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icon
搜索文档
特写丨压实责任抓保供
公司运营与监督 - 中国石油在供暖季结束后立即启动新一轮天然气保供工作 从推进国产气增储上产 保障进口气稳定供应 到持续提升储气调峰能力 均制定了详细方案并在运行中狠抓落实[2] - 公司智能运营中心通过一整面曲面屏实时监控全国天然气管网输配 储气库库存 重点城市用气量等关键数据[2] - 北京华油联合燃气公司马驹桥门站承接陕京线气源 肩负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通州区 大兴区等地3.3万户居民的供气任务 是天然气进入千家万户的“最后一站”[3] - 该门站当前生产设备良好 保供物资充足 应急预案有效 安全风险整体受控[4] 行业保供措施与挑战 - 天然气冬季保供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推进国产气增储上产 保障进口气稳定供应 以及持续提升储气调峰能力[2] - 尽管已作充分准备 但今年冬季保供仍面临不小压力和挑战[2] - 监督检查聚焦元旦春节等重要节点时段 旨在全面拧紧责任链条 切实守住民生用气底线[4] 安全与应急管理 - 监督检查组深入燃气门站工艺区 仔细查验设备运行 安全巡检台账 应急补气装置等[3] - 门站日常使用便携式燃气泄漏检测仪进行检测 并拥有详细的安全保障流程[3] - 在模拟警报响起时 工作人员能立即按预案行动 包括中控室值班员锁定报警点位 巡检员快速进入工艺区检测 相关人员迅速做好应急处置[3]
左连璧同志遗体送别活动在京举行
人物生平与评价 - 左连璧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优秀领导干部,原监察部副部长 [1] - 左连璧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25年12月9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 [2] - 其遗体送别活动于2025年12月17日上午在八宝山革命公墓举行 [1] 送别活动与个人品格 - 中央领导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同志、退休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部分同志、生前友好参加了送别活动 [2] - 左连璧同志始终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 他坚持政治原则,认真履职尽责,表现出一名共产党员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优秀品质 [2] 历史贡献与精神传承 - 左连璧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奋斗的一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生 [2] - 他的革命精神和业绩永远铭记在人民心中 [2]
原云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张玉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核心事件 - 原云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张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并主动投案 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 涉事主体状态 - 涉事主体为原云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已退休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副检察长郭连山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司管理层变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副检察长郭连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1] - 郭连山目前正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
原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范志忠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事件概述 - 原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范志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2]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丁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公司管理层变动与纪律审查 -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丁振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并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1] - 丁振被指控的违纪违法行为包括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背组织原则、收受礼品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以及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 - 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1]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 调查发现丁振存在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等行为 [1] - 丁振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显示其违背组织原则 [1] - 其行为被定性为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性质严重且影响恶劣 [1]
贵州省贵阳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黄成虹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案件定性 - 黄成虹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2] - 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2] 违纪违法具体行为 - 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搞政治攀附,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活动 [1] -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1] - 违背组织原则,违规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 [1] - 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物 [1] - 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新增隐性债务,干预执纪执法活动 [1] - 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接、融资借款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 处理结果 - 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成虹开除党籍处分 [2] - 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2] - 终止其中共贵州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贵阳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2] -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2] -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
河南省郑州市政协原一级巡视员樊福太被开除党籍
案件定性 - 河南省纪委监委对郑州市政协原一级巡视员樊福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1] - 樊福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1] - 其行为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1] 主要违纪违法事实 - 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1] -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消费卡 [1] - 违背组织原则,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 [1] -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揽 [1] - 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 处理结果 - 经河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河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樊福太开除党籍处分 [1] - 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1] -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1] -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1]
持续发力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核心观点 - 青岛市纪委监委通过深化改革、赋能增效和标本兼治三大举措,系统性地整合监督力量、提升履职能力并增强监督实效,旨在破解基层监督难题,提升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质效 [1][2][4][7] 深化改革与组织体系 - 整合监督力量:推进市县两级纪委监委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改革,整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增设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增加相关内设机构编制数量,推动编制资源向监督执纪执法一线倾斜,并优化调整监督联系范围,推动派驻机构集中办公 [2] - 配强干部队伍:优化市县两级纪委监委班子结构,推动县级班子成员交流任职及副书记易地交流,配齐配强中层正职,健全县级人员动态补充机制,持续选拔高学历、强专业的综合人才以优化结构 [3] - 夯实乡镇基础:针对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人员不足、能力偏弱等问题,出台“九项规范”及25条具体措施,定期督导以配齐配强机构力量并加强硬件保障 [3] 赋能增效与履职能力 - 制度赋能:以“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为契机,健全完善制度,市级层面今年共形成68项制度性成果,并制定镇(街道)信访举报工作指引、受贿案件办理参考等,建立与驻青单位协作机制 [4][5] - 数字赋能:加快构建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深化信息查询平台应用,探索“一对一”大数据分析跟案模式,创新“部门点题、同题共答”机制,联合创建监督模型140余个,并升级打造清廉乡村数字监管平台,嵌入三大监管模块实现实时监控与自动预警 [5] - 培训赋能:常态化举办业务培训,今年市级层面举办30余个班次、培训8800余人次,其中10个班次覆盖市、区、镇三级干部,建设师资课程库供按需预约,并开展实战练兵,建立“全市专案人才信息库” [6] 标本兼治与监督实效 - 拓展政治监督实践路径:以政治监督为牵引,建立监督任务台账明确6方面17项重点,并运用立项监督方法,首批选定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等47个立项监督事项,进行全链条把控 [7] - 一体深化正风肃纪反腐:加强集体研判与统筹指导,引导力量向办案聚焦,建立由风查腐“必问必核清单”深挖“四风”背后问题,并通过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破解“熟人社会”办案难题,对基层重要线索加大挂牌督办、提级直办力度 [8][9] - 提升监督治理效能:强化“查处问题—推动整改—完善机制—巩固提升”闭环整治,开展“清风廉线”作风建设行动,创新五维联动监督方式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并制定清廉村居建设指导清单及标准,纵深推进清廉建设 [9]
犯罪对象和受贿数额认定问题分析
案件背景与核心事实 - 国有企业甲公司董事长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供货商乙公司负责人李某承揽业务提供帮助 [2] - 2013年李某委托王某在国外购买A、B两块名贵手表 总支付价款57万元 并约定其中一块作为生日礼物送给王某 [2] - 王某回国后 李某取走手表B 将手表A送给王某 并以取整数为由支付给王某60万元现金 另为王某支付国外旅游费用2万元 [2] - 案发后专业机构评估2013年手表A价值21万元 手表B价值28万元 王某李某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2] 受贿数额认定的分歧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受贿数额为李某支付的60万元减去手表B价值28万元 即32万元 旅游费2万元不认定为受贿 [3] -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受贿数额包括手表A价值21万元 支付差价3万元及旅游费2万元 合计26万元 [3] - 分析采纳第二种意见 [3] 法律依据与定性分析 - 根据刑法规定 受贿罪需满足行为人主观明知收受财物是职务行为的对价 并实际控制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 [4] -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事前达成合意 王某最终取得手表A的实际控制权 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4] - 对于物品价值认定 无有效价格证明时应委托专业机构估价 本案手表A价值按评估价21万元认定 [5] - 李某支付价款60万元与王某实际支付57万元的3万元差价 基于王某为李某谋利的事实 应认定为受贿 [5]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如旅游等 李某为王某支付的2万元旅游费属于财产性利益 应计入受贿数额 [6] 最终认定与理由总结 - 王某受贿数额最终认定为26万元 包括收受手表A价值21万元 收受支付差价3万元 以及收受旅游费2万元 [6] - 第一种意见错误在于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本案犯罪对象是手表A而非60万元现金 且手表评估总价49万元低于购买价57万元 产生的8万元贬值差额根据存疑有利于被调查人原则不计入受贿数额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