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搜索文档
天源迪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25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确保运营稳定和股东权益保护 涵盖离职情形 交接要求 承诺履行及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 [1][2][3][4][5]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1] - 董事辞职提交书面报告后 辞任于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1] - 董事辞任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时 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产生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 董事会未批准擅自离职将追究责任 [2]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或重大失职被解聘 解聘自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生效 [2] 工作交接与连续性保障 - 离职人员需与继任者或指定人员完成工作交接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2] - 交接内容包括文件资料 未完成工作事项 财务账目及事务进展说明 [3] - 离职人员需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确保公司业务连续性 [3] 公开承诺履行与监督 - 公司需全面梳理离职人员任职期间所有公开承诺 包括业绩 股份锁定及同业竞争承诺等 [3] - 离职后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 公司跟踪监督履行情况 [3] - 未履行承诺时 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 并披露履行进展及违规措施 [3]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追究 - 忠实义务及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离职后持续有效 保密义务至秘密公开 其他义务不少于2年 [4] -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后续发现任职期间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责任 [4][5] 其他事项处理 - 离职时存在法律纠纷或业务遗留问题 离职人员需积极配合处理 [5] - 公司可要求签署相关协议以明确责任义务 [5]
蠡湖股份: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7 00:22
制订时间:2025 年 8 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在辞任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 ...
沃特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5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的情形 [3] -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若因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 需继续履职至新任董事就任 [5] - 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职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解聘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需按劳动合同及法律处理 [8] 离职程序及信息披露 - 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6] - 解除董事职务需股东会决议通过 提案方需提供解职理由 表决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7] - 解除高管职务需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通过 提案方需提供解职依据 被解职人员有权在会议中申辩 [8][9] 工作交接与承诺履行 - 离职人员需与继任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文件资料和未完成事项 需说明事务进展及后续安排 [10] - 公司需梳理离职人员在任期间所有公开承诺 如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等 并跟踪监督履行情况 [11] - 离职人员未履行承诺时 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追责 需及时披露承诺履行进展及违约处理措施 [11]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离职人员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其他义务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12]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需配合处理法律纠纷等未尽事宜 [13][14] - 公司可要求离职人员签署协议明确责任 对任职期间违法违规行为保留追责权利 [12][14]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5][16]
泰豪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16 18:17
泰豪科技董事及高管离职管理制度核心内容 总则框架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适用范围涵盖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1] - 管理原则强调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及股东权益保护四大方向[1] 离职情形分类 - 明确离职情形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况[2] - 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高管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2] - 特殊情形下董事需继续履职: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缺会计专业人士[2] 信息披露与补选机制 -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离职信息,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原因及关注事项[2] - 董事空缺需60日内补选,董事会秘书空缺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聘任[3] -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3个月时,董事长需代行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聘任[3] 职务解除程序 - 股东会可经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提前解除董事职务[3] - 董事会可经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解除高管职务,财务总监解聘需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4][5] 离职交接与持续义务 - 离职人员需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财务资料移交等[5]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继续执行,违约需赔偿损失[5] - 离任审计可由公司发起,离职人员需配合提供文件[6] 保密与竞业限制 - 忠实义务在离职后一年内仍有效,禁止利用原职务干扰经营[6] - 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竞业禁止需遵守约定[6] - 任职期间违法责任不因离职免除,造成损失需赔偿[7] 持股管理规范 - 离职后6个月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7]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遵守原任期加6个月的转让限制[7] - 董事会秘书监督持股变动,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异常[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0] - 董事会拥有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自审议通过日生效[10]
高测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公司治理制度 -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明确离职情形、程序及后续义务,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权益保护[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涵盖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职、解职等情形[1][2] - 离职管理遵循四大原则: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股东权益保护[1] 离职程序与披露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董事离职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高管离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2]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告,说明离职原因、职务变动、后续任职情况及未履行承诺的保障措施[2] - 董事离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要求时,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补选需在60日内完成[2][3] 任职资格与解任规定 - 八类人员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等,违规者需立即停职或30日内解职[3][4]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解任,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解任决议生效日即离职[4] -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董事或高管时,被解任者可要求公司赔偿,具体金额依合同及法律综合确定[5]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包括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5] - 保密义务及部分忠实义务在离职后持续有效,因职务行为导致的责任不因离职免除[5][6] - 离职人员需继续履行任内公开承诺,未完成者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否则公司可索赔损失[6] 持股管理 - 离职董事及高管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者还需遵守任期内转让不超过25%股份的限制(司法强制等情形除外)[7] - 持股变动需遵守承诺的持有比例、期限及方式,违规交易需承担法律责任[7] 科创100ETF华夏 - 产品代码588800,跟踪上证科创板100指数,近五日涨幅0.92%,市盈率228.8倍[9] - 最新份额29.7亿份(减少3.2亿份),主力资金净流入647.1万元,估值分位59.7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