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虚假宣传
搜索文档
主要成分含量为0!推脱责任、涉嫌故意造假,同仁堂被约谈
中国基金报· 2025-12-17 06:43
南极磷虾油问题产品事件,最新进展来了! 12月16日,"上海市消保委"官微发布消息称,上海市消保委就南极磷虾油相关问题产品约谈企业。 上海市消保委12月11日发表的文章显示,一款标称"北京同仁堂99%高纯南极磷虾油"的产品,在网页上写着"高含量""智利进口原料""高度提纯""1粒≈100 只磷虾",其磷脂标识值为43%,看似是品质出众的优质产品,但检测结果显示该款产品磷脂含量为0。 12月15日下午,上海市消保委针对北京同仁堂南极磷虾油产品的相关问题,约谈了该产品的经销商与生产商。 生产商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陈述,涉事产品由经销商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定制采购,采购价格远低于正常水平,产品包装按照北京同 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制作,所有涉事产品均供给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由其对外销售。 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承认,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其对外宣称的"南极磷虾油"。经销商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在约谈中回避问题推脱责 任,声称对产品的涉嫌造假行为毫不知情,与己无关。 上海市消保委经过大量调查,认为涉事企业存在涉嫌故意造假行为,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违反市场经营诚信原则。 ...
主要成分含量为0!推脱责任、涉嫌故意造假,知名品牌“被约谈”!
中国基金报· 2025-12-17 00:24
【导读】上海市消保委就南极磷虾油相关问题产品约谈企业,产品与宣传严重不符 中国基金报记者 晨曦 南极磷虾油问题产品事件,最新进展来了! 12 月 16 日, " 上海市消保委 " 官微发布消息称,上海市消保委就南极磷虾油相关问题产 品约谈企业。 上海市消保委经过大量调查,认为涉事企业存在涉嫌故意造假行为,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 益,也违反市场经营诚信原则。其一,涉事企业明知产品中未添加 " 南极磷虾油 " ,却宣称 磷脂含量 43% ,与宣传严重不符;其二,涉事产品在包装与营销宣传上存在刻意混淆误导行 为。 对此,上海市消保委敦促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立即自查,如实向广大消 费者说明情况;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消费者做出诚恳道歉;与生产商一起尽快 召回问题产品,为消费者办理退换货并依法赔偿。同时,上海市消保委已及时函告四川有关 监管部门关注此事。 上海市消保委 12 月 11 日发表的文章显示,一款标称 " 北京同仁堂 99% 高纯南极磷虾油 " 的产品,在网页上写着 " 高含量 "" 智利进口原料 "" 高度提纯 ""1 粒 ≈100 只磷虾 " ,其 磷脂标识值为 43% ,看似是品质出 ...
降糖产品质量报告追踪:控糖卫已下架,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
新京报· 2025-08-29 17:17
监管行动 -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虚假宣传的控糖卫产品立案调查并责令下架产品链接[1][5] - 集美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核查发现委托加工商厦门市糖逆转医学研究院和销售商厦门格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均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5] - 监管部门拟将违法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并将进一步调查案件[5] 产品问题 - 控糖卫苦瓜肽玉竹草本饮和Breorqy西洋参苦瓜肽饮宣称"美国进口"实则与进口无关且成本不足10元销售单价达百元[4] - 产品虚假宣称"比胰岛素强20倍"、"可停药"等功效[4] - NYO3活性铬平衡胶囊部分店铺删除"可替代二呱"等宣传但保留"降低胰岛素抵抗"等表述[7] 市场现状 - 除下架产品外多数涉事产品如新西兰进口NUTRIABLE三价有机铬片等仍保持原有虚假宣传内容[7][8] - 茶叶及代用茶品类包括铁皮石斛杜仲叶青钱柳茶等继续虚假宣称降糖功效[8] - 部分下架产品店铺仍通过其他产品宣传降压降血脂等功效[8] 行业挑战 - 三价铬产品降糖功效缺乏充足科学研究支撑且宣传存在擦边球现象[4][5] - 茶叶及代用茶宣称降糖功效完全缺乏循证医学证据[5] - 电商平台对商家资质审核和宣传内容审查存在不足需建立更严格入驻审核机制[8]
虚假宣传鱼油产品相关企业被立案调查,产品被封存、送检
快讯· 2025-06-20 12:59
市场监管行动 - 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央视曝光的鱼油产品虚假宣传问题组织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1] - 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生产企业安徽谷素元制药有限公司和安徽润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1] - 相关不合格产品已被封存并送检[1] 涉事产品 - 被曝光的不合格鱼油产品包括"花城·雨生红球藻深海鱼油凝胶糖果"、"花城·深海多烯鱼油凝胶糖果"和"深海多稀鱼油(无糖型)凝胶糖果"[1] - 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经销的鱼油产品涉及此次事件[1] 执法措施 - 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 -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约谈相关平台负责人[1] - 非法产品信息已清理,案件线索已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