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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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成修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0-29 12:27
法律修订核心信息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0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 - 两部法律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 - 此次修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 [3] 修订核心原则 - 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3] - 把握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巩固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 - 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吸收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同时为地方探索留有空间 [2] - 坚持系统观念,对两部法律调整的类似情形作一致性规定,对城乡情况差异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 [2] 党的领导具体规定 - 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村(社区)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3] - 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的引领把关作用 [3] - 将严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政治关、“四议两公开”、“一肩挑”、交叉任职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3] 基层减负与工作保障 - 贯彻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 [4] -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 [4] - 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或委托其开展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 [4] - 从经费、设施、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作出了规定 [4] 资源整合与治理机制 - 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项目筹资机制和村集体经济支持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规定 [4] - 明确驻在农村的有关单位、驻社区单位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等方面的规定 [4] - 为村(居)民委员会链接各方资源、引导各方力量参与乡村治理、社区治理提供机制保障 [4]
人大常委会|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答记者问
新华网· 2025-10-29 07:43
法律修订背景与基本原则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 修改背景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基层治理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1] - 修改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把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并吸收成熟经验、坚持系统观念并做好法律衔接 [2] 法律修订主要内容 - 修改主要内容涵盖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 [2] - 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增加民主协商的专门规定,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2] - 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等 [2]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 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村(社区)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4] - 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的引领把关作用 [4] - 将严把候选人资格条件政治关、“四议两公开”、“一肩挑”、交叉任职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4]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 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 [5] - 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5] -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选举制度、明确规范民主协商、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规定、完善民主监督内容 [5] 为基层减负与工作保障 -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 [6] - 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或委托其开展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 [6] - 从经费、设施、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作出规定 [6]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完善 - 职责完善包括加强宣传引导,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7]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协助组织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7] - 强化服务保障群众,聚焦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弱有所扶,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居)民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新华网· 2025-10-29 00:41
法律修订背景 - 法律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25年10月28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35] 总则 -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 -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3] - 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3] - 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3] 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4][5] -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5] - 居民委员会职责包括宣传法律政策、办理公共事务、调解纠纷、协助维护治安、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等十项具体职责 [6] - 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不得提供担保 [7] 居民委员会选举 -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10] -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1] - 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3] -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15]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应当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本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 [21] -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21] - 居民会议制定或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22] - 需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23]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24] - 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七类事项 [25][27] - 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28] - 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8] 工作保障 - 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 [30] - 居民委员会开展公益活动或社区服务项目,可以向政府申请经费支持,也可以依法募集资金 [30] -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相关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1]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社区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居民 [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新华网· 2025-10-29 00:41
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 修改立法目的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 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 - 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1] 组织架构与成员资格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并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 [1] -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1] -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可由成员分工负责 [1] - 户籍不在本村但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参加选举 [1] 职责与职能 - 村民委员会应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 - 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1] - 宣传法律政策,支持村民履行义务,引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文化教育,关爱特殊群体 [1] - 协助组织群防群治,处理信访事项,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区矫正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 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 [3] 选举与决策程序 -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成员或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候选人时应退出 [1] - 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需拥护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 [1] - 选举期间外出村民可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1] - 涉及村庄规划、公益事业兴办、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4][5] - 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5] 监督与公开机制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权利 [1] -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监督机构,负责民主理财和监督村务公开,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 [8] - 村务公开内容包括协商事项落实情况、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7][8][9] -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可列席村委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协商活动,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可向政府或监察机关反映 [8] 工作保障与支持 - 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县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10] - 办理公益事业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困难时由地方政府支持,村集体经济收入应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0] - 地方政府应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村民 [10][11] - 地方政府应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务工作者提供培训,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和服务能力 [11] 协商与实施机制 - 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务,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村民及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可采取议事会、听证会等形式 [6] - 协商可邀请政府部门、群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专业性事项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 [6] - 协商确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实施或监督落实,需集体决策的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6]
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答记者问
新华网· 2025-10-28 23:30
法律修订背景与核心意义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 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必然要求 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2] - 修订遵循加强党的领导 把握自治组织性质定位 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四项基本原则 [3] - 修订对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 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的实效 完善社会治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4] 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具体规定 - 修订强化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 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民主选举等关键环节的引领把关作用 [5] - 将严把候选人资格条件政治关 "四议两公开" "一肩挑" 交叉任职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5]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举措 - 修订完善了村(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协商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 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 监督权 [6][7] -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选举制度保障选举权 明确规范民主协商畅通诉求表达 健全民主决策机制 完善民主管理规定 完善民主监督内容 [7] 为基层减负的保障机制 - 修订贯彻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 [8] - 要求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需给予必要条件保障 并从经费 设施 人员培训 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工作保障作出规定 [8] - 完善社区服务项目筹资机制 集体经济支持公共事务 驻区单位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等规定 为链接各方资源提供机制保障 [8]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的完善 - 修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包括加强宣传引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9] -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 协助组织群防群治 处理信访事项 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 [9] - 强化服务保障群众 聚焦老幼弱有所扶 关心关爱老年人 儿童 残疾人和困难村(居)民 [9] - 引导各方参与 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 并规范物业管理服务 协助指导监督业委会 调解物业纠纷 [9]
人大常委会丨我国立法明确村委会、居委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新华社· 2025-10-28 21:31
法律法规修订通过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修订核心目标 - 统筹修改两部法律旨在完善村(居)民委员会“两委”组成、职责及选举、议事、管理、监督等制度,着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 - 修订为深入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1] 组织结构调整 - 明确在村委会和居委会下设委员会中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强化对老年人和(留守)儿童的关心关爱 [1] 职责与关系界定 - 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增加规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做好衔接 [1] - 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规定,居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1] 其他修订内容 - 两部法律还对居委会、村委会的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作出修改 [2]
我国立法明确村委会、居委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新华社· 2025-10-28 18:59
法律修订核心内容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 统筹修改两部法律旨在完善"两委"组成 职责及选举 议事 管理 监督等制度 着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 - 法律修订为深入发展基层民主 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1] 村委会组织法修改要点 - 在村委会下设委员会中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进一步强化对老年人和留守儿童的关心关爱 [1] - 增加规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委会 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做好衔接 [1] - 对村委会的选举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作出修改 [2] 居委会组织法修改要点 - 在居委会下设委员会中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以应对我国人口形势变化 [1] - 增加规定居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进一步充实居委会职责 [1] - 对居委会的选举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作出修改 [2]
规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两项修法与你有关
新京报· 2025-10-23 13:47
法律修订进程与核心内容 - 即将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1] - 草案二审稿拟作修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加关于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规定 [2] - 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两部法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6月27日至7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共收到226人次提出的410条意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共收到396人次提出的2017条意见 [3] 基层组织职责与机构设置 - 进一步充实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规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和"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1][2] - 明确村(居)委会主任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委会成员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4] - 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增加对居委会主任开展民主评议、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6] 民主制度与监督机制 - 进一步明确村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规定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 [2] - 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机构的任期,规定其成员可以列席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当向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2] - 在总则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6] 立法参与与意见采纳 - 村(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得到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支持,本届以来有8位代表领衔提出10件相关议案,110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 [3] - 翟志海等74位全国人大代表、齐秀敏等72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分别提出对两部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 [3] - 上海虹桥、天津小白楼、重庆沙坪坝、浙江丽水等3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草案二审稿中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等规定是吸收采纳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的具体体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