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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场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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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税收新政对个人旧金饰无影响,零售金价或现短期波动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03 18:05
黄金税收新政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实施增值税政策调整 [1] - 新规首次将黄金交易按用途划分为“投资性”与“非投资性”两类,并据此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1][2] - 新规通过显著的税收差异,引导黄金交易向交易所集中,长期来看有利于提升我国黄金市场的规范性和国际影响力 [4][5] 投资性与非投资性黄金的税收差异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2][3] -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如黄金首饰加工、工业用金等,其进项抵扣仅能按6%的扣除率计算,购买企业需承担部分无法抵扣的税负 [2][3] - 当投资性金条再次销售时,需全额缴纳增值税,且只能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这种“进项可抵、销项无专票”的设计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黄金的二次流通 [3] 场内与场外交易的税收对比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两大国家级平台进行场内交易,卖出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 [4][5] - 场外交易指在交易所之外进行的双边黄金交易,如金店、国际场外市场,一般纳税人销售标准黄金需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按3%的征收率缴纳 [4] - 以一笔100万元的标准黄金交易为例,场外交易的一般纳税人需缴纳13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缴纳3万元,而通过交易所交易则可全额免征这笔税款 [5] 对个人黄金饰品交易的影响 -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黄金首饰)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普通人转让自用、佩戴过的黄金首饰等原则上无需缴纳增值税 [5] - 若个人频繁、大规模销售黄金饰品,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经营性销售”,需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5] 对黄金零售价格的影响 - 黄金零售价格的上涨是国际金价走势、市场供需关系、汇率波动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6] - 税收新规可能通过“税负传导”机制对零售端价格产生一定影响,上游交易商从交易所采购非投资性黄金时由于进项抵扣不足(仅能按6%扣除),可能将这部分成本向产业链下游转嫁,最终可能导致金店销售的黄金饰品价格在短期内出现波动 [6]
金条突然涨价、下架,黄金税改后零售金价或短期波动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03 17:57
黄金税收新政核心要点 - 首次在税收上将黄金用途明确划分为“投资性”与“非投资性”两大类 [2] - 新规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提供税收指引 [1] 基于用途的税收政策差异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央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全额抵扣 [4][5] - 非投资性用途指黄金首饰加工、工业用金等,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但买入方仅能按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导致购买企业需承担部分无法抵扣的税负 [4][5] - 投资性金条再次销售时需全额缴纳增值税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种“进项可抵、销项无专票”的设计会抑制黄金的二次流通 [5] 引导场内交易的税收设计 - 通过交易所进行标准黄金交易,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税负优势明显 [6][8] - 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一般纳税人需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纳,以100万元交易为例税负分别为13万元和3万元 [8] - 新规导向清晰,旨在让更多黄金交易在税收政策明确、征管规范的交易所内进行,以形成更透明的价格并提升市场规范性 [9] 对零售市场及消费者的影响 -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黄金首饰原则上免征增值税,但频繁、大规模销售可能被认定为“经营性销售”而需缴税 [11] - 黄金首饰零售价格可能因新规出现短期波动,上游交易商采购非投资性黄金时进项抵扣不足,可能将部分税收成本向产业链下游转嫁 [11][15] - 部分品牌投资金条已出现下架或涨价现象,11月1日下午1000元/克以下的投资金条和金豆几乎消失,在售产品普遍涨至1000元以上,部分品牌金条超过1200元/克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