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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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须久久为功
第一财经· 2025-11-20 10:18
文章核心观点 - 全国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取得成效,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截至9月21日累计为企业挽回损失超过150亿元 [2] - 专项行动虽有效果但不可松懈,需从切断利益链条、完善法规制度、建立严格纠错机制等方面持续努力,以服务高质量发展 [2][7] 专项行动成效与背景 - 自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以来,违规异地执法和逐利性执法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涉企执法得到进一步规范 [2]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聚焦企业"急难愁盼",严肃纠治四类突出问题,截至9月21日累计为企业挽回损失150多亿元 [2] 问题根源与解决路径 - 许多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表面是权力滥用,根源在于为地方获取罚没收益,需切断此利益链条 [3] - 有法律专家建议将此类罚没收益由地方财政转至中央财政统一监管,以从根本上切断执法与趋利的联系 [4] 法规制度完善方向 - 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法规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存在漏洞,导致执法机关可通过人为建立管辖联系进行不当管辖 [5] - 《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于今年3月施行,明确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涉企案件,打破了"沾边就能管辖"的惯例 [5] - 需从《刑事诉讼法》层面进一步规范异地管辖,并强化细化类似制度 [5] 纠错与责任追究机制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坚持罪刑法定等原则,多个当事人被改判无罪 [6] - 根据《国家赔偿法》,侵权机关需进行赔偿,并向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为执法人员设定"高压线" [6]
乐见遏制趋利性执法新举措 | 经观社论
经济观察报· 2025-11-09 16:56
政策背景与核心举措 - 江浙沪皖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全国首个针对“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区域协同机制文件《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1] - 该文件旨在整治损害民营经济、破坏营商环境的违规跨区域执法与趋利性执法行为[1] - 中央层面已出台多项政策法规予以支持,包括2024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督行为”,以及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规范异地执法行为[2] 政策具体内容 - 文件明确了异地执法的概念,规范案件协查程序,实行同级协查,要求提前告知和陪同执法[2] - 对依法获取的证据互认法律效力,避免重复取证,并要求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统一行政处罚裁量[2] - 建立案件会商制度以解决管辖争议,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强化异地执法监督,防止“过罚不当”和趋利性执法[2] 问题根源分析 - 违规与趋利性执法的成因与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面临的财政压力密切相关[3] - 财政压力越大的地区,罚没收入增长往往越快,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对罚没收入的依赖度较高,更易出现逐利执法行为[3] - 执法权异化为地方财政创收工具,背离了执法权源于公民权利让渡和“为人民服务”的核心价值理念[3] 政策影响与深层意义 - 《八项举措》通过技术层面规范有助于从操作层面防范违规执法,但根除行为需警惕权力越界和“攫取型”执法思维[4] - “攫取型”执法思维类似前现代社会的权力寻租,通过权力侵占市场主体劳动成果,将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4] - 重建民营经济信心需严守权力边界、筑牢产权保护底线,方能守住市场经济的发展成果[4]
经观社论|乐见遏制趋利性执法新举措
经济观察报· 2025-11-08 15:18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执法新规 - 江浙沪皖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全国首个针对“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区域协同机制《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2] - 《八项举措》明确了异地执法的概念,规范了案件协查程序,实行同级协查,要求提前告知和陪同执法,并对依法获取的证据互认法律效力[3] - 文件要求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建立案件会商制度以解决管辖争议,并强化异地执法监督,旨在防止“过罚不当”和趋利性执法[3] “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危害与成因 - “远洋捕捞”式执法被视作损害民营经济、破坏营商环境、侵蚀法治根基的顽疾,其表现为权力机关跨省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或划转外地企业及企业家个人财产[2] - 违规与趋利性执法的成因与部分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面临的财政压力密切相关,财政压力越大的地区,罚没收入增长往往越快[4] - 趋利执法暴露出公权力的异化,当执法者沦为地方财政的创收工具,权力就脱离了法治约束,丧失了正当性,体现出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攫取型”执法思维[4][5] 中央层面的政策背景与法律支持 - 2024年9月26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督行为”,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强调应规范异地执法行为[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已陆续出台文件,从审判监督、案件督办和管辖规范等多方面对跨区域执法提出明确要求[2] - 今年5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并明确规范异地执法行为[3] 民营经济信心与营商环境建设 -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升营商环境的目标面临挑战,重建民营经济的信心绝非易事,信心贵过黄金[1][5] - 唯有严守权力边界、筑牢产权保护底线,才能守住市场经济的发展成果[1][5] - 地方财政压力应通过科学治理手段予以化解,不能以牺牲市场公平和公民权利为代价,否则将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4][5]
最高法为民企撑腰,严防趋利性执法
第一财经· 2025-08-13 09:00
司法管辖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 强调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 指定管辖为例外 严防趋利性执法 坚决纠治对涉民营经济案件扩张管辖和人为制造异地管辖现象[2] - 2024年4月最高法发布通知 要求严格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和管辖工作 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重点解决民营经济面临的司法困境[2] - 管辖被视为程序正义的第一个按钮 违规操作将直接影响实体正义 需要从根源上纠治扩张管辖和人为制造异地管辖问题[2] 问题根源分析 - 扩张管辖和人为制造异地管辖已成为地方牟取利益的渠道 民营企业被视为肥肉 存在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查封获利的远洋捕捞现象[3][4] - 核心问题在于涉案财物处置 管辖为不当处置提供貌似合法的机会 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后若明确返还收益将增加透明度[4] - 地方财政部门设立的管理中心在案件侦查阶段聚集认罪认罚款项 存在高度不透明 是扩张管辖的关键诱因之一[4] 法规与执行机制 - 《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4年5月施行 明确规定异地执法需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 管辖争议由上级机关决定[5] - 最高法要求严格审查管辖异议和指定管辖申请 从源头防止违规异地执法 最高检将制定跨区域涉企刑事案件工作意见 规范查扣冻监督机制[5] - 公安部2024年3月发布规定 明确跨省涉企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并需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5] 协同治理体系 - 需要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共同努力 最高法要求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 同时依法互相制约[6][7] - 通过强化工作沟通增强合力 协同解决涉企执法突出问题 并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确保涉企案件公正妥善处理[6]
一财社论:最高法为民企撑腰,严防趋利性执法
第一财经· 2025-08-12 21:14
司法管辖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 指定管辖为例外"基本原则 严防趋利性执法 坚决纠治扩张管辖和人为制造异地管辖现象 [1] - 2024年4月最高法要求严格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和管辖工作 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1] - 2024年5月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异地执法需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 管辖争议由上级机关决定 [3] 涉案财物处置机制 - 扩张管辖和人为制造异地管辖的核心问题在于涉案财物处置 管辖为财物不当处置提供貌似合法的机会 [1][2] - 部分地方财政部门设立"管理中心"聚集案件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款项 存在中间不透明因素 [2] - 贪腐案件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但需明确办案地方和部门是否获得返还收益以提升透明度 [2] 跨部门协作机制 - 最高法要求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机关等的协作配合 强化工作沟通 [4] - 公安部2024年3月规定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并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3] - 最高检将研究制定规范办理跨区域涉企刑事案件工作意见 规范管辖权和"查扣冻"监督机制 [3] 监督执行机制 - 法院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 -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下级法院提请指定管辖时 有关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处理 [3] - 行政和司法部门已出台明确规范措施 今后关键取决于执行效果 [3]
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坚决遏制趋利性执法 切实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快讯· 2025-05-08 11:20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 - 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1] -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及时听取各类经营主体对涉企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 [1] - 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人民监督员 专家学者 律师 新闻工作者等参与监督 [1] 民营企业权益保护 - 坚决遏制趋利性执法 切实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