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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0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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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03958) - 海外监管公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於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2025-10-24 21:50
(股份代號:03958)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條規則作出。 茲載列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東方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董事長 龔德雄 中國•上海 2025年 10月 24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 承擔任何責任。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文 公 司 名 稱 為 「東 方 証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在 香 港 以「 東 方 證 券」(中 文 )及「DFZQ」( 英 文 ) 開 展 業 務 )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 ...
东方证券(03958) - 海外监管公告
2025-10-24 21:45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 承擔任何責任。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文 公 司 名 稱 為 「東 方 証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在 香 港 以「 東 方 證 券」(中 文 )及「DFZQ」( 英 文 ) 開 展 業 務 ) (股份代號:03958)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條規則作出。 茲 載 列 公 司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刊 登 之《東 方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制 度 》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其 變 動 管 理 辦 法 》《東 方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秘 書 工 作 規 則 》《東 方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
东方证券(60095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10-24 17:1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规则。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审计委员 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的要求。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 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 ...
东方证券(60095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2025-10-24 17:17
董事考核 - 公司董事实施年度考核,每年一次[7] - 考核评价分“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11] - 1年内出席会议少于三分之二,评价为“不称职”[8] 薪酬制度 - 董事薪酬结合公司实际和市场情况确定[10] - 独立董事津贴按方案发放,外部非独董需股东会同意[10] - 履职特定情形,董事会有权调整薪酬[1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施行[13] - 原相关管理办法自动失效[13]
东方证券(60095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10-24 17: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
东方证券(60095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办法
2025-10-24 17:17
重大事项影响 -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 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超 30%,可能影响股价[6]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 20%,可能影响债券价格[7]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 10%,可能影响债券价格[7]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 10% 的重大损失,可能影响债券价格[7]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可能影响股价[6] 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等[7] -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应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10] - 报送时涉及重大事项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10][11] - 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公司及其董高监等八类人员[11]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包括姓名或名称、知悉时间等内容[11] -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提交档案和备忘录[16] -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应于首次披露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7]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 10 年[19] -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公司应 2 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及处理结果[22]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等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24] - 公司总部人员获悉内幕信息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16] - 公司董事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登记备案工作[16] - 保荐人等应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并报送相关档案[15] -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获悉当日填写档案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16] 办法生效 -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办法自动失效[26]
东方证券(60095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2025-10-24 17:17
信息披露时间 - 信息披露及时性为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8]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8]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尽快刊发业绩初步公告[19]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尽快刊发业绩初步公告[19]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13] -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13] - 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资金管理总部组织协调[13] - 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对外宣传、媒体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13] 应披露信息范围 -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15]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需披露[2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25][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6][27]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情况需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22] -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需专项说明[22]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24]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业绩预告[29] - 公司变更名称等应立即披露[28] - 公司重大事件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及时披露[29]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证券价格,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30] 信息反馈与审核 -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日常经营情况[40] - 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审核披露定期报告[37] 统计报表编制 -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可编制并报送统计周报等[38] - 公司及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编制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38] 其他规定 - 公司通过定期和临时报告披露经营情况,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受股东问询[47] - 接触未公开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47] - 未披露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时公司应立即披露[48] -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正式公布报告前严禁对外公布当期财务数据[49] - 违规披露信息的直接责任人将受处分[49]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将追究法律责任[48] - 董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结果报交易所备案[48] - 董事会秘书负责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相关培训[51] - 通报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给相关方[51] -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原办法自动失效[52]
东方证券(60095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10-24 17: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系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 ...
东方证券(60095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10-24 17:17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管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10] - 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上市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6] 新增股份转让规则 - 董事和高管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10] 股票买卖规定 - 董事和高管买卖股票须提前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等[14] - 公司须在董事要求批准买卖证券后5个交易日内回复[14] - 获准后不得超接获批准后5个交易日交易[14] - 特定期间(如年度业绩刊发前60日)不得买卖[7] - 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及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12] 减持规定 - 董事和高管减持A股,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5] - 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6] - 减持完毕或未完毕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6] 信息披露 - 股份被强制执行需在收到通知2个交易日内披露[16] - 新任董高人员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7] - 董高人员信息变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17] - 董高人员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8] - 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权益变化需在3个香港工作日内披露[18] 办法生效 - 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办法自动失效[23]
东方证券(60095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5-10-24 17:17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证券基金 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 性文件以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 3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1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