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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律师团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5年10月/总第92期)
搜狐财经· 2025-12-13 16:18
国资基金研究中心法律服务动态 - 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浦东天使母基金参与设立临床转化种子基金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对基金管理人孚腾资本及基金本身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参与有限合伙协议等交易文件的起草、审阅和谈判 [1] - 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某知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就其管理的多支基金起诉已故被投企业创始股东的继承人,以追索触发的股权回购义务 [2] - 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某知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系统梳理、评估其在管基金合同条款的潜在风险,并提供合规运营建议 [3] - 杨春宝律师团队协助某知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制订员工跟投制度 [4] - 杨春宝律师在专业会议上以代理案例解析对赌案件中的攻防要点及法律建议 [5] - 杨春宝律师在长三角资本市场论坛发表题为《对赌回购的攻与防》的主题演讲 [6] 基金业协会监管动态 - 2025年10月17日及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注销上海麦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4家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按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7] - 2025年10月17日,协会公告无法与盘锦海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要求其提交报告,否则将认定为失联并注销登记 [7] - 2025年10月,协会对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纪律处分:撤销海南千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登记 [8];暂停四川东方漆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12个月 [8];暂停耀康松学基金(杭州)有限公司受理产品备案6个月 [8];对北京泰合万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8] 法律、监管与司法动态 - 2025年10月2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尊重合同意思自治,允许约定变更管理人的表决比例 [11];简化文件要求,删除部分难以提供的材料 [11];明确将仲裁裁决作为办理管理人变更的依据之一 [13];允许已进入清算程序但未完成清算的基金变更管理人 [13];有条件放开涉及风险处置的基金变更管理人的类型限制 [13] - 2025年10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提出八项意见,包括加强执法协作打击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等犯罪行为,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犯罪司法政策文件 [14] - 证监会主席吴清在署名文章中提出,积极发展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促进其“募投管退”循环畅通,培育壮大耐心资本、长期资本和战略资本 [15] 典型司法与仲裁案例 - **L某诉某银行合同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判决支持在管理人失联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代表向基金交易关联方主张权利的做法,为类似情形提供了司法指引 [16][17] - **S某申请强制执行北京某基金公司仲裁执行案**: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引入担保机制,准予执行下层基金财产以打破清算僵局,平衡了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与潜在债权人救济的关系 [18][19] - **基金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案例显示,仲裁庭指引基金持有人大会补正程序瑕疵,并创新地将仲裁决议效力扩张至未参与方,有效破解了私募基金治理僵局 [20][21][22] - **资管计划管理人赔偿责任案**:上海仲裁委员会案例裁定,资管计划管理人因违反资金监管义务(超额提供资金4.98亿元,超出约定的2.5亿元额度)造成投资者损失,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认定管理人已履行销售环节的适当性义务,投资者作为专业机构也需自行承担部分风险 [23][24][25] 作者团队背景 - 杨春宝律师为一级律师,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在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领域拥有30年执业经验 [28][31][32] - 孙瑱律师为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等领域 [33][35] - 李嘉欣律师为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法律服务 [38]
9.55亿元被挪用!投资私募基金如何避坑?
搜狐财经· 2025-12-13 09:24
案件核心与处罚 - 浙江优策投资挪用投资者资金高达9.55亿元 [1] - 主犯被处以超过3500万元的罚款 [1] - 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 私募基金行业概况 - 中国私募基金行业总规模已超过20万亿元 [1] - 私募基金主要面向高净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 [1] - 行业主要投资方向为初创企业和硬科技企业,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1] 私募基金风险与监管 - 私募基金因信息不公开,风险显著高于公募基金 [3] - 浙江优策投资通过多层基金嵌套、虚假净值报告等方式掩盖挪用资金行为长达四年 [3] - 监管部门持续加强执法,已清退超过8000家违法违规及“僵尸”私募机构 [3] 投资者识别与防范要点 - 投资者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核查机构与产品的备案及合规情况 [5] - 必须确认资金由第三方托管,防止管理机构直接接触资金 [5] - 对宣传“低风险高收益”、“保本保收益”的产品应保持高度警惕 [5]
罚超3500万元!违规挪用基金财产 优策投资被顶格惩处
搜狐财经· 2025-12-13 09:24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 - 优策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黄巍存在违规挪用基金财产、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 浙江证监局对优策投资和相关人员合计处罚超3500万元 并对实际控制人黄巍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以上均为行政处罚的顶格惩处 [1] - 优策投资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3月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巍 但2019年3月至调查日期间 向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晴 [1] - 优策投资挪用基金财产 在实际控制人黄巍决策安排下 于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 通过网银转账将3只投资层产品投向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转出至基金产品托管户之外的其他账户 截至2024年7月2日 转出资金尚有9.55亿元未归还 [2] - 优策投资隐瞒基金财产被挪用事实 在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 向投资者提供及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8只募集层产品、3只投资层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 - 证监会决定对优策投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2100万元罚款 对实际控制人黄巍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900万元罚款 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另有两名相关责任人因未审慎履行职责 分别被罚款420万元和105万元 [3] 业务运作模式与违规细节 - 优策投资自2018年11月至调查日 先后成立并管理8只募集层产品 全部基金财产分别投向其成立并管理的3只投资层产品 此外 某外部私募基金产品亦投向其中一只投资层产品 而3只投资层产品均投向银行协议存款 [2] - 实际控制人黄巍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损害投资者利益 构成违法行为 [3] 监管态度与行业整治 - 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相关要求 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清除“害群之马” 净化市场环境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4] - 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开展资金池业务、违规关联交易、违规违约投资等行为被认定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触犯私募基金监管“底线”“红线” [4] - 证监会扎实推进私募领域风险整治 近5年出清违法违规及僵尸机构超8000家 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行业风险明显收敛 [4] - 证监会积极开展合规培训、普法教育 督促机构自查自纠 仅今年 相关证监局累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000余次 组织1.6万家机构开展自查评估和问题整改 [4] - 监管部门将持续引导私募行业积极践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 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促进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 [4][5]
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活动
中国证券报· 2025-12-13 04:17
案件核心事实与处罚 - 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巍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包括违规挪用基金财产 报送虚假信息等 [1] -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 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挪用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为个人或他人牟利 提供及报送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1] -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 公司违规将3只投资层产品投向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转出至非托管账户 截至2024年7月2日 尚有9.55亿元未归还 [2] -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 公司隐瞒挪用事实 向投资者及基金业协会提供的11只基金产品的资产 收益 净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存在虚假记载 [3] - 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顶格行政处罚 对优策投资罚款2100万元 对实际控制人黄巍罚款9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刘凯歌罚款420万元 对焦健罚款105万元 合计罚款超过3500万元 [1][3][4] 公司结构与运作模式 - 优策投资于2017年11月21日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2019年3月后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巍 但向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为虚假记载 [2] - 2018年11月至调查日 公司成立并管理8只募集层基金产品 这些产品的全部财产分别投向公司管理的3只投资层基金产品 另有外部私募产品也投向其中1只投资层产品 3只投资层产品最终均投向银行协议存款 [2] 监管态度与行业背景 - 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要求 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清除害群之马 净化市场环境 [1] - 此次处罚力度为私募监管领域“史上最重” 彰显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私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和态度 [1][3]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 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 证监会积极做好贯彻落实 用足用好法律条款 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4] - 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 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原则 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了该公司的管理人登记 [4] 行业整治与监管趋势 - 近五年来 证监会扎实推进私募领域风险整治 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协同发力 已出清违法违规及僵尸机构超过8000家 行业结构得到优化 风险明显收敛 [5] - 证监会积极开展合规培训和普法教育 督促机构自查自纠 今年相关证监局累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000余次 组织1.6万家机构开展自查评估和问题整改 [5] - 监管采取“处罚与教育并重”的方式 旨在防止“不教而诛” 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鼓励私募机构践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 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 [5]
证监会对优策投资开出3525万元罚单
证券日报· 2025-12-13 01:09
案件核心事实与处罚 - 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某存在三项违法事实: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挪用基金财产、提供及报送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 - 2018年11月至调查日,公司成立并管理8只“募集层产品”,其全部财产投向3只“投资层产品”,后者均投向银行协议存款 [2] -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在实际控制人黄某决策安排下,公司违规将投资层产品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转出至非托管账户,截至2024年7月2日,尚有9.55亿元未归还 [2] - 期间,公司向投资者及基金业协会提供的产品资产、收益、净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2] - 浙江证监局对公司罚款2100万元,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425万元,合计罚款3525万元,并对实际控制人黄某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1][3]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了该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 监管背景与执法趋势 - 2023年7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等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3] - 此次对优策投资及相关人员合计超3500万元的处罚,被业内人士称为“史上最重”,释放了“零容忍”的监管信号 [3] - 监管部门正积极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要求,集中整治私募基金领域突出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1][4] - 近5年,通过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协同发力,已出清违法违规及僵尸机构超8000家,行业风险明显收敛 [4] - 截至今年10月底,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19367家,较高峰时期下降约20% [4] 行业生态与结构变化 - 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显著下降,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7592家,较高峰时期下降约17%;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1594家,较高峰时期下降约23% [4] - 证监会通过开展合规培训、普法教育,并督促机构自查自纠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今年地方证监局累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000余次,组织1.6万家机构开展自查评估和问题整改 [4][5] - 监管引导行业践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战略 [4] 立体化追责体系与投资者保护 - 对于可能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 市场人士指出,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投资款、认购费及资金占用损失,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1] - 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提出,将研究制定私募基金犯罪指导意见,严惩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等犯罪行为 [7] - 《指导意见》明确,若管理人挪用基金财产导致募集目的不能实现或资产已无变现可能,投资者请求提前解散基金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回应法律适用争议,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 [8] - 行业人士表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正在完善,有助于投资者保护并净化行业生态 [8]
证监会开出“顶格”罚单,对优策投资罚款2100万元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12 23:00
监管处罚 - 浙江证监局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以2100万元人民币罚款 [1] - 对3名责任人员处以1425万元人民币罚款 [1] - 对实际控制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了该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 违规行为 -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 [1] -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报送虚假信息的行为 [1] -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1] 监管态度与影响 - 本次处罚力度为顶格处罚,在私募监管领域被称为“史上最重” [1] - 证券监管部门表示,对于可能涉及犯罪的违法问题线索,将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1] - 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破坏市场秩序 [1] - 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要求,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以清除“害群之马”、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1]
因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遵循诚信原则,颐道通达投资被监管警示
北京商报· 2025-12-12 22:05
监管措施 - 青岛证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青岛颐道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赵一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3] - 监管措施的依据是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未遵循诚信原则,违反了相关规定 [3] - 赵一珍作为公司负责人,因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3] - 相关违规情况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
因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存在违规行为,深圳海峡资产被监管警示
北京商报· 2025-12-12 22:05
监管措施 - 深圳证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深圳海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俊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3] 违规行为 - 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 - 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权益的重大信息 [3] - 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俊杰领导并实施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且作为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3]
罕见!证监会开出私募史上最重罚单
深圳商报· 2025-12-12 21:12
事件概述 - 中国证监会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包括对公司罚款2100万元 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425万元 并对实际控制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了该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市场人士认为此次处罚力度为顶格 合计罚款超3500万元 堪称私募监管领域“史上最重”处罚 [1] 违法事实详情 - **报送虚假实际控制人信息**:优策投资自2019年3月起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晴 但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黄巍 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3] - **挪用基金财产及利用基金牟利**:2018年11月至调查日 公司成立并管理8只募集层基金产品 其资金最终投向3只投资层产品并用于银行协议存款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 在实际控制人黄巍决策安排下 公司将投资层产品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违规转出至非托管账户 截至2024年7月2日 尚有9.55亿元资金未归还 [4] - **提供及报送虚假产品信息**: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 公司隐瞒基金财产被挪用的事实 向投资者及基金业协会提供的8只募集层产品及3只投资层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共计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5] 对责任人员的具体处罚 - **对实际控制人黄巍的处罚**:黄巍因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损害投资者利益 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900万元罚款 同时 因其策划、实施重大违法行为 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7] - **对责任人刘凯歌的处罚**:刘凯歌虽未在公司任职 但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并参与涉案基金运作 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被给予警告 并处420万元罚款 [8] - **对责任人焦健的处罚**:焦健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及多数涉案产品的投资经理 因未审慎履行职责 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被给予警告 并处105万元罚款 [8] 监管态度与行业影响 - 证监会表示 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破坏市场秩序 监管机构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要求 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活动 以清除“害群之马” 净化市场环境并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1]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多家私募被深圳证监局警示
中证网· 2025-12-12 21:08
监管动态 - 近期多家深圳私募机构因违规行为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 - 深圳证监局查处的违规行为主要涉及未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将投资管理职责交由他人行使、由非公司从业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职责以及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情形 [2][3] 具体违规行为与涉事机构 - 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高盛鑫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将在管产品投资管理职责交由他人行使的情形 [2] - 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由非公司从业人员承担部分私募基金投资管理职责、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的情形 [3] - 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杨光因负责相关基金投资运作并实施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违规行为,与公司一同被采取监管措施 [3] 监管认定与依据 - 深圳证监局认定上述公司的行为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2][3] -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