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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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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 宁波精达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8 20:1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以规范董事离职程序 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因任期届满 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 董事离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 公开透明 平稳过渡和保护股东权益四大原则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2]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专门委员会构成不符合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并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股东会可通过过半数表决解除董事职务 被解职董事有权在股东会进行申辩 [3] -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时 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 [3] - 离职董事需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 [4] 责任及义务 - 离职董事需在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由董事会秘书监交 [4] - 审计委员会可对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董事启动离任审计 [4] - 离职董事需继续履行任期内作出的公开承诺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 [4]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公司经营 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在离职后持续有效 [5]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5] 持股管理 - 离职董事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7]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需遵守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25%的规定 [7] -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察持股变动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7] 责任追究 - 离职董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9] - 对追责决议有异议的 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9] 附则 - 制度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
亚厦股份: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9:14
总则 - 本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董事离职管理 保障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规则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及生效时间 - 董事离职情形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解任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况 [2] - 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董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新一届董事会任职事项之日自动离职 [2]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2] - 独立董事辞职需在报告中说明需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公司需披露原因及关注事项 [2] - 特定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参会视为不能履职 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 [2] - 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时公司应依法解除职务 [2] - 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时董事会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3] - 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可要求赔偿 [3]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 董事离职需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 [3] - 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公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信息 [3] - 涉及重大事项(如投资、关联交易)时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 [3] - 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商业秘密公开 [3] - 忠实义务在离任后3年内持续有效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4] -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4]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管理 - 董事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5] - 任期届满前离职需遵守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的转让限制 [5] -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5] - 需严格遵守《公司法》、证监会及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 - 对持股比例、期限、变动方式等作出的承诺需严格履行 [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持股变动情况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5]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6] - 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 [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力量钻石: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33
文章核心观点 -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规范董事离职程序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适用对象与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涵盖任期届满 辞任 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1]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 自换届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可要求赔偿 [2] - 出现特定情形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等 [1] 董事任职资格限制 - 董事为自然人 需具备法定任职资格 [2] - 存在八类情形不得担任董事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特定刑罚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 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及其他法定情形 [2] -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无效 任职期间出现情形则解除职务 [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董事离职后需在合理期限内向董事会移交全部文件 印章 数据资产 未了结事务清单等 [3]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的 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3] 离职董事义务 - 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4] - 任职期间执行职务应承担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4] - 董事在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同类股份总数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 - 离职董事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4] - 执行职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因离职免除 [4]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 董事会应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5] -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 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制度制定与执行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 修改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7]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以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7]
老凤祥: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3 18:2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以规范董事离职程序 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因任期届满 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 董事离职管理遵循四大原则:合法合规 公开透明 平稳过渡 保护股东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2]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是否影响公司治理及独立性 [2] -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董事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任职情形时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3] - 股东会解除董事职务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被解职董事有权进行申辩 [3][4] -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要求赔偿 [4] - 董事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 [4] 离职董事责任及义务 - 董事离职后5日内需完成工作交接 由董事会秘书监交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4]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5] - 保密义务持续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5] 董事责任追究机制 - 离职董事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6] 离职董事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7]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7][8] - 需严格履行关于持股比例 期限 变动方式等承诺 [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持股变动情况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8] 适用范围与附则 - 本制度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