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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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展: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3
关于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产投集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 510623 (以下简称"《公司法》")、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电话/Tel : +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 : +86 20 2826 1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广州产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产投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派斯林: 派斯林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进展暨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27 18:24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派斯林 公告编号:临 2025-020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进展暨一致行动人权益 变动触及 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锦源")按照增持计划增持公 司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万丰锦源及其一致行动人万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吴 锦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4,507,8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05%。 权益变动方向 比例增加? 比例减少□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 28.72%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 29.05% 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是□ 否?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是□ 否?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收到控股股东万丰锦源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 进展暨一致行 ...
晚间公告丨5月12日这些公告有看头
第一财经· 2025-05-12 23:21
2025.04. 12 5月12日晚间,沪深两市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以下是第一财经对一些重要公告的汇总,供投资者 参考。 【品大事】 利君股份: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利君股份公告称,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9日、1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经核实,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近 期不存在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经 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睿能科技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睿能实业因购置房产,拟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 超过600万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89%。减持期间为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 9月3日。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天桥起重:控股股东拟7500万元至1.5亿元增持公司股份 沃尔核材: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沃尔核材公告称,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申 ...
均胜电子: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拟5000万元-1亿元增持公司股份
快讯· 2025-04-10 17:05
文章核心观点 - 均胜电子控股股东和董高拟增持公司股票,将根据情况择机实施 [1] 分组1:增持主体及金额 - 控股股东均胜集团预计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高于1亿元 [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合计增持金额为1000万元 [1] 分组2:增持资金来源 - 控股股东和董高增持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1] 分组3:增持计划相关情况 -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价格区间 [1] - 增持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 [1] - 实施期限为自公告日起6个月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