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新材(60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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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新材(600361)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1 16:30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6]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11] - 超最近一次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2]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3]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3] 资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4]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5] 协议与公告 - 应在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公告基本及使用情况[15] - 以闲置资金补流需专户实施且有多项要求[15]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原因、新项目等内容[19]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需股东会决议[9] 资金监管与核查 - 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2] - 年度审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2] - 保荐或独财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存放与使用[23] - 每年末保荐或独财顾问出具年度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23] 超募资金用途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16]
创新新材(600361)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1 16:30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奖励与约束机制,激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与管理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意 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责管 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权力、贡献、利益相一致 ...
创新新材(60036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1 16:30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 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 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创新新材(60036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1 16:30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连续任职满6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候选人[3]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6年[13] 独立董事补选 - 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比例不符规定,60日内完成补选[13] - 辞职致比例低于要求或无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完成补选[1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第19条第(一)至(三)项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6] - 第20条所列事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0]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 会议资料与津贴 - 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前3日提供资料信息,资料保存至少10年[23][24]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7] 年报相关职责 - 年报编制和披露会同审计委员会履职,负有保密义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30][31][32] - 延期开会或审议可能致年报不能如期披露,向监管报告[33] 工作制度相关 - “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4] - 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6] - 董事会有权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37] - 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38]
创新新材(60036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2025-12-01 16:30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备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 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 1 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 部审计等工作及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 ...
创新新材(600361)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01 16:30
管理层设置 - 公司设1名总经理,若干副总经理,董事长提名总经理候选人,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4] - 兼任高管的董事不超董事总数1/2[4] -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聘连任[5] 工作汇报与会议制度 - 总经理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工作,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做临时报告并通告秘书[14] -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由总经理不定期召集[10][18] - 参会人员为副总经理等高管,研究职工利益问题需听取工会和职代会意见[19][20] 激励与考核 - 公司通过激励机制吸引人才,保持高管稳定[17] - 高管绩效考核方案由董事会决定,有奖惩[17] 细则规定 - 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按后续规定[19]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19]
创新新材(600361)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2025-12-01 16:30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财务 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创新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公司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 银 ...
创新新材(600361)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1 16:30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 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 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 ...
创新新材(60036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01 16:30
第一章 总则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创 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三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向董 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 ...
创新新材(60036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1 16:30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0] - 半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0] - 季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0] -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0]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3]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符合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4] 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况需审计[9] -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另有规定除外[10]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业绩预告情形 - 净利润为负值等5种情形之一需进行年度业绩预告[13] -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13] - 扣除相关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总额等为负值需进行业绩预告[13] - 净利润同比升降超50%等特定情形半年度可免披露业绩预告[14]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发布,重大事件发生且投资者未知时应实时披露[18] -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相关临时报告[18][19][20][2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较大时应配合披露[20] - 公司变更名称等应立即披露[28] - 重大事件触及特定时点,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9] -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股价,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总额等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23]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应及时了解原因并披露[23]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需履行信息披露配合义务[27][39][40]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更换原因和听取其陈述意见[27] - 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31] -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33] - 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报告,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披露[33]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34] 投资者关系活动 - 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指派2人以上陪同[34] - 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包含不打探、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等内容[34][35] -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34] 违规处理与豁免 - 公司董事等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负有保密等义务[37] - 控股股东等信息披露违规,董秘有权建议处罚相关责任人[38]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应检查并采取更正措施[39]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按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41]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42] - 符合特定情形的商业秘密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2]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43] -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登记相关事项[43] - 公司应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44] - 持股5%以上股东等信息披露未尽事项参照本制度[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