] - **统一技术平台**:电力中长期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平台)需实现统一平台架构、技术标准、核心功能与交互规范,支撑全国市场数据贯通 [18] 市场成员与注册 - **经营主体范围**: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如分布式电源、储能、虚拟电厂等) [15][77] - **用户参与方式**: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两者;暂未直接参与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允许在次月选择直接参与批发或零售市场 [5][21] - **注册与互通**:经营主体需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各平台应实现注册信息互通互认,确保“一地注册、全国共享” [20][87] 交易品种与方式 - **交易周期**:电力中长期交易包含数年、年度、月度、月内(含旬、周、多日)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 [15][35] - **开市安排**:数年、年度、月度交易应定期开市,可探索连续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日连续开市 [35] - **绿电交易定义**: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的绿电环境价值为标的物,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 [26] - **绿电交易类型**:主要包括跨省跨区绿电交易(含跨电网经营区)和省内绿电交易 [27] - **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如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 [29] 价格机制 - **价格形成原则**:除政府定价电量外,成交价格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6][32] - **绿电价格构成**: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及力调电费计算 [6][33] - **合同电价灵活性**:中长期合同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6][34] - **分时电价规定**: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6][35] - **价格限价设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并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7][38][39] 交易组织与执行 - **组织分工**:跨电网经营区交易由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组织;跨省跨区交易由上述两中心按经营区组织;省内交易由各省电力交易机构组织 [41] - **连续运营要求**:交易平台功能与运营机构人员配置需满足市场按日连续运营要求 [41] - **交易公告**:数年、年度等定期开市的交易,公告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月度交易需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连续开市的交易不再发布公告 [42] - **绿电交易组织**: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鼓励参与数年绿电交易并探索常态化开市机制 [46][51][52] - **合同管理**:市场成员需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为电子合同 [52][53] 计量、结算与信息披露 - **结算周期**: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结算,按日清分、按月结算 [60] - **绿电结算**: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项目月度结算电量核发,并随交易划转至买方账户 [62][79] - **信息披露周期**: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开展,披露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询时间不少于2年,封存期限为5年 [64][65] 规则实施与过渡 - **实施细则备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各地和区域实施细则,并于2026年3月1日前报备 [9] - **规则生效与废止**:本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及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同时废止 [75]
两部门:优化电力中长期价格形成机制,直接参与市场用户不再执行政府规定的分时电价
新浪财经· 2025-12-19 20:44
文章核心观点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的通知》,旨在通过四大关键举措——推动高比例签约、提高签约质量、保障高效履约、完善保障机制,以深化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发挥其保供稳价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和新型能源体系 [1][9][25] 高比例签约要求 - **燃煤发电侧签约比例**:要求各地省内市场燃煤发电企业年度电力中长期合同总签约电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上网电量的**70%**,并通过后续合同签订,保障每月月度及以上合同签约电量比例不低于预计市场化上网电量的**80%** [1][10][26] - **燃煤发电签约比例弹性调整**:各地可随煤电容量电价标准提高适当放宽年度签约比例要求,但原则上不低于**60%**,电力供需紧张地区可在迎峰度夏(冬)等时段适度上调签约比例要求 [10][26] - **用电侧签约比例**:要求保障用电侧每月月度及以上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比例不低于预计用电量的**80%** [2][11][27] - **跨省跨区签约规范**:对于优先发电规模计划明确的跨省跨区送电,送受双方需全额签订年度合同并明确分月计划和曲线,鼓励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优先发电计划,并建立完善大基地内部各电源整体参与市场交易模式 [3][11][27] 提高签约质量举措 - **完善分时段、带曲线签约**:各地应在年度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中实现分时段交易,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长周期试运行地区交易时段数应不少于**24个**,其他省份需根据净负荷曲线变化优化细化交易时段划分 [4][5][12][22][28] - **优化价格形成机制**:要求做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市场交易电价的衔接,原则上直接参与市场用户不再执行政府规定的分时电价,鼓励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可要求煤电年度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电量实行反映实时供需的灵活价格 [6][13][23][29] - **加强平衡管理与交易校核**:要求做好多周期电力电量平衡管理,完善交易规则,指导市场运营机构对交易结果开展校核,设置交易上限以避免明显超发、超用电量签约 [13][29] 保障高效履约措施 - **推动省内连续灵活交易**:要求实现省内电力中长期连续交易,完善合同灵活调整机制,方便各类电源和用户开展偏差调整,并鼓励经营主体灵活开展合同转让等交易 [13][29] - **提高跨省跨区交易质效**: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完善跨区中长期交易细则,提高交易频次,扩大集中优化出清交易范围,在月内交易中,因保供需要可不受输电通道常规送电方向、类型约束 [14][15][30][31] - **规范交易秩序**:要求加强经营主体中长期交易行为监测,依法查处滥用市场力操纵价格、违规串谋等行为,市场运营机构应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及时报告风险 [15][31] 完善合同保障机制 - **完善签约约束机制**:要求各地建立完善促进高质量签约履约的具体机制,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将完善市场交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并将结果共享至信用平台 [16][32] - **落实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要求统筹利用跨省输电通道,优先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及政府间协议明确的送电安排,送受双方对曲线及价格存在分歧可报请协调,若未在规定期限达成一致,则由交易机构按计划电量均匀分摊形成送电曲线 [16][17][32][33] 政策实施时间安排 - 要求各地在**2025年12月10日前**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书面反馈2026年度交易组织安排 [18][34] - 要求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配合送受电主体在**2025年12月25日前**完成全国2026年年度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 [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