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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0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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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2024-07-31 20:18
租赁物业情况 - 租赁物业面积为176,295.5平方米[6][13] - 租赁期限自2024年8月1日至2033年11月30日,续租期限自2033年12月1日至2038年11月30日,续租租金递增10%[6] 资金投入与收益 - 2012年6月京基百纳承租项目并投入3.17亿元装修改造[7] - “沙井京基百纳广场”2023年度营业收入约1.5亿元[8] - 沙头公司注册资本1,180万元,骏升泰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9][11] - 租赁物业出租收益中,沙头公司占34.7173%,骏升泰公司占65.2827%[13] 租金情况 - 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每月租金5,395,964.52元[15] - 2025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30日,每月租金5,447,354.66元[16] - 2028年12月1日至2033年11月30日,每月租金6,219,705.24元[16] - 租赁保证金为10,791,929.04元[17] - 2024年8月1日 - 2025年11月30日,调整后含税月租金为3,674,571.22元[35] - 2025年12月1日 - 2028年11月30日,调整后含税月租金为3,709,567.13元[35] - 2028年12月1日 - 2033年11月30日,调整后含税月租金为4,235,526.34元[35] 其他要点 - 丙方转租租赁物业不得超过50%,否则甲方或乙方有权终止合同[24] - 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或水电费等达40天,甲方或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26] - 丙方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和乙方有权收取当月租金千分之伍的滞纳金[28] - 2024年8月起,“沙井京基百纳广场”项目营业收入将纳入公司一并计算[38] - 2024年7月3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40] - 合同履行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39]
阳光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署关联合同的公告
2024-07-31 20:18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4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署关联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深圳百纳新 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新业")拟与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百纳")签署《装修补偿合同》。 2012年6月京基百纳与深圳市沙井沙头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沙头公 司")、深圳市嘉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思公司",沙头公司、嘉思 公司以下合称为"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京基百纳承租业主开发的商业广场 项目,租赁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至2033年11月30日,租赁期满后,业主确保京 基百纳再续租5年。京基百纳承租后即投入资金对该商业广场项目进行装修改 造,开办"沙井京基百纳广场"项目(下称"标的项目"),目前正在正常、 合法运营。现业主拟同意由百纳新业接替京基百纳成为该商业广场项目承租 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
阳光股份: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4-07-31 20:18
会议情况 -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于7月31日召开,7位董事均出席[2] 租赁事项 - 全资子公司百纳新业拟租176,295.5平方米物业,租期至2033年,续租至2038年,续租租金递增10%[4] 资金相关 - 京基百纳对商业项目装修投入3.17亿元,百纳新业拟补偿9700万元,三年内付清[4] 议案表决 -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议案》全票通过[4] -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署关联合同的议案》4票同意,3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5]
阳光股份(000608) - 2024 Q2 - 季度业绩预告
2024-07-10 20:24
业绩预计 - 本期业绩预计净利润亏损幅度为1100万元至1600万元,较去年同期净利润亏损幅度有所减少[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幅度为2100万元至260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幅度为0.015元至0.021元,较去年同期有所改善[3] - 公司业绩预计较去年同期减少亏损28%至50%,主要原因是涉诉案件预计需赔付金额减少,导致营业外支出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5]
阳光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2024-06-28 18:01
股份质押 - 2024年6月28日京基集团质押730万股,占所持3.25%、总股本0.97%[2] - 质押后京基集团质押股份17980万股,占所持79.99%、总股本23.98%[4] - 本次质押为补充质押,未来半年和一年无到期质押股份[5] 持股情况 - 京基集团持股22477.1万股,比例29.97%[4] 其他 - 京基集团无侵害公司利益情形,质押不影响控制权及经营[5]
阳光股份: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公告
2024-05-30 19:28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3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公司董事会选举陈家贤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
阳光股份: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4-05-30 19:28
董事会会议 -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5月27日发通知,5月30日召开[2] - 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2] 人员选举 - 董事会同意选举陈家贤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3] 委员会调整 - 审计、战略、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调整[3][4]
阳光股份:关于调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2024-05-30 19:28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3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战略委员会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由于公司原董事长周磊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及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已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同意补选陈家贤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做如下调整: 1、审计委员会 调整前:张力(主任委员)、郭磊明、张志斐 调整后:张力(主任委员)、郭磊明、陈家贤 以上人员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特此公告。 调整前:周磊(主任委员)、熊伟、张志斐、常立铭、郭磊明 调整后:陈家贤(主任委员)、熊伟、张志斐、常立铭、郭磊明 3、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调整 ...
阳光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27 18:51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3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7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 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 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裁熊伟先生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 ...
阳光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5-27 18:5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高鑫斌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