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邦新材(0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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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4-09-23 20:37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发行人"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 许可〔2024〕51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00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 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主板上 市。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 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相结 ...
强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
2024-09-23 20:33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以下简称"《注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 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 〔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以下 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 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以及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 ...
强邦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2024-09-23 20:33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3 年 9 月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 〔2024〕51 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主承销商" 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 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 ...
强邦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4-09-23 20:33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委托,就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强 邦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 (以下简 ...
强邦新材:强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2024-09-22 20:34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4,00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4〕51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 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 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 累计投标询价。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00.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6,0 ...
强邦新材: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024-09-12 20:38
审计报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4]200Z0008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 序号 | | 内 | 容 | 页码 | | --- | --- | --- | --- | --- | | 1 | 审计报告 | | | 1-7 | | 2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 | 8-9 | | 3 | 合并利润表 | | | 10 | | 4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 | 11 | | 5 |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 | 12-14 | | 6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 | 15-16 | | 7 | 母公司利润表 | | | 17 | | 8 |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 | 18 | | 9 |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 | 19-21 | | 10 | 财务报表附注 | | | 22-157 | 审 计 报 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922-926(10037) TEL: 010-6600 1391 FAX: 010-6600 1392 E-mail:bj@rsmc ...
强邦新材(001279) -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2024-09-12 20:37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 健全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拟上市后生效实施,明确信息披露原则、标准、部门设置和流程等 [1] - 明确股东权利及履行权利的程序,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多项权利 [2]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报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 - 决策和论证过程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意见,通过多种途径听取中小股东建议和监督 [3] -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 - 股东大会审议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方便股东表决 [3] - 现金分红比例不符政策,董事会专项说明,经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3] -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提现金分配预案,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 [4]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 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保障投资者权利 [5] -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结果 [6] - 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在保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包括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7] - 征集投票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股东可公开征集,充分披露投票意向,禁止有偿征集,无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
强邦新材: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2024-09-12 20:34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4]200Z0011 号 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4]200Z0011 号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管理 层编制的 2023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强邦新材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强邦新材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 序号 | | 内 | 容 | 页码 | | --- | --- | --- | --- | --- | | 1 |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 | | 1-3 | | 2 |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 | 4 |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 二、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 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表 ...
强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2024-09-12 20:34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Strong State New Materials Co., Ltd.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鹏举路 3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 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 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1-1-1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致投资者的声明 一、公司上市的目的 1、公司通过上市提升品牌形象、吸引优秀人才 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印刷版材制造商之一,自 2010 年成立以来一直从 事感光材料在印刷版材方面的研 ...
强邦新材:公司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2024年1月-6月)
2024-09-12 20:34
审阅报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4]200Z0387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 序号 | | 内 | 容 | 页码 | | --- | --- | --- | --- | --- | | 1 | 审阅报告 | | | 1-2 | | 2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 | 3 | | 3 | 合并利润表 | | | 4 | | 4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 | 5 | | 5 | 资产负债表 | | | 6 | | 6 | 利润表 | | | 7 | | 7 | 现金流量表 | | | 8 | | 8 | 财务报表附注 | | | 9-112 | 审 阅 报 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 / 922-926 (100037) TEL:010-6600 1391 FAX:010-6600 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容诚专字[2024]200Z0387 号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