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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江悦商贸有限公司成立 注册资本1万人民币
搜狐财经· 2025-12-06 06:14
公司设立与基本信息 - 高碑店江悦商贸有限公司于近日成立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莹莹 [1] - 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人民币 [1]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塑料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海绵制品销售 [1] - 公司经营范围还包括包装服务、非食用冰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保温材料销售、纸制品销售 [1] - 公司经营活动为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的一般项目 [1]
陈震偷税追缴并罚共计247.48万元!起底被全网禁言的陈震:曾因飙车被行政拘留7天、因打架赔偿70万元
新浪财经· 2025-12-05 18:55
税务违法案件 - 网络车评人陈震因偷税被查处,在2021年至2023年间通过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118.67万元 [2] - 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总计247.48万元,目前所有款项均已追缴入库 [2] - 税务部门明确表示,此类行为属于偷税,将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2] 个人历史与公司状况 - 陈震早年因非法赛车在北京二环13分钟行驶32.7公里,于2006年被行政拘留7日,成为北京首个因超速被拘案例 [6] - 陈震在2018年因打架事件赔偿70万元达成和解不予起诉 [10] - 陈震名下关联5家企业,其中4家存续,其担任监事的北京格锐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存在一笔欠税公告,欠缴印花税余额为2965.14元 [13] - 北京格锐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500万元,陈震作为受益所有人持股54%,该公司专注于汽车测评内容运营 [13] 近期舆论风波与平台处罚 - 2025年10月3日,陈震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初步调查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不涉毒酒 [15] - 2025年11月27日,陈震就小米捐赠1000万港元事件发表评论引发争议,被指“阴阳”小米捐款,随后其为此言论两次公开道歉 [15][23] - 2025年12月4日晚,陈震在全网拥有超2400万粉丝的多平台账号被禁言,其微博小号于5日上午更新后亦被禁言 [4] - 各平台处罚措施存在差异:其快手(粉丝201.3万)、微博(粉丝1014.1万)账号被“禁止关注”;抖音(粉丝1075.4万)、小红书(粉丝72.6万)账号被“禁言”;B站(粉丝57万)账号显示“封禁中” [16] - 陈震关联公司对禁言原因回应“不方便透露”,陈震本人用小号回应“好好反思一下”、“自作自受” [19] - 近一个月内,陈震曾三次公开发文道歉,包括向郑智化道歉及就小米捐款言论两次道歉 [22][23] 商业影响与个人背景 - 第三方数据显示,“陈震同学”视频平台近30日掉粉4.53万 [24] - 其视频广告报价为:1秒-20秒报价35万元,21秒-60秒报价60万元,60秒以上报价80万元 [24] - 陈震为《萝卜报告》创始人,前汽车之家金牌主持人,主持过《越野路书》等知名车评节目 [24] - 其微博评论区曾有网友多次提醒其需谨言慎行 [24]
陈震偷税118万,追缴并罚共计247万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05 14:00
案件核心事实 - 网络车评人陈震因偷税被依法查处,2021年至2023年间通过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118.67万元 [1] - 税务部门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4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所有款项均已追缴入库 [1] - 税务部门明确表示,通过所述手段不缴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将坚决维护税收安全和法治公平秩序 [1] 个人影响与商业活动 - 陈震多个社交平台账号(微博、抖音、B站、小红书、快手)于12月5日被同时禁言,被禁账号总粉丝量超过2400万 [2] - 其视频平台账号“陈震同学”近30日内掉粉4.53万 [2] - 陈震名下共关联5家企业,其中4家为存续状态,包括北京格锐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格锐新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商业版图涉及广告传媒、商贸等领域 [2][3] - 陈震在关联企业中担任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经营者等不同职务 [3] 商业价值与财务风险 - 陈震的视频广告报价显示,其1秒至20秒视频广告报价为35万元,21秒至60秒报价为60万元,60秒以上报价为80万元 [2] - 其关联公司北京格锐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现存1则欠税公告,欠税余额为2965.14元,欠税税种为印花税 [3][4]
最高法发布保护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经济日报· 2025-12-05 08:22
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旨在通过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优化融资环境 激活股东有限责任 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保护企业名誉信用 以激励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发展 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1] 融资环境优化与司法保障 - 某银行在发放3.5亿元贷款前向企业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且未提供对应服务 被法院认定违反收费原则并超出监管准许范围 按照“砍头息”规则将该费用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2] - 在另一起案件中 法院认定借款人仅迟延2天支付利息且后续足额还款属显著轻微违约 银行在有多种担保下直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违诚信公平原则 故驳回银行相关诉讼请求 [2] - 典型案例明确了金融机构权利行使边界 为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稳定经营预期提供了司法保障 [2] - 法院通过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推动金融机构优化普惠金融供给 规范其利息费用收取、单方变更贷款条件及提前收贷等行为 协同监管部门确保民营企业权益 [3] 股东权利保护与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 法院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 规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 依法追究其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4] - 法院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的风险控制功能 依法维护诚信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一起案例中改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股东无需被公司债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1][4] - 针对企业改制遗留问题 法院系统梳理债权债务关系 在一起案件中确认企业仅实际接收180余万元资产后 改判其在接收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从而精准剥离不应由其承担的巨额债务 [4] 善意文明执行与信用保护 - 各级法院依法审慎适用执行强制措施 已为30余万家被执行企业进行信用恢复 对12.06万家企业采取“活封活扣”措施 涉及执行标的金额3604亿元 [6] - 法院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案件2278件 化解债务超过13667亿元 有效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6] - 法院在司法全过程中严格规范执行行为 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做到不中断企业资金往来与正常经营 在失信惩戒中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以精准适用措施 [6] - 针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 法院严格落实防止大型企业“以大欺小”的司法解释 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机制 并对因政策调整等致产权受损的民营企业依法予以救济 [6] 司法实践的影响与意义 - 典型案例通过明确司法支持导向 为民营企业平等使用金融资源扫清障碍 [3] - 司法明确界定企业不应承担的风险及违法违规行为 有助于企业放下包袱 放心投入研发创新与市场拓展 [7] - 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使法律边界更清晰、市场预期更稳定 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所需的土壤 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动力 [7]
新“18条”出台 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
四川日报· 2025-12-04 16:41
文章核心观点 - 四川省政府出台18条政策措施 旨在从消费提振、企业降本减负、企业快速成长和产业转型升级四个方面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 [1] 大力支持消费提振 - 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的个人消费贷款进行贴息 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 覆盖单笔5万元以下及5万元及以上在汽车、养老生育、文旅等重点领域的贷款 [1] - 对符合条件的“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 按其开展促销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 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 [1] - 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 按其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 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 [1] 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 对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 地方法人银行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取得成效的 按其再贷款使用额度给予2‰左右的分档奖补 [2] - 对银行机构运用养老再贷款发放的养老产业贷款 省级财政按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 单户企业最高200万元 [2] 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 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 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省级财政按不超过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10%给予激励 单个项目最高1500万元 [2] - 政策包含实施工业、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 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 大企业大集团定向采购激励以及支持培育新业态消费市场主体 [2]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 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 全省符合条件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的养殖场(户) 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标准给予激励 [3] - 对“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增加的市(州)给予激励 “个转企”户均标准0.6万元 “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3]
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最高法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央视新闻· 2025-12-04 12:2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个典型案例 内容涵盖融资环境优化、股东有限责任激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方面 [1] 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助力破解融资难题 -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规范金融机构利息和费用收取、单方面增加贷款条件、中止或提前收回贷款等行为 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2] - 在某银行与某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 银行在发放3.5亿贷款前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服务 法院认定该费用违反监管规定 按照“砍头息”规则将其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2] - 在某银行诉港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 法院认定借款人仅迟延2天支付利息属显著轻微违约 银行在有充分担保下直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违诚信公平原则 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2] 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 在案件审理中坚持立法法规定的溯及力原则 准确适用法律以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3] - 在某集团公司诉某开发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应适用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法律 支持作为国有企业的某集团公司的一般取回权诉请 体现了平等保护精神 [3] 妥善处理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 - 人民法院在处理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时 既坚守法律底线 又考虑历史特殊性 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4] - 在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某商贸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中 法院细致梳理债权债务关系 确认该公司仅实际接收180余万元资产 故再审改判其仅在接受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为其剥离了不应承担的巨额债务 [4] 依法维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 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公司法 依法维护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独立、责任分离的现代企业产权结构 [5] - 一方面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如“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 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 - 另一方面 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的风险控制功能 维护诚信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责任间建立“防火墙” [5] - 在某投资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企业股东受有限责任制度保护 无需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5] 依法创新执行举措 维护企业信用 - 人民法院依法审慎适用执行强制措施 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努力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声誉 [7] - 在某家居公司诉某咨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中 法院根据双方申请采取执前扣划措施 既避免了胜诉方因现金流短缺陷入困境 又避免了败诉方因成为被执行人而影响征信 [7]
最高法发布7大典型案例 银行违规收取“融资承诺费”位列第一
证券日报网· 2025-12-04 11:5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个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民商事案例 地域覆盖东、中、西部 审理层级涵盖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 [1][4] - 案例内容涵盖融资环境优化、股东有限责任激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方面 反映人民法院在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方面的最新工作进展 [4] 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 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通过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推动金融机构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 [5] - 规范金融机构利息和费用收取、单方面增加贷款条件、中止或提前收回贷款等行为 确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 在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案中 法院认定银行在发放3.5亿元贷款前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不当增加融资成本 按“砍头息”规则将该费用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7] - 在某银行诉港某公司案中 法院认定借款人迟延2天付息属显著轻微违约 银行直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违诚信公平原则 驳回其诉讼请求 [7] - 上述案例明确了金融机构权利行使边界 为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稳定经营预期提供司法保障 [8] 平等保护国企与民企合法权益 - 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法律 [9] - 在某集团公司诉某开发公司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作为民营企业的开发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支持作为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的一般取回权诉请 体现依法平等保护精神 [9] - 在企业改制相关纠纷中 人民法院细致梳理债权债务关系 既不允许企业借改制逃废债务 也不加重企业不合理负担 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9] - 在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某商贸公司案中 法院确认改制方案未完全履行 商贸公司仅实际接收180余万元资产 再审改判其仅在接受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精准剥离不应由民企承担的巨额债务 [10] 维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 依法维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增强民营企业投资创业信心 稳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预期 [11] - 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 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11] - 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风险控制功能 在依法出资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责任之间建立有效“防火墙” [11] - 在某投资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企业股东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保护 无需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11] 创新执行举措维护企业信用 - 依法创新执行举措 维护民营企业信用 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善意文明执行 [12] - 依法审慎适用执行强制措施 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经营管理体系、资金往来和正常生产经营 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 [12] - 在某家居公司诉某咨询公司案中 法院根据双方申请采取执前扣划措施 既避免胜诉方因现金流短缺陷入财务困境 又避免败诉方因成为被执行人而影响征信 实现互利共赢和纠纷高效实质化解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