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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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国际(00631.HK):订立2026年中金公司金融产品投资框架协议
格隆汇· 2026-01-22 17:33
集团于2026年中金公司金融产品投资框架协议期限内向中金公司集团认购金融产品的建议最高每日余额 为人民币20亿元(或任何等值的外币),包括约人民币6.96亿元,即集团于公告日期向中金公司集团认购 的金融产品的当前余额。 格隆汇1月22日丨三一国际(00631.HK)宣布,于2026年1月22日,公司与中金公司订立2026年中金公司金 融产品投资框架协议,据此,集团同意自2026年1月22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向中金 公司集团认购金融产品。 ...
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等三项配套制度
新浪财经· 2025-12-31 14:57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三项新规核心观点 - 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为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于2025年12月24日印发三项配套指引 旨在规范行业经营 保护消费者权益 并加强互联网业务及资金投资管理 [1][39][40] - 三项指引分别为《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平台及产品信息报备工作指引》《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产品投资工作指引》 [1][39] - 所有指引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已开展业务的公司需在施行后六个月内完成整改 [22][27][56][58]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要点 - **适用范围与总体原则**:指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要求公司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2][3][41] - **治理与工作机制**: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与企业文化 董事会是最终责任主体 公司需设立专职部门并配置充足资源 构建覆盖业务全生命周期的管控机制 [6][43] - **内控制度与培训**:公司需建立健全至少十项内控制度 包括信息保护、信息披露、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管理及投诉处理等 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专题培训 对营销、催收、客服等重点岗位人员鼓励提高培训频次 [8][9][44][45] - **绩效考核**: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合理设置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及时率与合格率等指标权重 并与薪酬激励等机制衔接 [5][10][45] - **营销与信息披露规范**:规范电话、信息群发等营销行为 需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 通过各类渠道开展业务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公示产品信息 信息变更需在七个工作日内更新 [11][12][46] - **合同与收费透明**:合同签署前需设置强制阅读环节 并以醒目形式载明贷款年化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 鼓励使用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必须足额发放贷款本金 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等 需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并完整告知合作机构收取的费用 [13][14][46][47] - **催收行为管理**:催收作业时间限于每日8:00至22:00 主动语音有效催收频次每日合计不超过三次 需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并公示其信息 催收记录需保存至少两年 [15][47][48] - **消费者信息保护**:处理消费者信息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需获得消费者明确同意 不得收集无关信息、变相强制同意、出售或泄露信息 [17][48][49] - **投诉处理机制**:需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并公布渠道 一般需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保存全流程档案 自投诉办结之日起保管时间不少于五年 [19][21][50][51] - **监管与整改要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通过非现场与现场检查加强监管 落实情况将作为现场检查和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将依法处罚或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措施 [24][25][26][55] 互联网平台及产品信息报备工作指引要点 - **适用范围**:指引适用于在上海依法设立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营销获客、发布产品或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 但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超出批准的区域范围开展业务 [23][59] - **报备内容**:公司需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备互联网平台信息 包括自有平台的ICP备案、公安联网备案证明、首页截图及内控制度 以及合作机构的营业执照、合作协议、资质证明和管控制度 [24][25][60][61] - **产品信息报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贷款产品或发放贷款的公司 还需报备产品基本信息表、产品利率及费用说明(需明确年化利率并列出所有费用)、以及清晰的还款方式说明 [26][61][62] - **报备流程与时限**:报备通过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提交 既有平台或产品需在本指引生效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备 新平台或新产品需在上线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备 信息变更或终止需在十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27][28][29][63] - **审核与监管**:区级监管部门需在收到报备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报备情况将纳入公司监管评级并在年度现场检查中核查 [30][64] 金融产品投资工作指引要点 - **投资原则与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应聚焦小额贷款主业 在经营稳定、流动性良好时可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 但不得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产品 且只能购买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32][34][69] - **投资额度与期限**: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投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34][69] - **投资标的范围**: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AAA级信用企业债及公司债、银行定期存款、投资债权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 [35][70] - **风险管理与报告**:公司需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和决策机制 审慎考量投资策略与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的适配度 并需按月通过监管信息平台报送投资业务相关数据 投资情况将纳入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 [36][71]
昭衍新药: H股公告:进一步购买金融产品
证券之星· 2025-05-22 22:23
公司金融产品认购情况 - 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认购江苏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合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440,000,000元,包括四项产品:首项150,000,000元、第二项60,000,000元、第三项200,000,000元及第四项30,000,000元 [1][3][4] - 四项产品均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预计年回报率区间分别为0.1%-2.45%、1.60%-2.50%、1.00%-2.56%及1.50%-2.45%,期限最短6个月、最长12个月 [4] - 截至公告日,除上述未到期产品外,其余向江苏银行认购的金融产品均已按条款悉数赎回 [1][5] 认购理由与财务影响 - 认购目的是利用富余现金余额提升利息收益,同时保持高流动性和低风险敞口,预期年利息收益范围从首项最低74,000元至第三项最高2,539,000元 [4][5] - 公司认为该等产品风险低于常规投资,且回报优于商业银行普通存款,预计不会对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5] - 资金来源于运营富余现金,不影响日常运营流动性,董事评估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5] 上市规则合规性 - 前三次认购因单次及合并基准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未构成须予公布交易 [2][5] - 第四次认购后合并基准适用百分比率升至5%-25%区间,触发上市规则第14章须予披露交易要求,故发布公告 [2][5] 参与方背景 - 认购主体为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昭衍管理科技及昭衍(苏州)新药,后者主营药物非临床研究服务 [6] - 江苏银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股票代码:600919),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联方 [6] 行业定位 - 公司为专注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领先合同研究组织,业务覆盖药物发现至临床试验阶段的全链条研发服务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