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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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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00966.HK)2025 年报预增点评
华创证券· 2026-01-24 15:20
投资评级与核心观点 - 报告给予中国太平(00966.HK)“推荐”评级,并维持该评级 [2] - 报告设定目标价为29.6港元,相较于当前价23.00港元,存在约28.7%的潜在上涨空间 [2][4] - 报告核心观点:公司2025年业绩预增两倍以上,主要驱动因素为投资业绩提升与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一次性影响 [2][8] 2025年业绩预增详情 - 公司预计2025年度股东应占溢利(归母净利润)同比增加215%至225% [2] - 对应2025年全年归母净利润预计为266亿港元至274亿港元 [8] - 2025年上半年归母净利润为68亿港元,同比增长12%;据此推算,2025年下半年归母净利润预计为198亿港元至206亿港元,同比预增723%至758% [8] 业绩增长驱动因素分析 - **投资业绩提升**:2025年下半年上证指数涨幅达15.23%,同比2024年下半年的12.95%增幅有所提升,权益市场活跃赋予公司业绩弹性 [8] - **税收政策一次性影响**:保险行业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导致2023-2025年实际申报税额与按新准则应缴税额的差额,集中在2025年体现,对业绩产生一次性正面影响 [8] - **权益资产配置**:截至2025年上半年,公司股票投资占比8.3%,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FVTPL)类占比65.1%,基金占比4.3%,FVTPL类权益资产合计占比9.7% [8] 财务预测与估值 - **归母净利润预测**:报告预测2025年归母净利润为268.28亿港元(同比+218.2%),2026年降至165.38亿港元(同比-38.4%),2027年回升至179.34亿港元(同比+8.4%)[4] - **每股盈利(EPS)预测**:2025年EPS为7.46港元,2026年为4.60港元,2027年为4.99港元 [4] - **市盈率(P/E)预测**:基于当前股价,对应2025年预测市盈率为3.1倍,2026年为5.0倍,2027年为4.6倍 [4] - **内含价值与估值**:报告给予2025-2027年预测每股内含价值(EVPS)分别为56.9港元、65.8港元、75.6港元,并基于2026年0.45倍PEV得出目标价 [9] 主要财务指标与公司数据 - **保险服务业绩**:预计从2024年的220.24亿港元增长至2025年的233.69亿港元(同比+6.1%),2026年进一步增长至242.63亿港元(同比+3.8%)[4] - **净投资业绩**:预测从2024年的58.31亿港元大幅增长至2025年的101.24亿港元,2026年预计回落至18.13亿港元 [10] - **公司基本数据**:总股本为35.94亿股,总市值826.62亿港元,每股净资产18.84元,资产负债率92.72% [5] - **股价表现**:近12个月内最高价23.80港元,最低价9.97港元 [5] 行业与政策背景 - 报告提及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该政策对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税务影响进行了规定,是影响公司2025年业绩的重要外部因素 [2][8]
单位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13 09:59
学生实习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政策 -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2] - 累计预扣法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收入额 - 累计减除费用)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 -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2]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 预扣率与速算扣除数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执行 [2] - 预扣率表共分7级,例如: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96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81920 [3] 母子公司间服务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 [11] - 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11] -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材料,否则相关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1] 营业账簿印花税征收管理 - 对纳税人书立的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13] -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为0.0250% [19] - 如果同时存在按年申报的应税营业账簿与其他按季申报的应税凭证,因税款所属期不一致,需要分别进行按期的税源信息采集 [24] - 纳税人需在2026年1月20日前按期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未发生纳税义务(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未增加)也需在征期内进行零申报 [24] 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操作流程 - 纳税人需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路径进入 [17] - 申报可选择“确认式申报”或“填表式申报”两种方式 [17] - 确认式申报需点击印花税【税源采集】,进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界面,在营业账簿行次点击【录入】,填写“计税金额”、“应税凭证名称”等信息后保存并提交 [19][21] - 填表式申报需点击右上角【填表式申报】,进入界面填写数据后提交申报 [21] - 信息填写完成后,系统会生成申报表,纳税人需确认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税款需点击【税款缴纳】完成缴款 [22]
《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发布,保险企业税务处理将迎来历史性变革 |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搜狐财经· 2025-12-31 15:13
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背景与时间线 - 财政部于2020年12月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 [3] - 截至2025年末,已切换新准则的保险企业在过渡期内仍保留新旧两套财务报表,并基于旧准则财务数据进行纳税申报 [3] 15号公告核心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 公告明确了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统一自2026年度或首次执行年度起以新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4] - 对于一次性切换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企业可自主选择两种方法之一且不得更改:按税前金额一次性计入2026年度或首次执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该年度起,按税前金额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8] - 对于过渡期间新旧准则下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处理方法需与一次性切换选择的方法保持一致,可选择一次性计入或分五年均匀计入2026年度起的应纳税所得额 [4] - 执行新准则后,税务处理不再执行财税〔2016〕114号文件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4][8] 纳税调整与税收优惠事项处理 - 针对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进行纳税调整或享受优惠,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 [4][5] - 费用取数根据当期实际发生数确定,新准则下成本费用拆分为获取费用、维持费用和其他费用,其中获取费用需按保险服务期间分摊,但税务上在费用实际发生当年一次性调整,后续摊销年度不再调整 [5][8] - 税收优惠事项如农险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也需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享受,但新准则下保费收入核算方式改变,按旧准则合同金额取数可能与新报表存在较大差异 [8] -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限额扣除政策依然保留,但新准则下不再设置准备金科目,需精算部门提取数据,且“赔款支出”核算口径存在差异,需与税务机关进一步探讨 [8] 准则切换带来的具体操作挑战与待明确事项 - 保险企业需将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适用税率还原为税前金额,并综合考量影响金额、未来利润预测及税务可弥补亏损等因素,审慎决策一次性或分期申报方式 [8] - 15号公告未明确新旧准则下应纳税所得额差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计算过渡期间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8] - 对于以销售(营业)收入或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为基数的扣除限额项目,如何确定扣除基数可能存在理解差异,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探讨 [8] - 新准则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数据全国统一输出,导致无法获取按分支机构维度拆分的明细数据,这给遵循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规则及计算三因素分摊比例带来挑战 [8] - 新准则下不再单独核算应收保费坏账,而是通过精算影响“保险服务收入”,是否延续旧准则下坏账准备的税务处理原则待明确 [8] - 人寿保险企业的万能险和分红险在负债端的浮动收益是否需进行纳税调整,以及是否认可精算数据,有待明确 [8] 对保险企业的建议与应对措施 - 建议企业内部成立由税务部门牵头,财务、精算等部门协同配合的专项小组,统一关键数据口径并明确协作流程 [8] - 专项小组应尽快制定详细工作计划,采取“由点及面”的分析路径,逐步评估准则切换带来的各类税务影响,并定期向管理层汇报 [8] - 税务部门应全面研究政策变化,重点测算过渡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差异,并基于财务预测评估未来税负,制定可操作的应对方案 [8] - 建议企业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开展专题沟通,了解其对新准则税务处理的指导意见与执行口径,争取事前达成共识,减少后续税企争议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25年第15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8 20:48
保险合同准则转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核心观点: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时,新旧准则转换产生的税务处理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纳税调整路径和过渡期安排,旨在确保税会差异平稳衔接 [3] - 对于首次执行年度在2025年及之前的企业,自2026年度起需以新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3] - 上述企业因首次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选择在2026年度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 [3] - 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期间,按新旧准则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差额,处理方式需与上一条选择一致,即计入2026年或分五年均匀计入 [4] - 对于首次执行年度在2026年及以后的企业,自首次执行年度起即需以新准则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4] - 上述企业因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选择在首次执行年度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 [4] - 公告规定,除特殊规定外,现行政策的纳税调整事项和税收优惠事项均在发生当年一次性处理,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或享受 [4]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将取代此前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旧规定(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 [4][6] 资源税计税依据 - 核心观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明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相关公告对免征增值税等特殊情形下的计税依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14][16] -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14] - 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16] - 纳税人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16]
财政部发布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
搜狐财经· 2025-12-26 17:17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发布公告明确了保险合同准则转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 [1] - 对于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的企业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统一自2026年度起以新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1] - 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 按税前金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 - 企业也可选择将上述累积影响数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 - 两种税务处理方法可由企业自主选择 但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1] 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 该政策为保险行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提供了明确的税务处理指引 有助于消除不确定性 [1] - 政策给予保险公司税务处理的选择权 允许将准则转换的一次性影响在五年内平滑 有助于缓解对2026年当期税负的集中冲击 [1] - 统一规定自2026年度起按新准则进行纳税调整 为行业设定了统一的税务转换时间表 [1]
两部门发布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
新浪财经· 2025-12-26 17:09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税务处理政策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了保险合同准则转换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 [1][2] - 政策适用于《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 [1][2] 税务处理的核心时间与基础 - 自2026年度起 企业需统一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与计算缴纳 [1][2] - 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间 新旧准则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差额将进行追溯调整 [1][2] 累积影响数的税务处理选项 - 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 可按税前金额一次性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 企业也可选择将上述累积影响数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 两种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 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1][2] 历史期间差额的税务处理选项 - 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差额 可一次性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 企业也可选择将上述差额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 此选项的选择方法必须与处理累积影响数的方法保持一致 且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1][2]
研发样品对外销售其材料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8 15:29
研发费用与样品处理 - 用于销售的研发样品材料费用可计入研发费用或产品成本但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5] - 未清晰归集用于销售的研发样品材料可能导致补税 滞纳金和影响公司纳税信用评级 [5] 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 - 股权转让收入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11] -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12] 组合销售企业所得税处理 - 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1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 取得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规定开具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5] - 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属于居民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不得在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预缴年底前未取得资格需补缴相应期间税款 [19] 居民企业认定标准 -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20]
【涨知识】@商家 年末购物季,促销活动应该如何正确进行税收处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07 17:11
促销活动的税务处理 -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1] -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1] - 对于"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方式,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3] 预售商品的税务处理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 -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 -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预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间存在差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货物发出时间相关,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同样在发出商品时[5]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政策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对部分或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对部分或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 - 举例说明月销售额8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针对要求开具专票的2万元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1%或3%的专票,剩余6万元仍享受免税[12][13] 数电发票专项咨询服务 - 提供"5+2"不打烊服务,结合"政策+实操"指导,通过"语音+文字"形式帮助纳税人记忆无障碍[24] - 数电发票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两类,目前设置了建筑服务、成品油、旅客运输服务等超过15种特定业务发票类型[25] - 纳税人可拨打010-12366根据语音提示选择数电发票专项咨询,获得智能客服"小慧"的专业答复[21][22][29]
劳务派遣服务税务处理全解析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03 09:28
增值税处理 -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差额纳税方法 差额纳税下以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 [2] -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 或选择差额纳税按5%征收率计税 [3] -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 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员工费用的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4] 企业所得税处理 -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包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5] -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作为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 [6]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 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费用属于人员人工费用 [6]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 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可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 [7] -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职工 该单位可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7]
如何查看打印医保缴费回执单?操作指南带您轻松搞定!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02 20:18
宁波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操作指南 - 2026年度宁波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已开启,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或宁波办事政务综合自助终端查询并打印医保缴费电子缴款回执单 [1] - 手机端操作需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在首页进入社保费模块,缴费完成后可在社保业务模块中通过打印缴费回执单查看结果,并可生成回执单图片保存至相册 [2] - 网页端操作需在浏览器中输入指定网址打开电子税务局,选择自然人业务登录,登录后在上方菜单栏点击地方特色进入社保业务,点击社保费电子缴款回执单查看缴费结果 [3] - 打印回执单时需填写缴费日期,可选择为本人或亲属打印,若为亲属打印需填写亲属关系、证件号码、姓名及随机验证码,确认信息后点击生成电子缴款凭证 [4][5]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按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11][12] -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发生的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即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准 [13] -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4][15][16] -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17][19] 山西税务信息服务与操作 - 山西税务通过微信企业号向纳税人推送税宣速递信息,针对未加入企业号的纳税人,可通过特定方式实现单条税宣速递内容分享转发后查阅的功能 [20][21] - 纳税人可通过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进入税宣速递栏目,点击信息检索进行分类检索以查阅历史信息,在详情页面可通过分享转发链接实现内容传播 [22][25] - 税宣速递内容涵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增值税缴纳、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电子税务局注销勾选、租赁合同印花税缴纳等多个热点涉税话题 [23][24][2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1年起由按季征收转为按年征收,统一集中在每年第三季度征收,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30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