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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攻略 | 公益性捐赠支出抵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详解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4-22 18:31
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 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可在计算经营所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 - 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4] - 捐赠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或房产按财产原值确定,捐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市场价格确定[4] - 捐赠扣除限额一般为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国务院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5] - 例如,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人民币,捐赠扣除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若捐赠2万元人民币则可全额扣除,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人民币[6] - 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6][7] 不同所得项目的捐赠扣除规则 -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捐赠支出可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时扣除[7] -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捐赠支出只能在年度汇算时扣除[7] - 经营所得可选择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扣除,但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不得扣除[7] - 居民个人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捐赠支出的,可结转至下月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不能结转至分类所得[7] - 若结转后仍扣除不完,可在当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7] - 捐赠扣除顺序可由居民个人自行决定,但不得重复扣除[7] 捐赠扣除凭证与申报流程 -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8] - 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应按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时应当开具[8] - 未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但需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补充提供捐赠票据[8] - 扣缴义务人若未收到个人提供的捐赠票据,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8] - 参与单位组织的集体捐赠活动,可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进行扣除[8] - 个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在【标准申报】界面填报公益性捐赠扣除信息,并需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9] - 个人需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9]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办理进度查询 - 申报提交后,状态显示为“提交申请成功”或“税务审核中”表示正在等待税务机关审核[13] - 状态显示为“国库处理完成”表示退税已完成,可查询个税APP绑定银行卡流水查看是否到账[13] - 状态显示为“国库处理中”表示审核已通过,国库正在处理退税[13] - 状态显示为“国库退库失败”通常与银行账户状态异常有关,需重新填报本人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13] - 状态显示为“税务审核不通过”时,税务机关会列明原因,个人需检查、修改申报数据后重新提交,或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4] 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规则 - 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和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增值税[17][18] - 小规模纳税人以季度为计税期间的,增值税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人民币[18] - 若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季度不含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人民币,则需预缴增值税[18] - 在2027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起征点的跨地区建筑服务,增值税预征率减按1%[18] - 示例: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人民币,已达到起征点,需要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8]
【实用】个税经营所得A、B、C表区别&申报看过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05 16:30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 - **A表(预缴申报表)适用对象**: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使用[3][4] - **A表报送期限**:纳税人应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5] - **B表(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对象**: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使用[6] - **B表报送期限**:纳税人应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7] - **C表(多处所得合并申报表)适用对象**: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使用[7] - **C表报送期限**:纳税人应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8] - **A表申报操作指引**: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登录,在常用业务中点击【经营所得(A表)】,输入个体工商户社会信用代码并搜索添加,选择税款所属期止为当年季度末月份(新办企业起期为工商登记月份,否则为当年1月),填写累计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后提交申报[9][10] - **B表申报操作指引**: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后,进入【我要办税】-【经营所得(B表)】进行填报[11] - **C表申报操作指引**:在中国境内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的个人,完成B表申报后,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入【我要办税】-【经营所得(C表)】进行填报,系统自动归集数据并可补充调增数据,确认后提交申报[1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预缴政策 - **跨区域施工预缴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16][17] 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表调整 - **进项税额抵扣表补充口径**:为落实增值税新政,拓展了进项税额明细表两个“其他”栏次的填写内容[19] - **第8b栏“其他”补充**:纳税人本期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购进标准黄金,取得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其金额和按规定计算的税额,在该栏次填写[19] - **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补充**:纳税人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年度清算调整、长期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新政有关规定应在本期转出时在该栏次填写[19] - **案例说明**:某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取得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1份,金额10万元,税额6000元,应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填写;同时,本期存在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购进金额8万元,对应进项税额1.04万元,应在第23b栏填写转出税额10400元[2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智通财经网· 2026-02-02 17:06
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跨地区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售房地产、跨地区不动产转让/出租及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服务等业务的增值税预缴规则、预征率及计算方式进行了统一和明确[1]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1]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5] - 扣除分包款后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5] - 纳税人需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5] - 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5]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1][6] -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6]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取得的预收款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7] - 扣除分包款后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7] - 应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7]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 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8] - 预征率统一为3%[8]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取得的预收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3%[9] - 应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13] 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 - 纳税人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预征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为3%[1][10] -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时,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10] - 转让自建不动产及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时,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11] - 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5%[11] -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预征率为3%[11] - 出租不动产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12] - 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13]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新疆地区预征率为5%,其他地区预征率为3%[1][14]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14] - 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15] 征收管理 - 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16] -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17] -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及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登记相关明细,并在预缴时出示建筑合同、分包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资料[17]
合法纳税9大要点丨建筑行业预缴税款常见问题知悉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9 17:04
增值税预缴政策核心要点 -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需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 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 例如建筑服务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3] - 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 需按所有项目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则需要预缴 不同预缴地的项目则分别判断 [5] -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项目季度销售额不足3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此规定与自行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关 [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11] -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1] -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1] - 各项扣除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11]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并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需符合相关规定 [11]
一问一答丨建筑行业预缴税款热点问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5 22:38
建筑企业增值税预缴政策要点 -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时,需将所有项目当月合计销售额相加,以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即需预缴[2] - 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例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元[5] -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时,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若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适用3%预征率的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 -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时,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的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5] - 异地项目季度销售额不足3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与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无关[5] 建筑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要点 -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就地预缴[5]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操作要点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10] - 扣除主体为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10] -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11] - 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需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证明资料备查[11] - 扣除范围包括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10] - 学历教育涵盖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及高等教育(大学专科至博士研究生教育)[10] - 操作流程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在“办&查”中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子女教育”项目,按步骤选择扣除年度、填写子女及教育信息、设置扣除比例并选择申报方式后提交[11][12][13][14][15][16][17]
漫解税收|用购物卡买东西商家需要开发票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9 14:44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征管实务 - 文章核心观点:文章以对话场景引入,系统梳理了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等文件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变更、销售额计算、免税政策适用及申报等具体征管问题,为相关纳税人提供了操作指引[3][10][12][13][14][15][16] 纳税期限选择与变更 - 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会计年度(1-12月)内不得变更[10] - 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但变更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10] - 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11] - 季度中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生效时间取决于申请时间: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当季起按新期限申报;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当季仍按原期限申报,下季度起按新期限申报[13] 免税政策适用与计算 -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12][14] - 发生销售退回时,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的销售额,再判断是否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13] -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15] - 2023年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