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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25年第15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8 20:48
保险合同准则转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核心观点: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时,新旧准则转换产生的税务处理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纳税调整路径和过渡期安排,旨在确保税会差异平稳衔接 [3] - 对于首次执行年度在2025年及之前的企业,自2026年度起需以新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3] - 上述企业因首次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选择在2026年度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 [3] - 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期间,按新旧准则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差额,处理方式需与上一条选择一致,即计入2026年或分五年均匀计入 [4] - 对于首次执行年度在2026年及以后的企业,自首次执行年度起即需以新准则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4] - 上述企业因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选择在首次执行年度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 [4] - 公告规定,除特殊规定外,现行政策的纳税调整事项和税收优惠事项均在发生当年一次性处理,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或享受 [4]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将取代此前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旧规定(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 [4][6] 资源税计税依据 - 核心观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明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相关公告对免征增值税等特殊情形下的计税依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14][16] -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14] - 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16] - 纳税人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16]
两部门发布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
新浪财经· 2025-12-26 17:09
责任编辑:王馨茹 12月26日金融一线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 告,对于《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统 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 企业首次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间,企业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已申报的应纳 税所得额的差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但应与前款选择的方法一致,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12月26日金融一线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 告,对于《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统 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 ...
全省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
辽宁日报· 2025-12-26 09:19
专项行动与案件办理 - 全省检察机关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的突出问题 [1] - 将支持起诉作为保障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与公安、司法、住建、人社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共享特定群体报案记录、维权求助线索等信息 [1] - 将中小微企业、劳动用工等领域列为支持起诉工作重要方向,今年以来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985件 [1] - 通过支持起诉为368名农民工追回报酬400余万元 [1] 纠纷化解与社会治理 - 将公开听证作为规范办案、消融矛盾隐患的重要举措,推动矛盾纠纷"就地解决、实质化解" [2] - 针对事实复杂、法律关系多元的涉民生案件,检察机关立足争议核心,最大限度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与社会关系修复 [2] - 针对新业态中的"黑灰产"乱象,检察机关从"单向办案"向"精准监督、深度参与社会治理"转变 [2] - 在涉老诈骗案件中,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厘清案件责任边界,促成相关企业撤回对老年人的不当起诉 [2] - 聚焦网络店铺注册环节的管理漏洞,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平台完善身份核验机制,从源头防范同类情况发生 [2]
“三制”联动,护民生冷暖
人民网· 2025-11-25 09:09
文章核心观点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通过创新司法工作机制,实现了从“单点破题”到“全域护民”的保障升级,使公平正义在基层有效落地 [1] “三步走”解纷机制 - 创新推出“上门调解﹢上门服务(司法确认审查)﹢司法确认”的“三步走”工作法,打破“坐堂办案”模式,将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3] - 针对涉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纠纷,启动“涉残纠纷司法确认绿色通道”,承诺3个“24小时”完成立案、审查和送达裁定书,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 [2][3] - 通过上门调解,成功化解一例高位截瘫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的退保纠纷,为当事人退还保险现金价值3万元 [2] “三位一体”家事审判机制 - 运用“心理疏导﹢回访帮助﹢法治教育”三位一体机制审结家事案件91件,将个案审理延伸至家庭关系修复 [5] - 成功调解一起跨20余年的赡养纠纷,通过情法结合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女儿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700元 [4][5] - 该机制旨在化解法律纠纷的同时,修复家庭关系并进行社会风险防控 [5] “护薪护老护苗”保障机制 - 快速化解涉及39名劳动者的系列劳动纠纷,通过优先调解和协同办案,每个案件用时不足10分钟完成款项支付和调解书送达 [6] - “护薪”机制推行全流程提速、全环节调解,旨在快速兑现劳动者合法报酬,解决讨薪难问题 [7] - “护老”机制注重平衡法律权益与亲情维系,协商确定合理赡养方案,并积极争取社会救助以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 [7] - “护苗”机制依托“古法护蕾”品牌,对抚养费等案件制定差异化策略,并通过定期回访和多部门协作确保裁判落实 [7] - 对涉老年人、未成年人案件实现100%回访率,以“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的“三优先”服务提速办案进程 [7]
两部门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
证券日报· 2025-08-08 15:25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 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1]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需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1] - 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需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1] 简化处理规定 - 非上市企业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采用简化处理规定 [1] - 对选择采用及变更简化处理的相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1] 组织实施要求 - 贯彻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 [2] - 相关企业需从业务流程梳理、信息系统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则实施准备 [2] -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需做好准则组织实施、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 [2]
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为非上市企业提供简化处理选项
金融时报· 2025-08-08 15:25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背景 - 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 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旨在加强对企业执行准则的指导 [1] -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于2020年12月修订印发 规定境内外上市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2] - 首批执行的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总体平稳 对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符合预期 市场反应总体较好 [2] 中小保险公司实施困难与政策调整 - 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有限 人才配备不足和信息系统改造成本高等原因 希望出台简化措施降低实施难度和成本 [3] - 个别保险公司因处于风险处置阶段或恢复期 执行新准则确有困难 希望暂缓执行 [3] - 财政部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在调研基础上印发通知 为非上市企业提供简化处理选择 并对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3] 通知的制定过程 - 通过上市保险公司年报分析 专项研究及联合调研等方式跟踪实施情况 听取中小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4] - 起草初稿后与金融监管总局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及中小保险公司多轮座谈 形成征求意见稿 [4] - 征求各方意见后修改完善 于2025年6月6日正式印发通知 [4] 通知主要内容 - 准则实施安排明确境内外上市企业及已提前执行企业继续执行新准则 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确有困难者可申请暂缓 [5] - 简化处理规定明确非上市企业在保险合同分组 确认 计量 列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简化处理 [5] - 组织实施要求强调贯彻新准则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要求企业从业务流程 信息系统 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备 [5][6] 简化处理规定的制定原则 - 坚持新准则总体目标和原则 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增强行业可比性 更好服务报表使用者信息需求 [7] - 坚持成本效益原则 聚焦降低实施成本且对会计信息质量无重大影响的事项 [7] - 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非上市企业实务判断困难事项 结合上市保险公司实施经验提供细化指导 [7] 简化规定的具体范围 - 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方面简化保险合同盈亏评估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确认 再保险合同组确认时点判断及犹豫期退保会计处理 [8] - 保险合同计量方面简化保单质押贷款 累积生息 非金融风险调整 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计量等 [8] - 列报方面简化分保摊回资产余额调节表 分出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调节表 金融资产累计金额调节情况及保单持有人可偿还金额披露 [9] - 衔接规定方面简化比较信息列报 修正追溯调整法应用及过渡日确定 [9] 通知对行业的影响 - 通知针对中小保险公司实际困难作出细化安排和简化规定 降低实施成本和复杂性 为特殊困难企业提供更充足准备时间 [10] - 简化规定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 且不对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决策造成重大影响 非上市企业资产规模和保费收入行业占比有限 [10] - 通知不会引发境内外上市企业的境内外财务报表准则差异 也不会对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10] 实施指导工作 - 加强宣传解读 引导中小保险公司准确理解通知要求 平稳有序执行新准则 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12] - 联合金融监管总局跟踪评估实施情况 及时进行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 适时完善准则实施要求 [12]
新保险合同准则新规来了!确有困难公司,可申请暂缓执行
券商中国· 2025-06-14 17:29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 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为非上市企业提供简化处理选择[1][2] - 首批执行的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总体平稳,对净资产和净利润影响符合预期,市场反应良好[4] - 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有限、人才不足和信息系统改造成本高等原因可申请简化措施[5] - 处于风险处置阶段或恢复期的个别保险公司可申请暂缓执行,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书面说明[3][5] 执行时间要求 - 境内外同时上市和境外上市企业应继续执行新准则[5] - 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5] - 提前执行的企业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报告执行情况[6] 简化处理规定 - 非上市企业首次执行时可选择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7] - 简化涉及四方面: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及衔接规定[8][9] - 非上市企业选择简化处理后应一致应用所有合同,不得随意变更[9] - 条件成熟时不再采用简化处理的企业需采用追溯调整法[9] 政策影响评估 - 简化处理规定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决策,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11] - 非上市保险公司资产规模和保费收入行业占比有限,不会引发境内外财务报表准则差异[11] - 政策有利于降低实施成本,为困难企业提供准备时间,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11]
可暂缓执行或简化处理!中小险企会计准则切换迎“喘息”
搜狐财经· 2025-06-13 17:56
会计准则切换政策 - 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允许有困难的保险公司申请暂缓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 [2] -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A+H股上市保险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3] - 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已有27家寿险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 [3] 行业实施现状 - 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等A+H股上市险企已在2023年实施新准则 [3] - 首批执行的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总体平稳对净资产和净利润影响符合预期 [4] - 中小险企因历史数据不足、人才短缺和系统改造成本高等原因希望简化措施或暂缓执行 [5] 实施影响分析 - 新准则对寿险公司影响更大主要调整收入确认原则但对总资产、总负债等关键指标影响较小 [4] - 采用"即时利率"替代"750天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将增加业绩对利率的敏感度 [6] - 会计准则切换成本通常在千万元以上涉及产品多则成本更高 [5] 简化处理安排 - 非上市企业可在保险合同分组、确认、计量等方面选择简化处理方式 [8] - 简化规定聚焦能降低实施成本且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事项 [9]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IFRS 17)实施过程中可能还需技术细节调整 [10] 技术细节 - 简化处理包括保险合同盈亏评估、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确认等11个方面 [11] - 涉及保单质押贷款、非金融风险调整、选择权和保证利益计量等具体条款 [11] - 包括衔接规定方面的比较信息列报和修正追溯调整法应用等简化 [11]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金融时报· 2025-06-13 15:05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 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延续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方向,并为中小保险公司提供解决方案 [1] - 新准则被视为中国保险行业财务报告体系的"大革新",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重要一步 [2] 首批实施情况与中小企业挑战 - 首批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新旧准则转换平稳,对净资产和净利润影响符合预期 [2] - 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不足、人才短缺、信息系统改造成本高,希望简化措施降低实施难度 [2] - 个别处于风险处置或恢复期的保险公司申请暂缓执行 [2] 分类实施时间表与缓冲措施 - 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企业继续执行新准则,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3] - 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书面说明,并在财报中披露原因 [3] - 非上市企业可自2025年1月1日起选择简化处理选项,涵盖分组、确认、计量、列报及衔接规定 [3][4][5] 简化处理具体内容 - 保险合同分组与确认:简化盈亏评估、保险获取现金流确认、再保险合同组确认时点判断等 [4] - 保险合同计量:简化保单质押贷款、非金融风险调整、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等计量规则 [4] - 列报与衔接:简化分保摊回资产调节表、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披露、过渡日确定等 [5] 简化处理的影响与行业展望 - 简化措施降低中小公司实施成本,为困难企业提供缓冲期,但不会引发境内外上市企业财报差异 [6] - 非上市企业在条件成熟后将不再采用简化处理,行业占比有限的非上市公司对整体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可控 [6] - 新准则实施推动行业向"高质量、精细化"转型,企业需制定合规转换方案以提升管理效能 [6]
两部门细化新保险合同 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
证券日报· 2025-06-13 00:44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 明确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1]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1] - 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需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1] 简化处理规定 - 非上市企业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采用简化处理规定 [1] - 对选择采用及变更简化处理的相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1] 组织实施要求 - 贯彻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 [2] - 相关企业需从业务流程梳理、信息系统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则实施准备 [2] -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需做好准则的组织实施、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