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的谐波(68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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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的谐波(68801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30 16:51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职务[3]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5] - 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6] - 审计委员会中应过半数[6]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6]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需在会计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7] -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的不得担任[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1]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1]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9] 独立董事履职规定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20]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4]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其职务[25]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6]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8]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8] - 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部分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2] - 应持续关注相关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违规及时报告[33]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保障 - 应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35] - 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1]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人员应配合,阻碍可向相关部门报告[32] - 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3] - 聘请中介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4] - 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5]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36] - 应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3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0] - 制度生效时间为2025年10月[41]
绿的谐波(688017)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0-30 16:51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 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 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营、提升实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 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的开拓部门和管理职能机构, 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 资价值评估并提出建议。 其主要职责是: (一)策划、拟订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计划和办法; ( ...
绿的谐波(688017) - 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2025-10-30 16:51
资金占用防范 - 公司应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占用[2]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资金[6] - 控股股东转让控制权前需解决违规占用资金问题[8] 担保风险控制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通过[6] - 公司应对已发生的担保情况自查并整改[7] 监督检查机制 - 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定期检查资金往来情况[10] - 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10] 资金清偿规定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以资抵债需满足多项规定[13] 违规处理措施 - 董事会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13] - 对协助占用资产的董高人员将进行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15]
绿的谐波(68801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2025-10-30 16:51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信息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拟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交易等[3][5] 报告要求 - 5%以上股份股东股份质押等情形应报告董事会秘书[10] - 报告义务人知悉后第一时间报告并24小时交书面文件[12] 保密义务 - 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对重大事项有保密义务[1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知披露并保密[16] 报告制度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20] 人员职责 - 负有报告义务人员包括董事等多类主体[21] - 报告义务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收集等工作[21] 资料报送 - 年度报告等资料需及时准确报送证券事务管理部门[20] - 书面资料需报告义务人签字,经董秘同意除外[22] 责任追究 - 未及时上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规由其担责[22]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25][26]
绿的谐波(688017)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0-30 16:51
总经理工作细则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公司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 职责,规范公司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班子的行为,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 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一经实施,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工作 细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 会议修订本工作细则。在董事会召开正式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工作细则之前,工作 细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任何对本工作细则 的修改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第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规定的事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 ...
绿的谐波(688017) -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2025-10-30 16:51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 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 ...
绿的谐波(68801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10-30 16:51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证 ...
绿的谐波(688017)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0-30 16:51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9]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9]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9] 重大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2][19] - 公司应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情况[1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需披露财务数据[11]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1] - 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应及时披露[11] - 公司变更名称、章程等信息应立即披露[13]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披露[1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股权变化需披露[17]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4]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需披露[24]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需披露[24]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4]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需披露[27] 审议事项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29]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30]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需经多环节审议[32]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披露[32]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需披露[32] 其他披露 - 涉案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诉讼仲裁需披露[36] - 计提资产减值或核销资产对当期损益影响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8] - 预计净利润为负或业绩波动超50%、扭亏为盈需刊登业绩预告[40] -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份占比达50%以上及后续质押等情形需披露[39] - 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冻结等情形需披露[39] - 利润分配和转增股本方案应在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披露实施公告[40]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40] 董事高管规定 - 董事、高管股份变动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51] - 董事、高管股票买卖6个月内反向操作收益归公司[52] - 新任董事任职事项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52] - 现任董事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52] - 现任董事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52] -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董事、高管不得买卖股票[54] - 公司季度报告公告前五日内董事、高管不得买卖股票[54] 违规处理 - 董事违反规定公司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换[57] - 内部人员违规未造成严重影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处分[57] 制度生效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63]
绿的谐波(688017)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10-30 16:51
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办理业务适用本制度[3] -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5]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3种情形应及时披露说明[6] - 定期和临时报告涉密可特定方式豁免披露[7] 审批与流程 - 确定暂缓、豁免事项应审慎,防止信息泄露[9] - 决定需填审批表等资料,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十年[9] - 内部审核含业务部门提交、董秘审核、董事长审批[10]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11] 责任追究 - 公司确立责任追究机制,惩戒违规人员[11] 知情人管理 - 公司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16] - 知情人需填身份等信息及知悉信息内容[17][18] - 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函,明确制度内容[19] - 知情人负有保密等义务,不当泄密担责[19]
绿的谐波(68801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30 16:51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