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60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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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晟环保: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14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公司于2025年7月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冯晟宇主持,应到董事6名,实到6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1] - 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7月3日通过邮件、电话及书面形式发出,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1] 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取消监事会设置,监事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步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1][2] -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调整内容依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2] -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强化董事会职能与独立董事履职规范[3][4] 管理制度更新 -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优化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流程[4][5] - 更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关联方交易及资金使用监管[5][6] -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规范高管离职程序以维护公司稳定性[6][7] 其他审议事项 -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完善审计机构选聘标准[6] - 计划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7] 表决结果 - 全部12项议案均获全票通过(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3][4][5][6][7]
荣晟环保: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23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13
回售条款及价格 - 回售价格为100.35元/张(含当期利息),当期利息计算方式为100×0.4%×318/365 [1][3] - 附加回售条款生效条件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与承诺出现重大变化且被认定为改变用途 [2] - 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回售全部或部分可转债,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3] 回售时间安排 - 回售申报期为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8日 [1][4] - 回售资金发放日为2025年7月11日 [1][4] - 回售期间"荣23转债"停止转股,但继续交易 [1][4] 回售操作细节 - 回售申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方向为卖出,申报确认后不可撤销 [4] - 若当日申报失败,可在申报期内次日继续申报 [4] - 同一交易日同时发出卖出和回售指令时,系统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4] 回售影响 - 若回售导致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转债将继续交易至回售期结束,随后公司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 [4]
荣晟环保: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6
公司治理结构变更 - 公司取消监事会设置,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2][3] -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所有与"监事"相关的表述 [4] - 公司注册资本由272,612,842元变更为272,622,828元,总股本由272,612,842股变更为272,622,828股 [2][3] 可转债发行及转股情况 - 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7,600万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逐年递增 [2] - 可转债转股期为2024年2月26日至2029年8月17日,2025年上半年累计转股9,986股 [3] - 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面值115%的价格赎回未转股债券 [2]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 修订公司章程第一条,增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5] - 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后30日内需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6] - 修改股份发行原则表述,强调同类别股份权利平等 [9] - 新增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但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10% [10] - 修订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情形,增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 [13]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18] - 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等要求 [28] - 新增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包括未实际召开会议等 [22] 董事会运作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62] - 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承诺的追责措施 [64] - 董事会可以决定在3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新股 [11]
荣晟环保: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6
总则 - 制度目的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适用范围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情形 [1] - 管理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和保护股东权益四项核心要求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形: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需履职至新董事就任,其他情形自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2] - 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董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但需赔偿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的损失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明确8类禁止任职情形,包括刑事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监管处罚等,出现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职务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及未了结事务清单,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3] - 涉及重大事项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果需向董事会报告 [3]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违约需赔偿全部损失 [3] 离职人员义务 - 离职后忠实义务继续有效1年,执行职务产生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3]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有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股份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文件说明 [4] - 职务违规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4]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行为,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追偿范围含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4]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申请审计委员会复核,复核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4]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并需及时修订制度 [5]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
荣晟环保: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核心内容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选聘范围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2] - 选聘决策流程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决定,禁止前置聘请 [1]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 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4] - 要求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架构及完善内控制度 [4]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并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 [4] - 必须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4] 选聘程序与方式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四种方式 [7] - 禁止为特定事务所定制条件,选聘结果需公示事务所信息及审计费用 [7] - 审计委员会负责资质审查、拟定候选名单并监督全过程 [6][8] - 最终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续聘 [17] 评价标准体系 - 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 [10] - 审计费用得分采用基准价公式计算,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报价平均值 [12] - 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 [13] 续聘与改聘规定 - 续聘需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18] - 审计费用同比下降20%以上需披露变动原因 [19] - 出现执业质量缺陷、无法保障年报披露等五种情形必须改聘 [22] - 定期报告审计期间禁止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3] 审计团队管理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5年后需强制轮换5年 [21] - 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形下服务年限应合并计算 [21] - IPO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服务不得超过两年 [21] 信息披露要求 - 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报告 [26] - 改聘时需披露前任所情况、变更原因及沟通情况 [26] - 所有选聘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 [20]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对连续两年变更所、审计费用异常变动等情形保持高度关注 [29] - 违规选聘将追究责任人责任,严重者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0] - 事务所存在分包、审计质量问题等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31]
荣晟环保(603165) -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23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25-07-07 17:31
可转债回售 - “荣23转债”持有人可回售未转股可转债,不具强制性[4] - 回售价格100.35元/张(含当期利息)[5] - 回售期2025年7月2日至7月8日,资金发放日7月11日[5] 其他要点 - “荣23转债”第二年票面利率0.4%,当期应计利息计算318天[6] - 回售可能因收盘价高于回售价带来损失[10]
荣晟环保(603165) -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7 17:30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公告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1] - 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需在符合规定媒体和上交所网站公布[33] 时间限制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20] 投票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3]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4] 决议通过 -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7] - 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7] -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2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8]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会议流程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26]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其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19] 记录与实施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9]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30]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30] 规则说明 - “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3] -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5]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5]
荣晟环保(603165) -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7 17:30
担保审议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超权限报股东会批准[4] - 须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有多种[5]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5] 担保额度 - 向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余额不超额度[6][7]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有条件[7] 其他规定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12] -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日常管理[10] - 公司应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违规担保要处理[13][14] - 董事对担保事项审核并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会追究关联人责任[16] - 未经授权不得签担保合同,擅自越权追究责任[16] - 制度生效、解释、修订等规定[18]
荣晟环保(603165) -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7 17:30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 ...
荣晟环保(603165) -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7 17:30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促进公司业务依法顺利开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 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 指标,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