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准则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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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内险股税务准则转换料为险企带来一次性影响
智通财经· 2026-01-06 18:25
智通财经APP获悉,花旗发布研报称,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 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由于上市保险公司已于2023年初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预料是次 需反映首次采用该准则时对留存收益的一次性影响,以及2023年至2025年期间基于新旧准则下应纳税额 差异等,相关调整可选择在2026财年全额反映, 或自今年起计五个财政年度内平均分摊。 花旗认为准则转换将提升险企财务数据的透明度,设有五年的过渡期预料可缓和相关影响。对于2023年 初已转用新准则、但税务处理仍沿用旧规的内险公司,预料需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花旗估计税务影响 的程度将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首次采用新规时留存收益变动的税务影响、2023至2025年间新旧准则差 异、2026年及未来五年净利润的预期趋势,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与合资格状况,相信仅属一次性 影响。 (原标题:花旗:内险股税务准则转换料为险企带来一次性影响) ...
《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发布,保险企业税务处理将迎来历史性变革 |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搜狐财经· 2025-12-31 15:13
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背景与时间线 - 财政部于2020年12月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 [3] - 截至2025年末,已切换新准则的保险企业在过渡期内仍保留新旧两套财务报表,并基于旧准则财务数据进行纳税申报 [3] 15号公告核心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 公告明确了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统一自2026年度或首次执行年度起以新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4] - 对于一次性切换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企业可自主选择两种方法之一且不得更改:按税前金额一次性计入2026年度或首次执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该年度起,按税前金额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8] - 对于过渡期间新旧准则下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处理方法需与一次性切换选择的方法保持一致,可选择一次性计入或分五年均匀计入2026年度起的应纳税所得额 [4] - 执行新准则后,税务处理不再执行财税〔2016〕114号文件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4][8] 纳税调整与税收优惠事项处理 - 针对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进行纳税调整或享受优惠,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 [4][5] - 费用取数根据当期实际发生数确定,新准则下成本费用拆分为获取费用、维持费用和其他费用,其中获取费用需按保险服务期间分摊,但税务上在费用实际发生当年一次性调整,后续摊销年度不再调整 [5][8] - 税收优惠事项如农险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也需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享受,但新准则下保费收入核算方式改变,按旧准则合同金额取数可能与新报表存在较大差异 [8] -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限额扣除政策依然保留,但新准则下不再设置准备金科目,需精算部门提取数据,且“赔款支出”核算口径存在差异,需与税务机关进一步探讨 [8] 准则切换带来的具体操作挑战与待明确事项 - 保险企业需将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适用税率还原为税前金额,并综合考量影响金额、未来利润预测及税务可弥补亏损等因素,审慎决策一次性或分期申报方式 [8] - 15号公告未明确新旧准则下应纳税所得额差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计算过渡期间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8] - 对于以销售(营业)收入或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为基数的扣除限额项目,如何确定扣除基数可能存在理解差异,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探讨 [8] - 新准则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数据全国统一输出,导致无法获取按分支机构维度拆分的明细数据,这给遵循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规则及计算三因素分摊比例带来挑战 [8] - 新准则下不再单独核算应收保费坏账,而是通过精算影响“保险服务收入”,是否延续旧准则下坏账准备的税务处理原则待明确 [8] - 人寿保险企业的万能险和分红险在负债端的浮动收益是否需进行纳税调整,以及是否认可精算数据,有待明确 [8] 对保险企业的建议与应对措施 - 建议企业内部成立由税务部门牵头,财务、精算等部门协同配合的专项小组,统一关键数据口径并明确协作流程 [8] - 专项小组应尽快制定详细工作计划,采取“由点及面”的分析路径,逐步评估准则切换带来的各类税务影响,并定期向管理层汇报 [8] - 税务部门应全面研究政策变化,重点测算过渡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差异,并基于财务预测评估未来税负,制定可操作的应对方案 [8] - 建议企业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开展专题沟通,了解其对新准则税务处理的指导意见与执行口径,争取事前达成共识,减少后续税企争议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25年第15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8 20:48
保险合同准则转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核心观点: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时,新旧准则转换产生的税务处理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纳税调整路径和过渡期安排,旨在确保税会差异平稳衔接 [3] - 对于首次执行年度在2025年及之前的企业,自2026年度起需以新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3] - 上述企业因首次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选择在2026年度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 [3] - 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期间,按新旧准则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差额,处理方式需与上一条选择一致,即计入2026年或分五年均匀计入 [4] - 对于首次执行年度在2026年及以后的企业,自首次执行年度起即需以新准则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4] - 上述企业因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选择在首次执行年度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 [4] - 公告规定,除特殊规定外,现行政策的纳税调整事项和税收优惠事项均在发生当年一次性处理,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或享受 [4]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将取代此前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旧规定(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 [4][6] 资源税计税依据 - 核心观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明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相关公告对免征增值税等特殊情形下的计税依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14][16] -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14] - 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16] - 纳税人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16]
财政部发布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
搜狐财经· 2025-12-26 17:17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财政部发布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对于《保险合同准则》 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统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 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首次执行《保险合 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 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
两部门发布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
新浪财经· 2025-12-26 17:09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税务处理政策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了保险合同准则转换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 [1][2] - 政策适用于《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 [1][2] 税务处理的核心时间与基础 - 自2026年度起 企业需统一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与计算缴纳 [1][2] - 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间 新旧准则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差额将进行追溯调整 [1][2] 累积影响数的税务处理选项 - 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 可按税前金额一次性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 企业也可选择将上述累积影响数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 两种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 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1][2] 历史期间差额的税务处理选项 - 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差额 可一次性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 企业也可选择将上述差额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 此选项的选择方法必须与处理累积影响数的方法保持一致 且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