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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
证券日报· 2025-08-08 15:25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 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1]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需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1] - 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需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1] 简化处理规定 - 非上市企业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采用简化处理规定 [1] - 对选择采用及变更简化处理的相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1] 组织实施要求 - 贯彻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 [2] - 相关企业需从业务流程梳理、信息系统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则实施准备 [2] -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需做好准则组织实施、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 [2]
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为非上市企业提供简化处理选项
金融时报· 2025-08-08 15:25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背景 - 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 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旨在加强对企业执行准则的指导 [1] -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于2020年12月修订印发 规定境内外上市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2] - 首批执行的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总体平稳 对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符合预期 市场反应总体较好 [2] 中小保险公司实施困难与政策调整 - 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有限 人才配备不足和信息系统改造成本高等原因 希望出台简化措施降低实施难度和成本 [3] - 个别保险公司因处于风险处置阶段或恢复期 执行新准则确有困难 希望暂缓执行 [3] - 财政部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在调研基础上印发通知 为非上市企业提供简化处理选择 并对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3] 通知的制定过程 - 通过上市保险公司年报分析 专项研究及联合调研等方式跟踪实施情况 听取中小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4] - 起草初稿后与金融监管总局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及中小保险公司多轮座谈 形成征求意见稿 [4] - 征求各方意见后修改完善 于2025年6月6日正式印发通知 [4] 通知主要内容 - 准则实施安排明确境内外上市企业及已提前执行企业继续执行新准则 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确有困难者可申请暂缓 [5] - 简化处理规定明确非上市企业在保险合同分组 确认 计量 列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简化处理 [5] - 组织实施要求强调贯彻新准则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要求企业从业务流程 信息系统 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备 [5][6] 简化处理规定的制定原则 - 坚持新准则总体目标和原则 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增强行业可比性 更好服务报表使用者信息需求 [7] - 坚持成本效益原则 聚焦降低实施成本且对会计信息质量无重大影响的事项 [7] - 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非上市企业实务判断困难事项 结合上市保险公司实施经验提供细化指导 [7] 简化规定的具体范围 - 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方面简化保险合同盈亏评估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确认 再保险合同组确认时点判断及犹豫期退保会计处理 [8] - 保险合同计量方面简化保单质押贷款 累积生息 非金融风险调整 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计量等 [8] - 列报方面简化分保摊回资产余额调节表 分出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调节表 金融资产累计金额调节情况及保单持有人可偿还金额披露 [9] - 衔接规定方面简化比较信息列报 修正追溯调整法应用及过渡日确定 [9] 通知对行业的影响 - 通知针对中小保险公司实际困难作出细化安排和简化规定 降低实施成本和复杂性 为特殊困难企业提供更充足准备时间 [10] - 简化规定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 且不对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决策造成重大影响 非上市企业资产规模和保费收入行业占比有限 [10] - 通知不会引发境内外上市企业的境内外财务报表准则差异 也不会对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10] 实施指导工作 - 加强宣传解读 引导中小保险公司准确理解通知要求 平稳有序执行新准则 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12] - 联合金融监管总局跟踪评估实施情况 及时进行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 适时完善准则实施要求 [12]
新保险合同准则新规来了!确有困难公司,可申请暂缓执行
券商中国· 2025-06-14 17:29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 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为非上市企业提供简化处理选择[1][2] - 首批执行的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总体平稳,对净资产和净利润影响符合预期,市场反应良好[4] - 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有限、人才不足和信息系统改造成本高等原因可申请简化措施[5] - 处于风险处置阶段或恢复期的个别保险公司可申请暂缓执行,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书面说明[3][5] 执行时间要求 - 境内外同时上市和境外上市企业应继续执行新准则[5] - 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5] - 提前执行的企业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报告执行情况[6] 简化处理规定 - 非上市企业首次执行时可选择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7] - 简化涉及四方面: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及衔接规定[8][9] - 非上市企业选择简化处理后应一致应用所有合同,不得随意变更[9] - 条件成熟时不再采用简化处理的企业需采用追溯调整法[9] 政策影响评估 - 简化处理规定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决策,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11] - 非上市保险公司资产规模和保费收入行业占比有限,不会引发境内外财务报表准则差异[11] - 政策有利于降低实施成本,为困难企业提供准备时间,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11]
可暂缓执行或简化处理!中小险企会计准则切换迎“喘息”
搜狐财经· 2025-06-13 17:56
会计准则切换政策 - 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允许有困难的保险公司申请暂缓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 [2] -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A+H股上市保险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3] - 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已有27家寿险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 [3] 行业实施现状 - 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等A+H股上市险企已在2023年实施新准则 [3] - 首批执行的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总体平稳对净资产和净利润影响符合预期 [4] - 中小险企因历史数据不足、人才短缺和系统改造成本高等原因希望简化措施或暂缓执行 [5] 实施影响分析 - 新准则对寿险公司影响更大主要调整收入确认原则但对总资产、总负债等关键指标影响较小 [4] - 采用"即时利率"替代"750天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将增加业绩对利率的敏感度 [6] - 会计准则切换成本通常在千万元以上涉及产品多则成本更高 [5] 简化处理安排 - 非上市企业可在保险合同分组、确认、计量等方面选择简化处理方式 [8] - 简化规定聚焦能降低实施成本且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事项 [9]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IFRS 17)实施过程中可能还需技术细节调整 [10] 技术细节 - 简化处理包括保险合同盈亏评估、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确认等11个方面 [11] - 涉及保单质押贷款、非金融风险调整、选择权和保证利益计量等具体条款 [11] - 包括衔接规定方面的比较信息列报和修正追溯调整法应用等简化 [11]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金融时报· 2025-06-13 15:05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 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延续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方向,并为中小保险公司提供解决方案 [1] - 新准则被视为中国保险行业财务报告体系的"大革新",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重要一步 [2] 首批实施情况与中小企业挑战 - 首批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新旧准则转换平稳,对净资产和净利润影响符合预期 [2] - 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不足、人才短缺、信息系统改造成本高,希望简化措施降低实施难度 [2] - 个别处于风险处置或恢复期的保险公司申请暂缓执行 [2] 分类实施时间表与缓冲措施 - 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企业继续执行新准则,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3] - 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书面说明,并在财报中披露原因 [3] - 非上市企业可自2025年1月1日起选择简化处理选项,涵盖分组、确认、计量、列报及衔接规定 [3][4][5] 简化处理具体内容 - 保险合同分组与确认:简化盈亏评估、保险获取现金流确认、再保险合同组确认时点判断等 [4] - 保险合同计量:简化保单质押贷款、非金融风险调整、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等计量规则 [4] - 列报与衔接:简化分保摊回资产调节表、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披露、过渡日确定等 [5] 简化处理的影响与行业展望 - 简化措施降低中小公司实施成本,为困难企业提供缓冲期,但不会引发境内外上市企业财报差异 [6] - 非上市企业在条件成熟后将不再采用简化处理,行业占比有限的非上市公司对整体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可控 [6] - 新准则实施推动行业向"高质量、精细化"转型,企业需制定合规转换方案以提升管理效能 [6]
两部门细化新保险合同 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
证券日报· 2025-06-13 00:44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 明确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1]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1] - 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需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1] 简化处理规定 - 非上市企业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采用简化处理规定 [1] - 对选择采用及变更简化处理的相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1] 组织实施要求 - 贯彻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 [2] - 相关企业需从业务流程梳理、信息系统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则实施准备 [2] -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需做好准则的组织实施、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 [2]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财会〔2025〕12号及答记者问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6-12 18:42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2] - 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2] - 确有困难的保险公司可申请暂缓执行 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2] 非上市企业简化处理规定 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 - 评估保险合同盈亏时可基于可观察市场变量 经验数据或行业信息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3] -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可不单独确认 允许分摊至相关合同组合 [3] - 犹豫期退保业务可冲销初始确认 视同业务未发生 [4] 保险合同计量 - 允许将保单质押贷款 累积生息等条款现金流从履约现金流量拆出 按摊余成本计量 [5] - 非金融风险调整计量困难时可参照类似合同或行业信息 [5] - 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差异阈值设为预计保费现值的5% [6] 保险合同列报 - 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净额占比不超过30%时可豁免披露部分调节表 [7] - 允许不披露保单持有人可随时偿还金额 但需披露全部寿险业务现金价值 [8] 衔接规定 - 首次执行时可仅列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较信息 [9] - 修正追溯调整法允许直接采用简化衔接处理方法 [9] 准则实施影响与组织保障 - 首批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实施效果符合预期 市场反应良好 [13] - 简化规定聚焦降低中小保险公司实施成本 兼顾会计信息质量 [15] - 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跟踪评估 优化监管规则衔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